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界定


 如前所述,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描述,其一般将通过市场能够提供的物品称之为私人物品,而通过市场不能提供的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而从市场提供物品的内在动因来看,“逐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向市场提供相应产品的唯一动力,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能够通过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价格来加以衡量;二是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能够给他带来赢利。根据私人物品的这一内在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物品的生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于市场主体单独使用的投资品,这种投资品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动力能源等方面,第二、适于市场主体单独消费的消费品,从物质属性来看,其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产品;从消费层次来看,其主要包括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两个方面。这些产品的生产,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从事投资和消费活动所必需的,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从事上述活动也能够获得一定的赢利。从私人物品的交易对象来看,理论上而言,参与私人物品交换的市场主体,既包括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而获得收入的市场主体,也包括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而获得收入的市场主体。前者是通过直接参与社会投资和消费活动而取得收入的市场主体,其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产业工人参与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角度考虑,上述人员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取得的收入与其用于投资和消费支出之间,应该是一种一一匹配的关系,即各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基本上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其中,一些投资者在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获取相关收入满足其自身及家庭支出需要的同时,还会将一部分投资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就一般生产参与者而言,其也可以通过节俭的方式,积累一部分资本,将之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参与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以此实现更多的收益。后者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参与产品消费的群体,其主要包括国家公务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就国家公务人员而言,由于这些人员主要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生产领域,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些人员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消费需要。当然,如果其通过节俭的方式积累一部分资金来进行投资,也是有可能的。就丧失劳动能力的那部分人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所获取的收入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参与消费的方式,来维持其自身及家庭的生存需要。从投资层面考虑,由于市场经济运行需要一定的公共产品来对其提供支持,因此,除前面所论述的由国民收入再分配予以满足的政府公务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所产生的消费需求之外,从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投资角度考虑,一些带有明显公共产品特征的区域道路(含海陆空交通)、电力设施、环境治理、供水设施、医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都需要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公共产品。此外,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软件产品,如基础研究、基础教育等服务仍需要政府通过财政再分配的方式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