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贪官被查时选择自杀?
官员们没有傻瓜,他们的自杀,也是权衡利弊之后的“明智”选择。自中央强力反腐以来,官员自杀的消息令人目不暇接,耳不暇闻。说到官员自杀的原因,因为患了“抑郁症”而自杀的少之又少,自杀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腐败问题暴露了,是一种畏罪自杀。因此,可以说自杀是一些官员“明智”的选择,因为选择自杀,可以给自杀的贪官们带来不少“好处”。
一,为了保名节,中止调查。
大多贪官平时都是赫赫有名的领导干部,社会地位高,影响面广,把脸面看得特别重要。如果自己觉得出了问题,心理压力大,既不想坐牢,又不想受苦,更不想丢面子,所以在案件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时自杀,使之成为一件“迷案”,有的还称病而自缢,从而来保护自己的名节。自杀可以中止对其腐败问题的调查。不少自杀的官员之所以选择自杀,乃是因为他已得知自己严重的腐败问题再也掩盖不住了,如果真的把自己的腐败问题查清了,有可能也是一个死,或者被判处长刑。与其死在刑场上,死在枪口下,或者在监狱里渡过那漫长的囚徒生活,倒不如来个一死了之。那就无论自己的罪行多大,也就死无对证了,想查他的问题也无从查起了。死了也就一了百了了。
二,是可以保住贪贿的巨额财产。贪官们知道,纪检机关一旦立案,接下就会对其家、办公室及他生活过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查封。自己说不明的巨额财产就会暴露,就会被追缴、没收,自己几十年搜刮的“成果”也就付之东流,换来的也只能是人财两空了。与其让纪检与司法机关把自己那如山的财富收归国家,就不如以自己的死来保住攫取的财富,留给妻子、儿女们了。以一人之死,换取全家日后的“幸福”难道不是很划算吗?
现行法律规定,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其钱财是否属于赃款,只有法院才能判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认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贪官只要在法院宣判前成功自杀,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这也正是贪官频频自杀的背后原因所在——中断查案线索,从而保护家人和其他既得利益者。由于死无对证,让有牵连的贪官逍遥法外逃脱制裁。
三,是可以保护更多的贪官。所有贪官的贪贿都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相互牵连荣辱与共的。自己如果被调查,那么,自己那数不清的财富是怎么来的要说清,以什么手段攫取的要说清,哪个贿赂的更要说清,自己的官是花多少钱、从哪个大官手里买的,也必须说清,如此来,自己的倒霉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让更多贪官暴露出那腐败的“真迹”。与其让那么多的人陪绑、陪死,何不来个以死掩罪,也就是以自己之死来掩盖更多贪官的罪行,保护更多贪官的官位、财富与名声。如此,自己死后还能给那些被自己掩护下来的贪官们以合理的解释,比如说什么这个官的死是因为患上了抑郁症之类的说辞,弄好了死后还可以被称为“同志”,与被拉到刑场枪毙不知要好多少倍,如此为何不去自杀呢?
四,是在位贪官的威胁。贪官们知道,如果自己被调查、被双规,那些与自己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在职、在位的贪官们是逃不掉的。而那些在职、在位的贪官为了自保,一方面会千方百计地把落水的贪官捞出来,如果捞不出来,那就以各种方法给其施加压力,指出如果把其他贪官特别是更大的贪官揭发出来的可怕后果。在那如山的压力之下,落网的贪官只能选择自杀以保护更多的贪官,以期得到他们日后对其家人的眷顾。那些在职、在位的官员们在给自杀官员作结论的时候,往往把他们自杀的原因归于“抑郁症”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
结论,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才是治理腐败,防止官员自杀的治本之策
贪官们选择自杀,是对反腐败的抗拒,是以一人之死换取更大利益的狡猾伎俩。但愿我们的纪检机关看清自杀贪官的真实目的,不能让自杀的贪官一死百了。既使他们死去,也要让人们知道他们自杀的真正原因,如此才可以做到不让他们把罪恶留给子孙与家人,不把罪恶带到阴曹地府。
对于这种越来越多贪官的非正常死亡,法律当有所应对,而不应再死守“人自杀了就不再追查”的旧规。贪官就是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
官员周围非法制生态环境,是大面积产生贪官的主要原因。贪官们自己也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贪官们对法律程序都是不相信的,对法庭审判也是不相信的,对律师作用都是不相信的。他们更相信内部的单方面的汇报,相信内部的批示。等到他们自己犯事,贪官他们知道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为他查明澄清事实,请律师辩护只是演戏多化钱,不如冤枉全认,还可以从轻。成克杰、刘方仁、王昭耀,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所以他们出事根本不想请律师,请律师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了解中国司法内幕的人,越会选择自杀来一了百了,可以避免侦查中的被折磨和屈辱,避免害了家人,避免害了亲属,避免害了朋友(中国受贿案抓证人几乎已经是百分之百),同时还可以保住赃款,保住其它的贪腐同僚和上级,为自己的家属求得一个相对较好的生存环境。
因此,中国只有回归“法制反腐败”制度反腐,真正发挥检察院的独立检察作用,坚持公开的司法程序,坚持公开的舆论监督,坚持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功能,坚持听取律师的理性分析和抗辩,中国司法才能回归理性,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