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构的科学化(之三)


 (三)关于国家以税收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定价的基本原则

    如果将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看成是:国民收入=价格*生产商品总量-生产成本,那么,由于以增值税为表现形式的流转税成为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的开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一国国民收入的总量。由于税收是非生产要素,因此,以流转税为表现形式的间接税的加入,一方面会加大经济发展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使国民经济不能保持持续协调发展,在以商品税为主导税种的税收结构模式下,政府为了多增加财政收入,必然会通过对于经济的干预,通过发展粗放型经济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由此使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干预;在以商品税为主导税种的间接税税收体制下,鉴于税收收入确认的弹性较大,受税务人员自私心理等因素影响,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税务人员以权谋私的现象,在实践中,他们通过不征税、少收税以及多减免的方式,将部分税收收入据为己有;在商品税为主导的税收体制下,由于间接税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粗放型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步入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恶性循环的怪圈,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无法顺利地实现升级换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质量。

1.当前我国流转税税种以及征收概况

从我国流转税征收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流转税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从2010年税收收入结构来看,上述四大流转税占税收入的55.11 %2009年上述四大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56.69 %

2.国外流转税发展情况

从国外流转税发展情况来看,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流转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如 2006年,美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6 %;法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24.21%;德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25.7 %;日本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9.26 %。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高,如2006年,印度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3.1%;秘鲁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3.58%

3.逐步缩小我国流转税规模的可能性

应该说我国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是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利税并没有实现有效分流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多数以利润上缴的方式来分配其实现的收益,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影响,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也相对有限。就居民个人而言,受计划经济时代工资定价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影响,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也没有多少家庭财产。因此,国家要满足其国防、行政以及科教文卫的支出需要,就必须通过实行产品税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并存的发展格局,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较低,各类企业所实现的利润规模相对有限,居民个人收入水平也相对有限,个人财产总量较少,由此决定了在税收制度设计上,仍然以商品税作为主要课税来源。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收入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利润规模急速增长,个人收入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个人财产规模迅速扩大,其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我国由商品税为主导的间接税税收体制向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直接税税收体制的转变,提供了可能。

4.实行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直接税税收制度

从国外税收制度设计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一般实行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直接税税收制度,与此同时,还开征财产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美国为例,2006 年美国的税收结构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48.3%,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3.8%,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1.1%,商品与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6.8% ;2006年 ,法国的税收结构为:  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4.2%,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7%,工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1%,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8%,商品与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4.8%  ; 2006年  ,英国的 税收结构为: 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9.7%,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8.5%,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2.4%,商品与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9%  ;2006年  ,德国的税收结构为 : 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0.4%,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8.4%,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5%,商品与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8.4%   ;2006年 ,日本的税收结构为 : 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5.4%,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6.6%,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9.1%,商品与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18.6%  。

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来看,2010年,我国国内税收结构中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 55.11 %,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17.54%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 6.6% ,其它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0.76% 。

相对于国外税收制度而言,我国税收结构中,以商品税为表现形式的间接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鉴于间接税和所得税对于经济的影响效果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税收收入与国民收入的增长保持相对一致,保持国民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增长,未来我国应该实行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直接税税收体制。

就实行所得税等以直接税为主导税种的依据而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在以商品税为主导税种的课税体制下,由于商品税税收收入直接加入了商品价格,最终由全体消费者来负担。鉴于消费者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消费者收入与其支出之间并不是一一匹配的关系,因此,以商品税作为主导税种,其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而在以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导的税收制度下,其主要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居民拥有财产数量的多少,来进行征税。一般而言,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机制作用下,企业利润大、居民收入水平高以及拥有财产较多时,相应地缴纳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及社会保障税就较多;反之,企业利润少、居民收入水平低以及拥有财产较少时,相应地缴纳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及社会保障税就较少。就此而言,以所得税等为主导税种的直接税税收体制,可以很好地贯彻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

(2)较好地体现了保护税源的原则。在以商品税为主导的间接税课税体制下,由于税收的征收主要是通过价格追加的方式,加入商品价格,这种税收征收方式,使商品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其生产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价格发生扭曲,最终扰乱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国以商品税为主导的税收制度,还会阻碍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由于商品税直接计入企业产品价格,从而使企业产品价格在与国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竞争时,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从实践中来看,虽然有些国家采取了出口退税的方式减少了企业产品的成本,但是,由于出口退税程序繁锁,其一方面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时间成本。由此可见,在以商品税为主导的课税体制下,商品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在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优势的丧失,将使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的险境,由此使商品税税源不能得到持续。就此而言,以商品税为主导的间接税征收入模式,其实际上是一种“竭泽而渔”的税收征收体制。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来看,由于税源来自于企业实现的利润和个人所得, 鉴于企业利润、个人所得主要来自于国民收入增量,因此,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是参与了国民收入增量的再分配,其本身不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会对经济运行本身形成不必要的伤害。在这种税制结构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产品价格不受征税的影响,由此可以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主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政府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设计上,设定了起征点和免征额,由此很好地避免了低收入居民不会由于所得税的征收而不能维持自身生存。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对于高收入群体实行累进税率,因此,在个人收入总量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也会不断得到拓宽。就财产税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是必然的,在此背景下,对于个人存量财产征收财产税,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拓展税源;另一方面,也不会对于经济运行形成伤害。就遗产税而言,随着居民之间代际的不断更换,从而产生了代际之间的财产转让,其一方面为征收遗产税开辟了一个稳定的税源;另一方面,由于遗产的转赠主要来自于上一辈的存量资产,由此使遗产税的开征不会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就社会保障税而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主要是由企业、居民共同缴纳的,其征收依据主要是企业和居民一定时期取得的流量收入。虽然这部分支出主要来自于企业和居民的即期收入,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企业和居民的当期消费水平,但是,从社会保障税的支出方向上看,由于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当期社会保障,其支出方向也是主要用于消费,因此,从整个社会消费总量来看,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并没有减少社会消费总量,而只是发生了消费主体的转移。由于社会保障税主要实行比例税率制度,因此,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多收多征、少收少征的原则,就此而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一般不会侵蚀税基,只要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社会保障税就可以得到持续的税源保障。

(3)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于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下,由于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经济总量,由此导致政府通过不断扩大经济总量的方式来提高税收收入规模。在工业化阶段,从经济总量扩张的最佳方式来看,实行以自然资源货币化为主导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无疑可以在短期内迅速增加GDP规模,由此给政府带来源源不断的税收收入。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具有内部不断循环的特点,因此,短期来看,这种以自然资源消耗为主导的粗放型经济方式可以带动GDP实现快速增长,由此使税收收入规模实现进一步扩张。就长期而言,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持征,这种以自然资源消耗为主导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在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导的税收制度下,由于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企业的利润以及居民的工资以及存量资产,这部分税收收入规模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增量,而国民收入增量的主要决定因素又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理论上而言,决定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主要因素在于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一般而言,当企业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以及员工素质较高时,其就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反之,则只能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最终被市场所淘汰。在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税收制度下,由于政府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而公平的市场自由竞争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的主要手段。具体言之,通过公平的市场自由竞争,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能够留存下来并得到持续发展,从而使政府以企业所得税作为表现形式的税源保持可持续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会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去保持所得税税源的连续性,因此,在以所得税为主导的税收制度下,政府不会为了增加税收而去刻意干预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而只会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实现企业经营的优胜劣汰。与此同时,政府为了使企业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必然会通过加大公共产品供给如加大教育、科研等投入的方式,为企业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由于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与经济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一般而言,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其经营的产品一定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因此,在以所得税为主导税种的直接税税收制度下,企业经营效益、所得税税收收入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之间,一定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与企业经营效益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也可起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优化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作用。从财产税、遗产税征收情况来看,由于财产税和遗产税的税源主要来自于国民收入存量,政府通过财产税和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减少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食利阶层,从而激发更多的以劳动、技术和管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生产要素去积极创造国民财富,而不是坐享其成地依靠巨额存量财产,通过食利的方式,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就此而言,财产税和遗产税的开征,也可以起到刺激经济发展和改善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