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美国IRA双重功能
——IRA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收容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IRA是美国个人退休帐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的简称,其创设依据是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IRA从诞生开始就设定了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转账功能。对于不同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可以将它们“存放”到自己的IRA,这一功能称为转帐(rollover);二是储蓄功能。对于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当他们的年收入低于一定额度时,允许他们向IRA进行低水平的缴费。截止2015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4万亿美元,其中,IRA持有养老金资产约为7.3万亿美元,占比接近1/3。目前,国内学者对美国IRA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比较大的偏差和误解,有必要进行澄清、纠正。
误解一:IRA是美国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纠正:IRA资产的绝大部分来自转帐,而不是IRA缴费
美国IRA持有的养老金资产,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IRA转帐;二是IRA缴费;三是IRA投资收益。其中,“转帐”是IRA资产的最大来源,它是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从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帐过来的资产,比方,从401(k)、403(b)、457(b)等计划转帐到IRA的资产。相反,IRA缴费则主要来自低收入者,而且缴费标准非常低,因此,IRA缴费在IRA资产积累中贡献份额较小。这正是国内许多学者容易误解的地方,他们误以为IRA是一种独立的计划,而且错误地认为IRA资产都是IRA自身缴费积累的结果,正因如此,他们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IRA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传统IRA各年缴费及转帐统计(单位:亿美元)
年度 |
缴费额 |
转帐额 |
1996 |
141 |
1140 |
1997 |
150 |
1215 |
1998 |
119 |
1600 |
1999 |
103 |
1999 |
2000 |
100 |
2256 |
2001 |
92 |
1878 |
2002 |
124 |
2044 |
2003 |
123 |
2050 |
2004 |
126 |
2149 |
2005 |
134 |
2285 |
2006 |
143 |
2820 |
2007 |
144 |
3166 |
2008 |
134 |
2721 |
2009 |
128 |
2573 |
2010 |
128 |
2884 |
2011 |
123 |
2975 |
2012 |
155 |
3346 |
1996-2012 合计 |
2167 |
39101 |
注:IRA转帐是指因跳槽或退休而从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入IRA的资产。
实际上,从上表统计数据不难看出,IRA的资产积累主要来自转帐,而不是来自IRA缴费。从1996年至2012年的17年间,总计转帐到IRA的雇主养老金资产将近4万亿美元,而IRA缴费累计只有0.2万亿元,缴费形成资产大体相当于转帐形成资产的1/20,也就是说,在IRA总资产中,IRA缴费总额仅占5%,而转账总额却占95%。
事实上,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联合首席律师Anna Driggs研究表明:IRA主要功能是用来“转账”的,但也有少量主动缴费。在所有开设IRA个人中,91%的人对于他们的IRA没有任何缴费,只有9%的账户持有人进行主动缴费,而且缴费水平较低。因此,IRA不是一类独立的养老金计划,它是雇主养老金计划的“收容站”或“避税所”。
误解二:美国IRA属于第三支柱
纠正:美国IRA是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的合成体,归属私人养老金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学者就将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称为“三条腿的板凳”,这种形象的称呼类似于当今国际社会所说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或称第一条腿,是指由国家主办并强制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它是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是底线保障,主要功能是广覆盖、保基本。第二支柱或称第二条腿,是指由雇主自愿设立并运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就是401(k),第二支柱既是雇主责任,也是一种雇员福利,更是一种“补充养老”形式。第三支柱或称第三条腿,是指个人或家庭自发自愿的退休储蓄行为,它包括以养老为目的存款、投资、购房、购买商业人寿保单等,第三支柱的退休储蓄是“非制度化”的,没有统一规范,完全是个人或家庭行为。
区分第三支柱与第二支柱的唯一标志,主要看其资产构成中是否包含雇主缴费。很显然,第三支柱不存在雇主缴费,而第二支柱一定含有雇主缴费。
国内许多学者误以为美国IRA是个人专用的退休储蓄计划,而且他们误以为IRA总资产全部来自IRA缴费及其投资,据此,他们错将IRA列入第三支柱。实际上,IRA并非单纯个人退休储蓄的工具,它既有个人单独缴费的IRA,也有雇主缴费的SEP-IRA和SIMPLE IRA,当然,更重要的是,IRA总资产的绝大部分主要还是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帐,因此,IRA本质上是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合成体,并一直被官方纳入“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统计之列。
事实上,1974年国会立法创设IRA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私人养老金计划覆盖面较窄,无法兼顾大量非正规就业者和低收入者,因此,需要设立一种个人退休储蓄工具,以税收优惠激励这部分弱势群体自己进行退休储蓄,这就是IRA创设的一个原因。二是由于雇员流动性大,为了确保雇员跳槽或计划终止时不改变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待遇,每个雇员有必要开设一个万能的“个人退休帐户”,以便随时接收各类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帐”资产。这后一种原因才是IRA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根本原因。
后来为了鼓励小企业为雇员建立养老金计划,国会先后于1978年和1996年两次对IRA规则进行修订,分别创设了SEP-IRA和SIMPLE IRA两类全新的IRA计划。其中,SEP-IRA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独资企业、C类和S类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及自雇者等,它们均可设立SEP-IRA,并为业主自己及其雇员提供退休计划。SIMPLE IRA则只适用于雇员不足100人的小企业,它对雇主缴费要求非常严格。很显然,这里的两类IRA又演变成了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计划。
综上所述,得出两个结论:其一,IRA资产的最大来源,不是IRA自身的缴费,而是从其他养老金计划转帐过来的资产(如上表),因此,IRA资产的主体构成来自第二支柱。其二,IRA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的退休储蓄,而且也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和自雇者。换句话说,IRA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个人退休帐户,它是雇主养老金资产“存放地”,而且雇主也可以建立IRA计划并参与缴费。
误解三:美国IRA是十分普及的个人退休储蓄工具
纠正:IRA缴费对象是低收入者,而且缴费水平很低
1974年IRA刚诞生的时候,除了“转帐”功能,另一个目的就是为那些“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的工人”提供一个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机会,不过,每年最大缴费不能超过1500美元。直至1981年底,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一直是固定不变的。
从1982年开始,IRA缴费人扩展至三类: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为2000美元)、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2000美元)、没有工作的配偶(年度缴费限额250美元)。这一IRA缴费标准一直持续到1996年底没有变动。1997年开始将上述三类人缴费标准进行统一,最大限额为2000美元,并一直持续到2001年底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整。后来IRA缴费标准虽有所提高,但又开始实行“逐渐淘汰”规则的缴费方式,将IRA缴费人限定在如下两类人群之中:一是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二是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
以2016年为例,IRA缴费最大年度限额为5500美元,年满50周岁的人可额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这与401(k)缴费水平相比,差距十分悬殊。2016年401(K)计划的最大年度缴费为53000美元,年满50周岁雇员还可以额外追加缴费6000美元。这表明IRA缴费水平确实很低。
IRA缴费主要适用于低收入者,根据缴费人身份不同,传统IRA缴费标准也不同,与此同时,缴费人纳税申报方式不同,则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标准也不同。
先看第一类IRA缴费人: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根据报税方式不同,他们是否有缴费资格,还要看他们的年收入水平高低,比方,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者,如果其年收入不足6.1万美元,则IRA全年最大缴费为5500美元,相反,如果年收入达到7.1万美元,则没有资格向IRA缴费。相应地,其他不同报税方式,也有不同缴费要求。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一):
有工作且被雇主退休计划覆盖
纳税申报方式 |
修订调整后年收入 |
IRA缴费标准 |
以单身或户主身份申报 |
6.1万美元及以下 |
最大限额5500美元 |
6.1-7.1万美元 |
部分缴费 |
|
7.1万美元及以上 |
不能缴费 |
|
已婚联合纳税申报或以合格鳏夫(寡妇)身份申报 |
9.8万美元及以下 |
最大限额5500美元 |
9.8-11.8美元 |
部分缴费 |
|
11.8万美元及以上 |
不能缴费 |
|
已婚单独纳税申报 |
不足1万美元 |
部分缴费 |
1万美元及以上 |
不能缴费 |
注:如果已婚单独申报、但当年未曾与配偶生活在一起,则按单身纳税申报方式缴费。
再看第二类IRA缴费人: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如果是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则IRA全年最大缴费标准为5500美元。不过,对于已婚单独报税的工人来说,如果其配偶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那么,只要该工人年收入达到1万美元,他就没有IRA缴费资格。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二):
有工作但未被雇主退休计划覆盖
纳税申报方式 |
修订调整后年收入 |
IRA缴费标准 |
单身、户主、合格鳏寡 |
没有收入限制 |
最大限额5500美元 |
已婚联合申报或已婚单独申报(有工作但无计划覆盖的配偶) |
没有收入限制 |
最大限额5500美元 |
已婚联合申报(配偶有工作且被养老金计划覆盖) |
18.4万美元及以下 |
最大限额5500美元 |
18.4-19.4万美元 |
部分缴费 |
|
19.4万美元及以上 |
不能缴费 |
|
已婚单独申报(配偶有工作且被养老金计划覆盖) |
不足1万美元 |
部分缴费 |
1万美元及以上 |
不能缴费 |
注:如果已婚单独申报,且在当年没有与你的配偶生活在一起,则IRA缴费就按单身申报来确定。
由此可见,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收入限制和报税身份规定,不过,美国IRA并非专为低收入者设计的“个人退休帐户”,因为美国所有雇员均有资格开设IRA,但不一定缴费,其主要功能是用以随时接收雇主养老金计划资产的“转帐”,也就是说,IRA资产主要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转帐,而非IRA缴费,因此,IRA资产积累本质上来自第二支柱,而不是第三支柱。
最后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引入IRA机制。
在我国,由于企业年金计划仅在大企业执行,而职业年金计划仅在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而城乡自雇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广大中小企业雇员却没有补充养老计划,因此,为了达成制度公平,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引入IRA机制,为那些没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的社会劳工提供补充养老工具,同时也为劳工流动提供补充养老帐户“转续”的机会。
实现养老金制度设计公平的基本逻辑如下:
(1)大企业雇员: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3)其他劳工: 基本养老保险+I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