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许敏入职甲公司,担任财务出纳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5个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徐敏亲自签署了《员工手册》,明确载明了财务部员工的出勤时间、工作职责和劳动纪律等事项。2月徐敏怀孕后,其上下班多次出现迟到早退,经常不在岗,部门领导与其联系时,其或告知外出办业务或不接电话。常有业务部门投诉徐敏工作态度不好账务账目存在差错,公司领导与其进行了谈话,徐敏表示怀孕身体不适,需要时不时在家休养,无法保证正常的出勤时间和完成相关工作。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假条时,徐敏支吾以对,始终拒不改正错误且一切照旧。4月1日甲公司向徐敏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徐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敏认为甲公司此举是违法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甲公司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徐敏能如愿以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徐敏的各种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甲公司在对其批评教育无效后,作出与徐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合法有效的。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法律赋予其诸多的特殊保护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毫无边界限制。《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女职工“三期”期间若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辞退试用期怀孕女工为什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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