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兴起和未来发展趋势【下篇】


 

 

6 完善网络借贷的对策

6.1 强化相关立法,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对在线贷款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在线贷款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其次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在线贷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6.2 借助信息联合,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网络借贷网站的贷款业务操作上基本没有第三方信息验证,既给恶意赖账的借款人提供了造假的机会,也增加了放人甄别信息可信度的难度。信息联合可能是降低在线贷款造假以及诈骗风险的有效途径,如果能将购物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络借贷网站三方进行对接,将会大大提升借款人的可信度,减少其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增加放贷人对还款保证的信心。

6.3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中,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确保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6.4 完善配套制度,统一监管

目前网络借贷公司仍当做一般工商企业管理,而无专业监管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与规范管理,存在无人监管和监管滞后现象。必须明确各级人民银行、金融办等类似机构将网络借贷公司纳入其日常监管范围。建立相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促进网络借贷公司可持续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