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惹谁了!!!


制定传销罪不符合中国国情!!!

/司建国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是中国的真特色,真国情。治国策略,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对的,毫不含糊的。法律也是应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定,而不应该打着中国特色而制定不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律。比如传销罪的出台就是不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律条文。

制定传销罪者究竟是否懂得什么是传销。根据什么认定传销就是坏事?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明明把传销定义为只是直销模式中的一种奖金制度,为什么这么多人就稀里糊涂认为传销是骗人?不懂别装懂,真懂亮剑来。哪位大师把传销硬从直销中分离割裂?白马非马吗?因噎废食是自己喉咙小还是不会做饭?好工具不会用还要少见多怪。我们大家都知道,20098月中国出了个传销罪,其出台背景是当时从国外引进了传销,却在中国成了老鼠会,泛滥成灾,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经济,为了严打,于是在正中传销罪出生了。对于当时传销在中国妖魔化后,形成的社会危害,政府为了打击采取这种措施是对的。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增加“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个罪名确实是不符合法理的。是中国政府硬把直销中传销制度割裂分离定为非法。

《刻苦认真的维权人士》


 

那么,对于对传销进行妖魔化的进行欺骗的行为应该定什么罪呢?准确讲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是其8类犯罪97个罪名外的第98个罪名即组织领导诈骗罪,具体定罪量刑再议。

理由是什么呢?很简单。一个正常的在其他国家运营正常的行销模式。不能因为某个个体执行坏了,利用骗钱 ,而把这种行销制度定位罪名。也就是很简单的比如毛泽东同志说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面的人没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当官做老爷,欺压百姓,那你能因此给他们定一个为人民服务罪。同理,国家反腐败,依然出现腐败危害社会,能因此定个“反腐败罪”?那谁还敢反腐败啊。传销罪,对司法实践定性也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在执行中有很多错误定罪。本来一个好好的企业,因为传销罪完了。上百万上千万的百姓利益得不到保护,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上访,自杀,给国家维稳,对经济秩序都起到了很大的不同程度的危害,法律危害了社会,谁来管法律?比如,心未来平台运营以来。在对供给侧改革实践的过程中大爱大善同行,从没有危害过社会,因为管理形成的内部经济问题被公安定位传销罪,公安一抓,800万会员、上万家生产供应商流通行为被阻断《此处省略一万字》。

宪法,是庄严的,法律,是威武的,正确的法律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错误的法律照样会危害社会,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制定法律,就少不了参杂个人的一点局限和情感,也少不了愚忠统治者的即时意愿。怎么办呢?从理论上说,错了,就要立即纠正,但是,在腐败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的今天,难乎其难,中国这条船太大了,掉头难呢。所以说,正确的维权人士只能以平常心智慧眼坚持下去,尽人事,听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