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军受审,咋没有“涉黑”?


 张力军受审,咋没有“涉黑”?

今天上午,涉嫌受贿的国家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华龙环境工程公司、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姚某等9个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43万元。(6月27日《法制晚报》)

2015年7月30日,因为中央正式宣布原军委副主席郭伯雄被查,弄得同日被宣布接受调查的张力军仅占据几个小时中纪委网站“头条”,其个人贪腐“业绩”也很快被郭伯雄盖住。因此,媒体对张力军关注较少。

从十八大之后“落马”,已经判决的23名“老虎”判决结果看,除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不涉及贪污贿赂,仅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外,涉案金额最高的周永康,受贿12977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单项罪名),而涉案金额最低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受贿28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单项罪名),张力军涉案243万元,无疑刷新了“老虎级”高官涉案金额“新低”。

从此前已结案“老虎”的判决结果看,因受贿获罪年限最低的为11年,分别是受贿1356万元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和受贿854万元的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

若是在去年结案,张力军的刑期不可能少于10年。因为受贿10万元,起刑就是10年。但运气特好的张力军,最终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下。

因为按照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一万元加特定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张力军受贿24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一档,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围绕“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也出现了一个不尽合理的地方。如今天媒体披露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闫万玖受贿60万元,一审被判12年,闫上诉。6月24日,兰州中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新量刑标准,改判闫万玖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笔者就在想,如果闫万玖服从一审判决,是不是就要坐牢12年?

而张力军所涉问题,也较当初官方认定的要小。对照中纪委“双开”张力军的通报内容,起诉书未见“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一项。如果这一项被坐实,一名副部级官员亲属经商,肯定不是“小打小闹”,涉案金额无疑是“天量”。

而张力军的涉案范围,也远没有媒体想象的那么复杂,尤其是并没有“涉黑”一项,令披露该消息的第一财经日报有点尴尬。

2015年7月30日早上7:40,中纪委网站宣布了张力军被查的消息,而《第一财经日报》在10:15即发表了一篇题为《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被查被举报涉黑社会背景》的长文。该文内容显示,中央巡视的通报称:有官员及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牟利;环评“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花钱办证”;把关不严、越权审批导致污染隐患,加大权力寻租空间。该文还披露,“正是在张力军等人的影响下,3家企业至今在全国销售了超过4000多套拼凑的假冒伪劣‘简易工况法设备’,非法获利超过20亿元。”举报人称,张力军等人还涉嫌黑社会背景,曾通过制造车祸、扣押等手段,对市场竞争者进行打压。

笔者曾评论,这种利用手中权力设卡或违规违法“放水”,与“红顶中介”机构合伙“捞钱”的做法,是贪官的惯用手法。不过现在看来,《第一财经日报》这个新闻里,举报人就有“栽赃”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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