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经济应是改革首要目标


建立法治经济应是改革首要目标
 
 
首先要认识当今中国社会的种种弊病,都与人治有关,
人治弊病有哪些?
1,运动治国,朝令夕改,短期行为。
2,容易滋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3,容易滋生特权思想,特权阶层,官二代,富二代,社会出现严重不平等。
4,容易导致贫富差距过大,财富分配极端不公现象.
5,特权思想及时行乐讲排场等等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使社会风气全面溃败
6,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权大于法,使环境遭严重污染,假冒伪劣品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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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主席明确发出了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号召。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又一次强调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用历史发展过程来检验,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出现并不完全同步。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等早发国家,因为各种历史条件,其法治发展远远早于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并因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在以新加坡、中国香港为代表的一些后发国家或者地区,也是通过首先引入先进的法治观念和制度,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移植开辟道路。以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为典型的一些转轨国家,则采用了完全不同的休克疗法,以全盘私有化为标志,全盘引入市场经济制度。从实际结果来看,由于法治体系的缺乏,转型过程走了很多弯路,目前仍然在恢复和制度建设之中。类似的情况在拉美国家和其他一些欠发达国家也都比较普遍。尽管世界上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很多,但失败者甚多,其失败原因都在于制度的不匹配,尤其是缺乏法治权威。从历史发展中可以得出的一条结论是,法治先行往往是一条普遍的成功经验;更为重要的另一条结论是,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的市场经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法治长期缺乏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但是,中国采用的基本属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先行,法治建设跟随发展的第二种变革方式,与大多数转轨国家的变革路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从历史发展经验来看,这种模式比法治先行模式面临更大的发展风险。
    如果制度不匹配,如果长期缺乏法治支撑,这种变革模式可能会陷入停滞甚至倒退,整个制度难以实现整体跃升。法治的市场经济,既是改革的首要目标,也是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如果不能顺应形势需要不失时机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构建法治的市场经济,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就有可能会消失殆尽。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社会分工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现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
  法治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制约政府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可以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能够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法治的多重功能,不但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也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引领、推动等不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具有自我推动、自我修复、自我实施等特点,不同于单纯依靠外力推动的政治权威,因此可以持续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没有法治保障,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法治也会因为缺少内在的价值和灵魂而很难确立权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法治的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具有良好的包容性,要求这些规则能够得到公开、公正、平等的适用,需要独立的、专业化的审判、仲裁机制高效地裁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中国既缺乏法治传统,也缺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制度,法治的建设任务难度与挑战之大,可想而知。中国目前面临的就是法律缺乏权威、法律制度核心价值模糊与法律存在走向形式主义风险的三大并发问题。由此也导致,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执法过于依靠政府,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部分法律实施效果较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处理好法治不同要求相互之间的关系,满足不同任务要求,分门别类解决问题。要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型,必须在顶层设计、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后续的立法与法律实施活动,戮力同心,扎实推进。
  (一)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主体不同权,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
  法治的市场经济之下,不论市场主体的身份、地位、规模、影响,主体同权、权利平等,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不同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公务员、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与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消除特权,防止选择性执法与执法不公,维护法律尊严与市场秩序。
  由于缺乏法治传统,中国平等思想缺乏,特权与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包括户籍制度、行政级别制度在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一步固化了身份差别与等级色彩,导致体制内与体制外、大城市与小城市、城市与农村、国有与民营、公立与私立、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上级与下级等各种身份、地位差别带来的影响巨大,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分割,壁垒森严,整个社会行政化现象明显,缺少独立执法与公正司法制度环境。这种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主体同权、权利平等原则格格不入。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是民营经济长期无法获得与国有经济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地位。在宪法中,国有经济和公共财产得到了应有的严格保护,但对于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则不足。对于能源、铁路、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尽管国务院前后发布两个“36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但实践中各种“玻璃门”、“弹簧门”使国企垄断地位牢不可破。《反垄断法》关于打破行政性垄断的相关规定因为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使得行政机关各种对竞争的限制性规定无法被纠正。对于吸纳就业与税收贡献早已超过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而言,不能获得公平竞争的市场地位,必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转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 
    (二)政府权力过大,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
  所谓“法治政府”,不仅要以法律作为手段来实施治理,也不仅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方针,还必须承认法律优越的原则,承认法院在具体审理方面做出终局性决定的权力。因法治建设滞后,使得中国经济呈现出很明显的“半市场化”、“半城市化”等特征,市场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平竞争不能充分实现,人身与财产安全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必须通过法治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当前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包括: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同时并存。政府该管的事情没有管,而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结果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政府债务迅速膨胀。一是各级政府直接抓经济,招商引资,市长代替市场,扭曲市场信号,造成各种重复投资和掠夺性开发,难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通过“调控”、“扶持”、“管理”、“安全”、“秩序”等各种名义,扩大政府权力边界和管理范围,对市场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加大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抑制创新。三是行政权力高于法律,“潜规则”超过法律规则,行政权力干预执法与司法过程,法律规定难以落实,无法提供稳定、安全、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四是以法律形式强化政府干预,以法律规定限制市场机制,行政权力、部门利益法律化,法律程序形式化,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市场主体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
  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从突破旧的管理制度开始的,先发展、后规范,并且采用的是渐进变革的方式,因此,改革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打擦边球现象。由于法治建设滞后于经济改革,导致一些规则存在不合理现象,市场主体要生存和发展,很多时候必须采用“合理不合法”方法应对,由此使其行为存在非规范问题,为未来埋下定时炸弹。由于宪法、法律监督制度虚置,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乃至一般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屡屡通过“合法”方式直接限制权利的边界与行使,使安全预期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并且,在政府机关掌握各种资源与权力的大环境下,市场主体要么无所作为,要么就不得不与各种政府机关交往,可能导致不规范的政商关系,埋下各种隐患。所有这些不确定性,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一旦环境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就有可能被引爆,使市场主体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受到冲击,财富积累越多,这种不确定性冲击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短期行为就会越严重。日益严重的资金与人才外流现象,显然与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有关。从诸如重庆打黑、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事件中,更能揭示人身自由与财产权保护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之大。
  法律实施过于依靠政府,尤其是涉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政府大包大揽,立法过于注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没有为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留下充足空间。同时,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审判不独立,公民的正常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被迫通过上访等非司法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权威的缺乏与法律规定本身的滞后,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并因此而使其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造成心理状态的变化和行为选择短期化。同样的道理,法治的缺位,也使掌握了巨大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普遍处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腐败风险之中。这些,既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
    当今中国经济学界,不少学者陷入所有制改革争论,有学者主张只要将国有产权改革为私有产权,就能提高效率,就能推动中国经济走出困境,依笔者看,在无法治的条件下,谈产权改革是本末倒置,只有在有基本的法治的条件下,谈产权改革才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法治经济应是改革首要目标,否则,一切经济改革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