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之十)


3.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就资金和非货币形态的生产要素跨国流动而言,由于信用货币存在的法定国界限制,因此,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表现为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在经济实践中,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也是遵循资金先行的原则,与国内资金跨地区流动不同,受信用货币使用范围的国界限制,跨国投资的资金在进入被投资国以后,必须将以本国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投资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购买其本国的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实现本国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才能真正地实现以投资国信用货币资金作为表现形式的资本的跨国投资,因此,就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跨国投资的实质而言,其实际上是投资国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跨国投资。在非生产要素跨国流动模式下,其主要表现为以资金作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进入被投资国之后,鉴于其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价格,因此,其可以通过较高价格的方式吸引投资国的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进行资本流入国,通过这些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在被投资国的生产组合,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在这种资本跨国流动方式下,国际跨境资本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通过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流入,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资本输入国以使用价值作为表现形式的产品需求。当然,由于受信用货币存在国界限制的影响,资本流入国不可能无偿地享有由投资国非货币生产要素流出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其必须通过本国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生产相应产品的方式,来实现与这些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间接交换。在经济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被投资国必须通过出口商品所获取的外汇,来偿付外部投资资本流出该国时所需要支付的外币资金。当然,在被投资国或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承担国际信用货币职能时,则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就被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为国际信用货币而言,外部资本在对于被投资国进行资本投资时,其一方面必须将本国的具有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转化为被投资国的本币,其主要表现为通过向被投资国出售本国商品的方式,获得被投资国的本币形态,以此增加对于被投资国的投资额度;另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以投资国本币形式进入被投资国,然后,通过以本币作为表现形式的投资资金向投资国购买相应商品的方式,来实现投资国以本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形态向以商品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而当投资国资金离开被投资国时,理论上而言,被投资国应通过出口商品到投资国以换取投资国本币的方式,来补偿投资国的投入资本及其利润,但是,在被投资国本币属于国际信用货币的条件下,其可以通过发行本国信用货币,通过本国信用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地位,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将增量的本国信用货币按照市场汇率兑换成投资国本币的方式,用于偿付投资国投资资本撤离时所需要支付的本金和收益;或者通过本国信用货币直接向第三方购买商品,再将这部分商品出口至投资国的方式,换取投资国的本币,以此偿付投资国投资资本从被投资国撤离时所必需支付的本金和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在被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作为国际信用货币时,虽然投资国必须通过本国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进入被投资国的方式,来对被投资国进行投资,但是,在投资国投资资本撤离时,被投资国却没有必要通过向投资国出口相应商品、换取投资国本币的方式,来偿还投资国投资资本撤离所需要的本币及其实现的投资收益。从国际跨境投资的实践来看,鉴于被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所承担的国际信用货币职能,当投资国投资资本从被投资国撤离时,投资国投资资本更愿意以取得被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的方式,来获得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偿付。由此决定了被投资国可以通过直接发行本国信用货币的方式,来对投资国投资资本撤离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支付。当然,从国际信用货币最终支付来看,投资国在投资资本撤离时所取得的被投资国本国发行的国际信用货币,最终仍需要通过向被投资国或其他国家购买相应商品的方式,来实现以商品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形态补偿。唯一不同的是,其跨境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使用价值补偿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拓展,由被投资国扩展至全球除投资国之外的所有国家。
二是就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作为国际信用货币而言,当投资国投资资本对被投资国进行跨境投资时,其投资的本币资金直接表现为国际信用货币资金,被投资国一方面可以通过本币兑换的方式,将投资国投资的信用货币转换为本币,由此使这部分投资金可以直接从被投资国境内取得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方式,来实现由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形态向以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当被投资国政府对投资的外汇资金不进行直接兑换时,投资国投资的本国信用货币资金可以凭其所处的国际信用货币地位,从其他国家购买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的方式,实现其由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形态向以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当投资资金撤离时,被投资国必须以投资国本币的形式,来偿付外部投资者投资的本金及其实现的收益,为了取得这些偿付资金,一方面被投资国在前期实行外汇汇兑的方式下,可以将外汇汇兑的本金偿还一部分,与此同时,再通过出口相应商品的方式,来偿还外部投资资本在被投资国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国如果没有以投资国本币作为表现形式的外汇结余,那么,其只能通过出口商品换取外汇资金的方式,来偿付外部投资资本从被投资国撤离时所需要支付的投资本金及其实现的投资收益。就此而言,在投资国本国信用货币为国际信用货币的条件下,投资国对于被投资国的投资,其可以通过其本国发行信用货币的方式,来获取被投资国以非货币形态生产要素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主要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两个部分。当然,如果被投资国在投资资金入境时将投资的外汇本金兑换为本国货币,并将这部分外汇结余用于作为外部投资资本撤离本国时的后备支付资金,那么,在投资资金撤离被投资国时,被投资国在运用外汇储备偿还外部投资本金之后,只需通过商品出口的方式,来支付外部投资者所实现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