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组织部睁眼说瞎话


 郧西县组织部睁眼说瞎话  是昏庸还是私心作祟


       原郧西县湖北口乡党委书记张晶晶舞弊报考、造假骗官,被排挤人九年被当作维稳对象镇压。郧西县组织部、郧西县人社局、郧西县纪委睁眼说瞎话,是昏庸无能
还是私心作祟?

       时至2017年今日,郧西县委仍然不肯给受害人一个公道。

       往事不堪回首,然而因为郧西县委的无耻,我不得不把一切公诸于众。

  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原郧西县湖北口乡党委书记
张晶晶的自考毕业证证书编号66420323013000134没有电子注册,国家不承认。
 
 
 
  张晶晶没有实际学考试经历,学历档案为假造。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张晶晶所持自考毕业证证书编号第3至8位为420323,说明张晶晶2001年至2003年在竹山县自考并获得自考专科学历,与张晶晶在星期八酒吧做老板、在郧西县组织部上班的事实不符2010年十堰市纪委孟川主任查实竹山县自考办没有张晶晶档案2011年夏,举报人在湖北省自考办发现,张晶晶自考登记与众不同,在毕业生登记名册中,张晶晶与其他2003年十堰市自考毕业生不在一处,一人独占一页,其他人所在表格背后硬笔答写“十堰市”,张晶晶表格背面毛笔签写“省直”,省自考办工作人员称张晶晶在“省直”报考点自考,结合张晶晶毕业证网上查询不到,无外出参加自考事实,充分说明张晶晶自考档案是后期补造假造,自考学历为伪造。
 
  2003年郧西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中,张晶晶没有专科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郧西县人社局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庹某,收取张广根贿赂,违规通过张晶晶报名。2003年7月4日上午已是报名期限的倒数第二天。举报人当时也在报名,遇上张广根张广生来为张晶晶报名,庹某举报人态度粗暴不让报考并让举报人到别的房间等候,张广生跑来问举报人哪个学校毕业,凭什么报考组织部,等张氏兄弟走后,举报人据理力争才报上名。张广根来时夹着一只小黑皮包,走的时候却不见了,说明负责报考的工作人员涉嫌受贿。
 
  2003年郧西县人社局为张晶晶录取向十堰市公务员局进行虚假申报、2010年4月为张晶晶违规录取进行虚假辩护。2003年10月1日,张晶晶以公开招考身份录入郧西县组织部,张晶晶虚构假造自考毕业证,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人社局2010年回复称,郧西县人社局在2003年12月底,在张晶晶拿到自考毕业证后,以部分高校非典延迟发证为由向十堰市公务员局申报公务员资格
 
  张晶晶并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属于延迟发证对象,回复
所述申报时间与张晶晶实际录取时间不符。说明郧西县人事局2003年招考报名和录取中违反规定为张晶晶开绿灯为使张晶晶顺利录取向市局虚假申报,2010年被举报后提供假材料为张晶晶辩护。
 


 
       张晶晶造假骗官,不是一个人在造假骗官,看张晶晶、郧西县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如何造假骗官。

张晶晶简历

2003.10—2004.09   郧西县委组织部干部

2004.10—2007.11   县委组织部干训科副科长

2007.12—2010.04   县委人才办副主任、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2010.04—2010.08   县委人才办负责人、县委组织部干部科负责人

2010.09—2011.09   郧西县槐树林特场党委副书记、场长

2011.10--2013.11   郧西县槐树林特场党委书记

2013.11至今        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党委书记

 

    2010年8月,郧西县公开招录三名乡镇林场负责人,要求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由郧西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主持,最终录取张晶晶为槐树林场负责人。张晶晶并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却在五十多名候选人中胜出,郧西方面将张晶晶当作优秀人才的典型宣传,知道内情的人明白,这场招聘就是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为张晶晶量身打造的政治明星式升迁路线。三个县委部门当时的负责人分别是龙春来、王定斌、王绪桔,均亲自上阵为张晶晶捧场。
 
 
  2010年12月,十堰市纪委督办举报人举报张晶晶造假骗官案件。2011年3月,张广根张晶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虚假认定书,郧西县纪委工作人员帮助张晶晶假上造假,对抗调查。据县纪委陈建支所说,纪委的同志花了很大代价,先到武汉大学没有办到,后来到监察厅开介绍信才到自考办办理认定书。举报人随后到湖北省自考办,看到张晶晶自考毕业证复印件上有领导签字“该证真实,请办理证明”,省自考办称是张广根张晶晶办理的认定书,与郧西县纪委所说不符。结合此认定书证书编号没有电子学籍的事实,说明纪委系统有人帮助张晶晶违规办理虚假认定书,唬弄举报人,对抗组织调查。这个签字的大领导是谁?根据湖北省考试院某位匿名老师提供信息,湖北省自考办赵乘兰的老公,湖北省纪委领导。
 
 
       虚假编号的假自考毕业证,居然办到认定书。太荒唐,权力太任性。非法途径获取的非法认定书,再次证明张晶晶伙同郧西县委某些人假上造假对抗调查。
   根据2007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学历认证的公告》,湖北省自考办和湖北省自考委员会没有资格认证学历,张广根父女2011年在省自考办理的认定书不能证明张晶晶毕业证合法有效。这里我特别补充一点,如果郧西县能将张晶晶的自考学历到合法的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成功,我就此打住,并且接受任何处罚。虽然这世道是有钱能使鬼推磨,而且郧西县委一向善于弄假成真,以假乱真,而且拥有一大批这样的人才,我仍然郑重许下这个承诺。郧西县委只要拿到认证书,我立即道歉,我诬陷了几任县委书记以及各衙门几窝领导,我诬陷了多头领导重点培养特别提拔的人民优秀好干部张晶晶。
 
  2011年5月,郧西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对教育部法规通告和举报人指证不问不管,做出“张晶晶专科自考毕业证经湖北省自考办认定合法有效”的结论,举报人签“不同意”,郧西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至今未给举报人任何书面回复,某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公然称“不承认张晶晶学历是真实的,你就是精神病”

 

  2010年9月,张晶晶当选槐树林场副书记、场长,2011年10月即提拔为槐树林场党委书记,副职刚满一年即提拔正职,郧西县组织部明显违规违纪。

  2013年郧西县委将张晶晶从槐树林场调湖北口乡任党委书记,郧西人都知道,槐树林场是单位,湖北口乡是行政区域,这是要重用大用的节奏,似乎没有谁能阻止郧西县买官卖官团伙的疯狂。

  2015年,随着原郧西县党委书记胡俟“城建腐败”东窗事发,张晶晶造假骗官的仕途大道戛然而止,2016年3月,张晶晶以辞职的理由从郧西县消失。

  倒掉一个胡俟,并不意味着郧西县买官卖官团伙崩解,并不意味着郧西腐败冰消云散,郧西从此风清气正。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茬又一茬的县委书记们来来去去花开花落,不过是过眼烟云流水的兵,真正关系到郧西人民切身利益的,仍旧是这由大大小小官棍吏痞们组成的铁打营盘。

  郧西县组织部、郧西县人社局、郧西县纪委三衙门之中,那些曾经为张晶晶舞弊造假上蹿下跳的人,仍然很活跃,挂掉一个张晶晶,还有李晶晶、王晶晶......这些人为张晶晶辩护,实为自己脱罪辩护,为买官卖官团伙利益辩护。

  

  我仍然善意相信,大多数人是被欺骗的,还有一些是真的昏聩,有利益纠葛的只是极少数人。比如这个水源私语,2015年还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黑白颠倒,混淆视听。


     这些郧西县委睁眼说的瞎话,可不是说说而已,还写成文件发到相关单位,使种种提拔种种打压“合法化”,郧西县各衙门的柜子里还有多少这样睁眼说瞎话的文件?欺上瞒下,坑蒙拐骗,胡编乱造,谎言充栋,不仅仅是昏聩,不仅仅是利欲熏心,不仅仅是把玩权力找快感吧。

       老百姓有多善良,狗官们就有多嚣张。血的教训,不要对贪官污吏客气,善意只会让它们更猖狂。

       郧西县组织部、郧西县人社局、郧西县纪委某些人员,参与张晶晶舞弊招考,参与张晶晶造假骗官,参与打击报复举报人,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协助造假舞弊者,与舞弊造假同罪。假上造假,欺骗公众者,罪不可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