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之六)


(二)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本质
    根据上述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逐利”追求,其本质上并不是表现为对于以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追求,而是以信用货币为中介,最终追求满足于市场主体需要的使用价值。就此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货币追求,其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于满足其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追求。如前所述,在信用货币经济和现有的社会分工条件下,市场主体对于信用货币的最终追求,主要是为了获取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分工获取市场主体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才是商品生产者的最终生产目的,而对于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货币的追求,只是市场主体获取满足其需求的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一种手段。
2.对货币的追求不能离开使用价值的支撑。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虽然信用货币是政府强制发行并赋予流通权限的货币,但是,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其要获取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货币,必须通过进行商品生产方式,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商品,然后再通过销售商品,实现以商品作为表现形态的使用价值向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的转变。从市场主体所获得的价值补偿来看,理论上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所获得的价值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与其通过使用价值形态生产要素的组合所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效用高低密切相关,这种商品使用价值效用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商品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以及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市场对于商品的需求程度。由此可见,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对于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货币的追求,必须以生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作为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还可以通过投机的方式,来获取以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增值,但是,在信用货币发行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这种投机行为并没有创造一分钱的价值,其实现的只是一种以价值作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其最终改变的是不同市场主体对于不同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分配份额及结构。如果政府通过增量信用货币发行的方式,增加社会价值总量,那么,这种社会增量价值的实现途径,还在于社会使用价值总量的相应增加。否则,没有相应使用价值总量做支撑的增量信用货币的发展,最终将减少每一单位信用货币形态价值所对应的使用价值数量,其在经济生活中主要表现为通货膨胀。

3.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逐利”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其可以运用价值购买的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量的多少[1],而不在于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总量的高低。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较多的具有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因此,虽然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总量是市场“逐利”机制直接追求的目标,但是,从市场“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来看,只有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总量顺利地实现了由价值形态向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实现其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如果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总量不能顺利实现由价值形态向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或者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态的价值总量实际转换的使用价值总量出现减少,其都会影响市场主体在“逐利”机制作用下的经营效果。就此而言,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主体在“逐利”机制作用下,其经营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信用货币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价值总量方面,但是,从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来看,市场主体在“逐利”机制作用下所取得的经营效果,其最终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通过经营所获得的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总量所能够转换的使用价值数量和质量方面。因此,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要使商品生产者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取得经营效率的最大化,其一方面需要合理的社会分工,使社会产品供给与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保持相对一致;另一方面,需要满足于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的适度货币供给,使信用货币的币值保持相对稳定。



[1]其既是指以生产要素形态表现出来的投资品,又是指以消费品形态表现出来的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