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玉海撤公安分局,或为多“卖官”


 秦玉海撤公安分局,或为多“卖官”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其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38家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收购、职务晋升、车辆年审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万余元。(7月6日《人民日报》)


秦玉海应该是曾在公安系统任职,十八大之后“落马”受审的第五名副省部级及以上高官。此前四人分别是:

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周永康(2002年至2007年任公安部部长)。2015年6月11日,因受贿12977万元,并犯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公安部副部长(正部级)李东生。2016年1月12日,因受贿219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

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2001年至2006年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5月25日,广西柳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朱明国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朱明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在6月3日最高检发布的起诉指控显示,武长顺涉嫌“六宗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旦这些罪名成立,武长顺无疑将成为“罪人之最”。虽然目前信息并未披露武长顺的涉案金额,但起诉书中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此前媒体披露的“武长顺案涉案金额高达74亿多元,其中个人贪污4亿多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均说明这是一名在涉案金额方面真正的“大老虎”。

若将这5人的涉案金额进行比较,秦玉海无疑是“小弟”了。而秦玉海的起诉书中提到为他人“职务晋升”而收受钱物,就让人很容易想起“卖官”了。我们知道,大凡买卖,一般都是钱物(包括无形资产、服务等)交换,而实现“买官卖官”这种交易,大的前提当然也必须是有“官”可卖。因此,一些领导干部虽通过频繁“调整干部”也能实现“卖官”敛财目的,但要想将“卖官”生意做大做强,就必须找出各种理由增加本“防区”编制,增加本“防区”领导干部职数,然后以各种“营销”手段将这些职数以“利润最大化”原则推销出去。

种种迹象表明, 2004年1月至2013年8月担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的秦玉海,于2010年在河南公安系统撤销公安分局、变沿用60多年的“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警务设置为两级,或是为“卖官”增加“官帽子”。

针对秦玉海主导的这起警务改革,笔者曾以《“河南公安撤分局”,是个大忽悠》为题,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将派出所升格至高于原分局级别的做法,实际上是取消了派出所,其目的就在于借机构改革大量增加“官帽子”,以让“弟兄们”在改革中获利。

这次改革究竟增加了多少“官帽子”?《郑州撤公安分局后增38个副处职位吸引警力下沉》一文就足以说明问题。想想郑州市公安局也就一个正处级单位,此次改革竟一下子新增38个副处职位,可以想象该系统有多么怪异?而由郑州再看全省,这要增加多少个副处职位?

郑州市公安局还不仅仅是新增38个副处级职位问题。因“水涨船高”所带来的新职位必然是38的N倍。也就是说,因为新增了38个副处级职位,正科级、副科级干部也将随之增加,数倍于38的干部将因此得到提拔。如此以大面积提拔干部为目的的警务改革,与太平天国后期大量“封王”又有多少区别?

2014年4月,《郑州撤销公安分局4年后恢复领导数量近200》一文证明我当初评论河南警务改革“忽悠论”是无比正确的。该文称,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2010年11月6日开始实施,当时郑州市10个公安分局全部撤销,114个派出所被整合成29个“大派出所”。4年后的今天,当初的“大派出所”在“派出所”的牌子边上,又挂上了“公安分局”的牌子。而各“公安分局”的领导,从改革前的不足百人,升至近200人。

这么多“公安分局”领导,哪有那么多分局领导的事可做?因此,一些心态不够好的领导平时不惹事就不错了,可纳税人却要为这些无所事事的分局领导承担更多的工资、福利甚至职务消费,你说冤不冤?

笔者当时看出他们这么做是“大忽悠”,并非因为智商就比当时河南省领导要高,其实他们心里比我更清楚。那么,河南省委省政府当初缘何会批准这么荒唐的警务改革方案?我都不好意思继续剖析下去了。

这种大量增加“官帽子”的警务改革,一旦与“卖官”初想关联,“官帽子”也就成为一种商品。而秦玉海作为河南省公安厅厅长,虽然不直接任命这些副处级派出所所长,但凭其手中权力“贩卖”一部分却并非难事。因此有理由怀疑,秦玉海当初撤销公安分局,或为增加“卖官”资源。

请长按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