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美国IRA双重功能


 

正确理解美国IRA双重功能

——IRA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收容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IRA是美国个人退休帐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的简称,其创设依据是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IRA从诞生开始就设定了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转账功能。对于不同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可以将它们“存放”到自己的IRA,这一功能称为转帐(rollover);二是储蓄功能。对于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当他们的年收入低于一定额度时,允许他们向IRA进行低水平的缴费。截止2015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4万亿美元,其中,IRA持有养老金资产约为7.3万亿美元,占比接近1/3。目前,国内学者对美国IRA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比较大的偏差和误解,有必要进行澄清、纠正。

 

误解一:IRA是美国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纠正:IRA资产的绝大部分来自转帐,而不是IRA缴费

 

美国IRA持有的养老金资产,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IRA转帐;二是IRA缴费;三是IRA投资收益。其中,“转帐”是IRA资产的最大来源,它是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从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帐过来的资产,比方,从401(k)403(b)457(b)等计划转帐到IRA的资产。相反,IRA缴费则主要来自低收入者,而且缴费标准非常低,因此,IRA缴费在IRA资产积累中贡献份额较小。这正是国内许多学者容易误解的地方,他们误以为IRA是一种独立的计划,而且错误地认为IRA资产都是IRA自身缴费积累的结果,正因如此,他们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IRA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传统IRA各年缴费及转帐统计(单位:亿美元)

年度

缴费额

转帐额

1996

141

1140

1997

150

1215

1998

119

1600

1999

103

1999

2000

100

2256

2001

92

1878

2002

124

2044

2003

123

2050

2004

126

2149

2005

134

2285

2006

143

2820

2007

144

3166

2008

134

2721

2009

128

2573

2010

128

2884

2011

123

2975

2012

155

3346

1996-2012

合计

2167

39101

注:IRA转帐是指因跳槽或退休而从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入IRA的资产。

实际上,从上表统计数据不难看出,IRA的资产积累主要来自转帐,而不是来自IRA缴费。从1996年至2012年的17年间,总计转帐到IRA的雇主养老金资产将近4万亿美元,而IRA缴费累计只有0.2万亿元,缴费形成资产大体相当于转帐形成资产的1/20,也就是说,在IRA总资产中,IRA缴费总额仅占5%,而转账总额却占95%

事实上,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联合首席律师Anna Driggs研究表明:IRA主要功能是用来“转账”的,但也有少量主动缴费。在所有开设IRA个人中,91%的人对于他们的IRA没有任何缴费,只有9%的账户持有人进行主动缴费,而且缴费水平较低。因此,IRA不是一类独立的养老金计划,它是雇主养老金计划的“收容站”或“避税所”。

 

误解二:美国IRA属于第三支柱

纠正:美国IRA是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的合成体,归属私人养老金

 

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学者就将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称为“三条腿的板凳”,这种形象的称呼类似于当今国际社会所说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或称第一条腿,是指由国家主办并强制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它是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是底线保障,主要功能是广覆盖、保基本。第二支柱或称第二条腿,是指由雇主自愿设立并运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就是401(k),第二支柱既是雇主责任,也是一种雇员福利,更是一种“补充养老”形式。第三支柱或称第三条腿,是指个人或家庭自发自愿的退休储蓄行为,它包括以养老为目的存款、投资、购房、购买商业人寿保单等,第三支柱的退休储蓄是“非制度化”的,没有统一规范,完全是个人或家庭行为。

区分第三支柱与第二支柱的唯一标志,主要看其资产构成中是否包含雇主缴费。很显然,第三支柱不存在雇主缴费,而第二支柱一定含有雇主缴费。

国内许多学者误以为美国IRA是个人专用的退休储蓄计划,而且他们误以为IRA总资产全部来自IRA缴费及其投资,据此,他们错将IRA列入第三支柱。实际上,IRA并非单纯个人退休储蓄的工具,它既有个人单独缴费的IRA,也有雇主缴费的SEP-IRASIMPLE IRA,当然,更重要的是,IRA总资产的绝大部分主要还是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帐,因此,IRA本质上是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合成体,并一直被官方纳入“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统计之列。

事实上,1974年国会立法创设IRA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私人养老金计划覆盖面较窄,无法兼顾大量非正规就业者和低收入者,因此,需要设立一种个人退休储蓄工具,以税收优惠激励这部分弱势群体自己进行退休储蓄,这就是IRA创设的一个原因。二是由于雇员流动性大,为了确保雇员跳槽或计划终止时不改变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待遇,每个雇员有必要开设一个万能的“个人退休帐户”,以便随时接收各类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帐”资产。这后一种原因才是IRA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根本原因。

后来为了鼓励小企业为雇员建立养老金计划,国会先后于1978年和1996年两次对IRA规则进行修订,分别创设了SEP-IRASIMPLE IRA两类全新的IRA计划。其中,SEP-IRA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独资企业、C类和S类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及自雇者等,它们均可设立SEP-IRA,并为业主自己及其雇员提供退休计划。SIMPLE IRA则只适用于雇员不足100人的小企业,它对雇主缴费要求非常严格。很显然,这里的两类IRA又演变成了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计划。

综上所述,得出两个结论:其一,IRA资产的最大来源,不是IRA自身的缴费,而是从其他养老金计划转帐过来的资产(如上表),因此,IRA资产的主体构成来自第二支柱。其二,IRA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的退休储蓄,而且也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和自雇者。换句话说,IRA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个人退休帐户,它是雇主养老金资产“存放地”,而且雇主也可以建立IRA计划并参与缴费。

 

误解三:美国IRA是十分普及的个人退休储蓄工具

纠正:IRA缴费对象是低收入者,而且缴费水平很低

 

1974IRA刚诞生的时候,除了“转帐”功能,另一个目的就是为那些“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的工人”提供一个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机会,不过,每年最大缴费不能超过1500美元。直至1981年底,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一直是固定不变的。

1982年开始,IRA缴费人扩展至三类: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为2000美元)、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2000美元)、没有工作的配偶(年度缴费限额250美元)。这一IRA缴费标准一直持续到1996年底没有变动。1997年开始将上述三类人缴费标准进行统一,最大限额为2000美元,并一直持续到2001年底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整。后来IRA缴费标准虽有所提高,但又开始实行“逐渐淘汰”规则的缴费方式,将IRA缴费人限定在如下两类人群之中:一是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二是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

2016年为例,IRA缴费最大年度限额为5500美元,年满50周岁的人可额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这与401(k)缴费水平相比,差距十分悬殊。2016401(K)计划的最大年度缴费为53000美元,年满50周岁雇员还可以额外追加缴费6000美元。这表明IRA缴费水平确实很低。

IRA缴费主要适用于低收入者,根据缴费人身份不同,传统IRA缴费标准也不同,与此同时,缴费人纳税申报方式不同,则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标准也不同。

先看第一类IRA缴费人: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根据报税方式不同,他们是否有缴费资格,还要看他们的年收入水平高低,比方,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者,如果其年收入不足6.1万美元,则IRA全年最大缴费为5500美元,相反,如果年收入达到7.1万美元,则没有资格向IRA缴费。相应地,其他不同报税方式,也有不同缴费要求。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一):

有工作且被雇主退休计划覆盖

纳税申报方式

修订调整后年收入

IRA缴费标准

 

以单身或户主身份申报

6.1万美元及以下

最大限额5500美元

6.1-7.1万美元

部分缴费

7.1万美元及以上

不能缴费

已婚联合纳税申报或以合格鳏夫(寡妇)身份申报

9.8万美元及以下

最大限额5500美元

9.8-11.8美元

部分缴费

11.8万美元及以上

不能缴费

已婚单独纳税申报

不足1万美元

部分缴费

1万美元及以上

不能缴费

注:如果已婚单独申报、但当年未曾与配偶生活在一起,则按单身纳税申报方式缴费。

再看第二类IRA缴费人: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如果是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则IRA全年最大缴费标准为5500美元。不过,对于已婚单独报税的工人来说,如果其配偶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那么,只要该工人年收入达到1万美元,他就没有IRA缴费资格。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二):

有工作但未被雇主退休计划覆盖

纳税申报方式

修订调整后年收入

IRA缴费标准

单身、户主、合格鳏寡

没有收入限制

最大限额5500美元

已婚联合申报或已婚单独申报(有工作但无计划覆盖的配偶)

没有收入限制

最大限额5500美元

已婚联合申报(配偶有工作且被养老金计划覆盖)

18.4万美元及以下

最大限额5500美元

18.4-19.4万美元

部分缴费

19.4万美元及以上

不能缴费

已婚单独申报(配偶有工作且被养老金计划覆盖)

不足1万美元

部分缴费

1万美元及以上

不能缴费

注:如果已婚单独申报,且在当年没有与你的配偶生活在一起,则IRA缴费就按单身申报来确定。

由此可见,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收入限制和报税身份规定,不过,美国IRA并非专为低收入者设计的“个人退休帐户”,因为美国所有雇员均有资格开设IRA,但不一定缴费,其主要功能是用以随时接收雇主养老金计划资产的“转帐”,也就是说,IRA资产主要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帐,而非IRA缴费,因此,IRA资产积累本质上来自第二支柱,而不是第三支柱。

 

最后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引入IRA机制。

在我国,由于企业年金计划仅在大企业执行,而职业年金计划仅在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而城乡自雇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广大中小企业雇员却没有补充养老计划,因此,为了达成制度公平,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引入IRA机制,为那些没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的社会劳工提供补充养老工具,同时也为劳工流动提供补充养老帐户“转续”的机会。

实现养老金制度设计公平的基本逻辑如下:

1)大企业雇员: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3)其他劳工:        基本养老保险+I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