人社部、财政部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增强企业活力


  人社部发〔2016〕36号通知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的这一系列措施旨在降低国内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平稳健康的发展,减轻公司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负担,为企业注入发展的活力。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通过降低各行业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够为国家经济走出困境,提高经济增长动力,促进国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