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禁商业广告欠一个理由
“北京共享单车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对于管理不力的企业将“限制其投放”。昨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做出了上述新规定。(新京报)
共享单车的问世给出行便利带来的革新有口皆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也广受争议,要求规范管理兴利除弊的呼声相当高涨,有关方面也一直在寻找破解矛盾加以完善的办法。北京出台的这份共享单车规范发展新规,无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但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规定,显然缺少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
正如有关专业人士指出,广告是企业的一种收入来源,眼下地铁、公交等都可投放广告,作为新兴的共享单车为什么不能投放商业广告?某种意义上说,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投入产出的矛盾相对突出,通过广告收入弥补成本支出的欲望更为强烈而迫切,且不说政策扶持理所当然不该缺位,旨在自我造血的广告创收有何不可?
现代法治社会,法无禁止即可行,已然成为全社会广泛共识和共同崇尚,商业广告只要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道德法律的情节,就没有理由另行设置限制门槛,鼓励公益广告、不反对商业广告、禁止不良广告,或才是规范共享单车广告投放的基本原则,如此既可显示出应有的法度坚守,又能体现出政策规制鼓励创新的善意立场。
有道是,在商言商。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兴的商业业态,想方设法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只要不突破道德、法律边界就无可厚非,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尊重共享单车合理的逐利诉求和合法的商业运作,不仅是现代开明、开放社会应该具备的管理姿态和智慧,而且事关社会创新能力的释放和发展活力的提升,共享单车设置商业广告该不该一刀切禁止还须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