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原则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之一)


 关于“三公”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运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较早地做了这样描述:“要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只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一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这一点是由交换双方在销售时取得的经验来确定的,因此是从连续不断的交换本身中产生的结果;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与此同时,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也对“三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做了相关描述,他说:“效率市场是所有新信息都被市场参加者迅速领悟并立刻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的市场。”

理论上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平、公开与公正作为表现形式的“三公”原则之所以是自由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其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平、公正和公开这“三公”原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机理密切相关,具体言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就“公平”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机理而言,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正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有效的自由竞争,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公平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自由竞争的必要外部条件。就公平机制在自由竞争中所体现的内容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机会的相对公平。具体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其可以根据自己对于产品未来市场潜力的判断,自由地决定某种产品的生产和停产,而要实现生产者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或产品生产,其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各行业和产品的投资机会,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者是公平的,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垄断等限制市场主体进行自由投资的行为。

二是交易价格的相对公平。具体言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相对公平,即不存在依靠行政和行业垄断的手段,而通过强买、强卖或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正如马克思所言,市场交易标的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市场连续不断的交易,经过交易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交易价格,通过“交易标的”的交易,一方面,商品销售者实现了商品的价值和利润;另一方面,商品购买者获取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而言,由于交易价格是双方自愿协商和市场连续交易定价的结果,因此,“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相对公平。

三是交易效用的相对公平。就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所获得的效用而言,在公平的交易原则作用下,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交易所获取的交易效用相对公平,其主要表现为商品卖出方通过商品交易,获取了商品的价值形态,这个价值形态既包括商品生产成本,也包括生产商品所实现的利润。如果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易所实现的价值无法抵补其生产成本,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商品生产者发生了亏损,这对商品生产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规则。从供求作用机制分析,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品生产出现供过于求造成的。一般而言,在公平机制作用下,商品生产者可以通过减少或退出该行业或产品生产的方式,使商品供给与需求之间达到平衡,从而使商品生产者能够通过商品生产获取公平的利润。就商品购买者而言,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相应的使用价值,如果商品购买者获取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商品购买者通过市场交易显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对于商品购买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了维护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要求通过加强市场诚信建设、质量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等诸多措施,以保证市场交易的相对公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式而言,这显然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的,而必须借助于市场管理者的力量,即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给予严格的法律制裁,以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相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