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张五常、陈志武在内的放任主义经济学家都误解一个问题,即把《劳动合同法》的负面作用看得过于严重。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中国社会文字上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上的法律约束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现实影响,的确该法律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副作用不可小觑;但如果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的副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中国社会的许多法律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落实不了。由于这个原因,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副作用就不明显。此外,中国的法律法规往往不配套,不仅法规本身不配套,法规执行也不配套。本来,不签定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内容,原有的《劳动法》上均有明确规定,完全可以依法处理。但由于《劳动法》不少条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落实不了,这才有了制定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必要。
比如,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这里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重要机制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或者说明确化。但因为该法律条款不落实,60%、70%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使劳资纠纷出现后劳动者权利难以保护,也使劳资双方强势的一方毫无约束自身行为的意识。《劳动合同法》希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的普遍签订。至于劳动者在一个企业服务10年以上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解雇员工难等等,在现实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基本不是问题。
一方面,当下尚无名副其实的劳动者组织——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群体与资方谈判以维护和争取劳动者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行政与法院执法依然很薄弱,不少法律规定的资方行为实施约束的条款难以执行到位。其三,就目前的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而言,雇主有无数方法解雇他不愿意继续雇佣的员工,劳动合同法对长期工作员工的“过度保护”不易实现。如果说一部劳动合同法就可以令资方难以约束和解雇员工,那么欧美各国在强有力工会组织干预下和动辄罢工要求增加工资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企业还能够管理?新《劳动合同法》所能起到的最大作用不过是:对于雇用劳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有了严格的倾向于劳动者的条文规定。换言之,雇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高,劳动合同诉讼率大幅增加,说明了这一点。
一句话,在签订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情上,新法给了劳动者更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条件。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内容和其他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更多现实的作用。从新闻报道可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数年之后,在建筑行业、煤矿、服务行业,未签劳动合同的就业者依旧为数众多。说明仅就劳动合同签订而言,原有劳动法没有解决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未能解决,更遑论虚假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落实不了等一直以来的痼疾,新的法律还远没有涉及。
搞清楚一个法律及其规定在现实中的作用,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分析并没有太大的帮助。人们需要了解法律在实际中的表现,更需要分析研究影响法律执行的政治文化因素。放任主义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合同法新规在现实中的影响看得过于悲观,实际是把法律条文看成了法律现实。没有仔细分析新法律条文在中国社会的落实程度,把最低工资条例、劳动合同法之类法规在其他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表现看成是在中国的表现,这种认识显然不切实际。
拿最低工资标准做例子,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很大,最低工资起点定的又比较低,加上违反最低工资条例查处力度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提高,不过是把劳动收入过低的正规企业员工工资提升了(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使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雇佣的清洁工工资有所提高),不过为弱势人群提高自己过低的工资收入提供了一点法律依据。
社会整体劳动成本的提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一个行业工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行业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和该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金融石油行业工资向来高高在上,房地产行业因为其暴利地位,和对建筑劳工的急需与拼抢,使得近年来建筑业普工工资也可以万元以上,这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毫无关系。
至于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我们看到:即使饭馆包饺子工或洗碗工曾经一个月600元,亦不见各类饭馆增加雇佣包饺子工或洗碗工的人手,以减少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当下的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和保安工资一直比较低,好像有一份工作两个人干的味道,符合增加普工就业岗位的经济学家观点。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并不是因为工资低物业公司愿意多雇佣员工。而是因为垄断性服务使得物业公司毫无减少开支的动力,向来以提高物业收费作为其增加收入的手段。雇佣较多工人不过是为了让业主看起来享受得服务更多,使物业收费和提高收费更容易被接受。没有最低工资制度的约束,物业公司在当下制度条件下依旧会这样做。总之,说没有最低工资制度低能力的就业者工作岗位会更多一些,至少就低工资行业的情况而言,看不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