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我为“刺伤辱母者”于欢做无罪辩护


 周蓬安:我为“刺伤辱母者”于欢做无罪辩护

这几天,有关“刺伤辱母者”一案在网上发酵。因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判一名“舍身救母”的青年人无期徒刑,而引发公愤。当然,这个判决结果,也显示出主审法官缺乏最起码的人文素养。网上传出该案审判长张文峰的一些公开信息,显示其为退役军人,有的甚至说他是退伍战士,我也不知道这些信息是真是假?如果属实,那么这位庭长当初是如何转为公务员身份就相当蹊跷。更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他是否接受过法律专业的培训,是否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

 

有关“刺伤辱母者”一案,笔者已经写了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方责任,总体判断是:“高利贷”罪孽深重;涉黑组织成员“辱母”讨债天理不容;警察称“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涉嫌渎职;于欢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后自救合乎情理,属正当防卫;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纯属扯淡。

 

在此,笔者想再重点强调三点:

一是于欢之母苏银霞如何借钱、集资,与于欢被判无期毫无关系。每次出现弱势群体受害的舆情,总有一帮人替某集团“洗地”。该案发生后,网上出现了很多恶意“抹黑”于欢父母的文章,说苏银霞非法集资,说于欢之父“跑路”,目的是想从道德上击垮于欢一家,言下之意是苏银霞受辱活该。

但笔者要说明的一点是,投资几千万的企业主苏银霞拿“高利贷”还债,正是表现出其诚信的一面。如果真是“老赖”,她又何必借月息10%的高利贷?再说,苏银霞是否非法集资,与“受辱案”无关,更与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无关。

二是公司债务,与普通职工于欢无关,扣留于欢就是非法拘禁。杜志浩等人替他人讨债,本身就是非法。因为苏银霞并不欠这11名讨债人员的钱,而且目前中国也没有合法的“讨债公司”。此外,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欠债与22岁青年于欢无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也就是说,于欢仅仅是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杜志浩等人扣留于欢,无疑是非法拘禁。

三是于欢对杜志浩仅是“刺伤”而绝非“刺死”。这一点至关重要。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受伤后是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可以据此推定,杜志浩当时受的伤并不严重,才有可能自己开车上医院。如果及时救治,甚至土法止血(包扎),杜志浩肯定不至于丧命,甚至都不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轻伤”。因此,杜志浩当时仅仅被刺伤,而绝非被“刺死”。也就是说,杜志浩的死亡与于欢的“刀刺”并无必然关系。

笔者之所以坚称于欢无罪,谨以如下三个判例说明之:

一是80年前的“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1925年直奉大战时,奉系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迎头截击,孙传芳连发三封电报要施同他合作,但施不予理睬,反而孤军深入。在皖北兵败受俘,被孙传芳枭首于蚌埠车站,示众三日。死讯传来,年仅20岁的施剑翘就立志为义父报仇,10年后在天津一教堂用勃朗宁手枪结果了孙传芳的老命。施剑翘法庭上陈说:“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10年,引发汹涌民意。入狱11个月后,时任中华民国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国发表公告,决定赦免施剑翘。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

 

二是“英国14岁女童刺伤强奸犯”一案。2009年,英国布拉德福德 (Bradford) 一名56岁育有两子的父亲布塔 (Zabhullah Boota),被控诉引诱性侵一名8岁女童,不过由于法律上的程序与漏洞,让他最后无罪释放,仅仅是被判强制的社区服务。

而当年的受害女童和他住在同一座城市。根据女童母亲表述,女儿始终走不出阴影,罹患偏执等心理疾病。当她得知伤害她的人竟无罪释放时,整个人都崩溃了。她无法专心于课业被退学,也认为自己一辈子都无法结婚。

2015年,已经14岁的女童,持刀闯入布塔的家,当着两个年幼孩子的面,将刀子一把刺入布塔胸口,割伤大动脉,当场血流如注,陷入一片血海。

不过,布塔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幸运捡回一命。小女孩在刺伤了这个强奸犯之后,平静的回家抱了抱自己的阿姨:“告诉妈妈,我爱她。”然后走到当地的警局自首。

随即女孩被警方逮捕,被判谋杀未遂。她则请求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强纳改判罪刑较轻的严重身体伤害罪。

法官不只答应,也取消她原本该付的罚款,表示如果有任何人向她要求赔偿的话,他会代她付款。法官对女童说道:把像你一样的受害者送进监狱是种耻辱。最后法官表示,法律已经背叛她一次,这一次他绝不会再让这种事发生。

三是同一个刑法环境下的“邓玉娇案”。以下完全是百度百科显示的内容,请小编手下留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舆情部分请大家网上搜索,很精彩。)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于欢在警察“随即离开”的瞬间,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极有可能导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网易刚刚又发了一个案例。1984年,一位美国父亲在机场枪杀了长期凌辱自己儿子的空手道教练。法院最初判他为二级谋杀。但社会声援空前强烈,之后他被证实因儿子受辱产生严重心理偏差,其罪名最终降至误杀。

应该说,山东聊城“刺伤辱母者被判无期案”,颠覆了中国5000年道德伦理,大大削弱了中国人的血性,甚至影响到少数人对“祖国母亲”的重新认识,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纠正。相信在最高检的介入下,也一定会得到纠正。

笔者从道德及法律方面分析,乐观地认为二审法院会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于欢无罪。但我也会考虑中国国情,为了避免于欢出狱后主张国家赔偿,导致问题复杂化,法院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性或更大。

当然,以上仅为一名非法律专业普通网友的“一家之言”,对二审主审法官不构成建议,仅希望能供于欢代理律师参考。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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