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供求关系对于价格产生的影响做了如下描述:
“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不管价格怎样调节,我们都会得到如下结论:1.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定总是同一定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所分到的剩余价值接近相等。”[1]
“因此,如果供求调节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供求关系。”[2]
“在第二种情况下,在两端生产的两个个别价值量并不拉平,而是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起决定作用。只要需求稍占优势,市场价格就会由在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调节。最后,假定和第三种情况一样,在有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不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都占据较大的地盘,那么,市场价值就会降低到中等价值以下。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地盘。但市场价值决不会同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相一致,除非供给极大超过了需求。”[3]
“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需求和生产量之间的差额更大,市场价格也就会偏离市场价值更远,或者更低于市场价值。”[4]
“第二点是:如果商品都能够按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供求就是一致的。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5]
根据上述描述,马克思认为,供求关系对于商品的价格会产生重要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求关系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波动,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商品价格就会出现上涨;而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商品价格就会出现下跌;
2.由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商品价格变动是存在一定价格波动空间的,不管供求关系如何变动,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中枢进行上下波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正是通过供求关系对于价格的影响,使市场主体通过价格变动信号,生产社会适销对路的产品,从而实现社会产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实践中来看,要真正地发挥上述供求关系对于价格的调节机制,还必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市场价格变动是市场主体根据产品供求关系自主做出的价格反应,在产品价格制定机制上,不存在计划价格,也不存在垄断价格。而要使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存在计划价格,就必须使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机制上实现完全市场化,这些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独立决策,自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而不会受制于某一行政组织的约束;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自由竞争机制发挥了主导作用,在自由竞争机制作用下,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在某一行业和产品经营中处于垄断地位,通过制定垄断价格的方式,实现超额利润。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商品价格的高低,主要由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而不是由垄断价格来决定;
二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存在行业壁垒以及市场准入障碍,生产要素可以在不同行业以及产品之间进行快速移动,以此确保商品价格在供求关系作用下围绕其价值进行波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理论上而言,在生产要素可以在行业和产品之间进行自由流动以及不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的条件下,当商品由于供不应求而导致其价格高于价值时,商品生产者可以获取较高的超额利润。在“逐利”机制作用下,一些生产要素会进入那些供不应求的行业或商品生产中来,通过供给规模的扩大,最终使商品价格回到其价值附近。相反,当商品由于供过于求而导致其价格下跌至其价值以下时,商品生产者所获的收益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逐利”机制作用下,一些商品生产者就会退出现某一行业或产品的生产经营,而转向其它投资回报率较高的行业和产品的生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那些供过于求商品的供给,在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商品供给的减少,会使商品价格最终回升至其价值水平。由此可见,在既定的需求水平下,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商品价格在供求规律作用下围绕其价值变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