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墓产品溢价部分归销售人理性批判


        对私企生产的公墓产品销售价格溢价部分全部归销售人所有的理性批判

特别说明:

1.本文所说的“理性”是指以现代逻辑思维的理论为基础的一种思维的方法。

2.本文针对的只是一种实存现象,而不实指任何具体的群体与个人。

3.本文中的“批判”不是习惯用语中的“斗争”、“反对”之类,而是哲学上的“澄清前提,划定界限”的概念。

4.所谓“溢价部分”是指市场营销人员在售卖公布墓位的时候,在公司提供的最低折扣价的基础上售出的那一部分金钱,被市场营销人称为“溢价部分”。

正文:

中国现在的公墓业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和产品都是由私企或个人投资经营的。排除掉这些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罚、废除生产经营权、没收产品等情况外,这个公墓企业毫无疑问就是他们生产的墓位产品的所有权人,在墓位未出售的前提下,这些产品的绝对支配权毫无疑问的属于该企业和投资人。这是第一个必须要澄清的前提。

当然,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绝不仅仅是某一个物品,而是围绕着这个物品而建立起来的相应的一系列的权利。

换言之,就是私人投资的墓园而言,墓位产品就是这些企业或个人的私人财产。在一个私人合法财产受社会法律保护的法制社会里,任何其他人没有决定这个产品的相关的任何东西的权力。

在这些权利当中,自然包括产品生产的权利、产品销售的权力、产品定价的权利、产品服务的权利、停止生产某类商品的权利,选择销售方式、决定或放弃销售伙伴、调整价格及市场销售部署、调整销售成本与酬金之类的权利。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一种神圣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换言之,如果一个非权力者企图凌驾于这些权利之上,就是侵害他人私人财产,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是要澄清的第二个前提。

在这两个前提基本弄清的前提下,我们就必须要“划定界限”。

从销售的角度上讲,任何销售组织都没有给产品定价的权利,这是一种界限。

公司授予任何与销售组织销售的权利,只是授予你代表公司把产品卖个顾客的权利,其中绝不包括产品最终的定价的权利。这一点,任何从事销售工作的组织者都应当明白,否则很容易犯有侵犯所有权人私人财产权的风险。

中国的老百姓有讨价还价的习惯,这是社会普遍诚信度下降的后果之一。同时也是商人高开低走的惯用手法的滥用的结果。于是公司的营销组织一个价格的区间,是为了满足市场的这种民俗的需求。但是这个价格区间不是销售人能够自主定价的依据,销售人天生不具有这种权力 ,只能在公司给予的价格区间内进行销售活动,然后按照营业净值计算酬金。这是我认为的第二必须要划定的界限。

现在市场上所谓的“溢出来”就是把企业给出的区间价的最低点视为销售的底价,而把底价以上的部分都是为“溢价”,并把这种劳动视为是创造利润 而全部归于销售者。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也是十分明显的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这种现象居然在一些地方得到了默认,并公开宣布 其实这也并不奇怪。我认为,这里只有两种可能:就是财产的拥有者,不明白自己的权利或因自身的脆弱而无力去履行自己的权力;别有用心的故意放弃自己的部份权利,以达到短期吸资、迅速跑路的目的。

在我看来无论是公墓的投资者还是销售人,都是不是原旨主义的个人或组织,也不是伦理似的“孔融让梨”的家庭内个体,而只能是利己主义的个人。在大家都是利己主义者的状态下,用什么方法来保护各自的利己呢?除了法律,别无它法。怎样才能够做到依法呢?我认为,首先必须得“弄清前提,划定界限”。

据我所知,这种所谓的“溢价部分”全部归销售人所有的事情绝不起端于销售人的私欲膨胀,而是几年前,某一个公墓老板为解决自己当时的一种特殊的目的而出的一个临时的措施。只不过这一个措施的实践放大了部份营销人的贪欲,而被一些营销人把这个偶然事件在市场上利用一些初入行的投资人企图把它变成一种合法化的形式。我的批判绝不对这种行为作任何道德上的评判,因为对于利己主义者而言,传统的道德是脆弱的,我只在“澄清前提,划定界限”想发表一点肤浅的个人看法,其本质上与我不存在任何个人利

现代社会是需要分工的,每一步管理都需要支付成本。公墓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重大区别之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35年以后就可以撤退,而公墓的开发商往往1020年都无法撤离,所以,它存在一个长期的管理委托或自行管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只有一句话:敢吃小亏,才有占大便宜的可能;吃免费的午餐,背后就一定有一个昂贵的代价。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为什么说这些事呢?是因为我今天听说武志红的《巨婴之国》下架了,所以写上了以上与“六一儿童节“看似无关的 甚至是莫名其妙的话。

20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