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中该如何设置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律顾问 表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面十项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董事会职权,第十一项其他职权才是公司章程中应该加以明确规定的事项。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有法定和意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会和经理的意定职权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无授权即视为无权力。因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的慎重。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有助于提供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股东(会)要根据自己对董事会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决策效率来确定是否要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和确定授权的事项。而作为中小股东,也要权衡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程度来确定是否扩大对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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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421157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