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因狗吠捅人致3死1伤,谁该为“狗患”负责?
宁波高新警方通报称,案发前,因邻居陈某家养的狗常吠影响其睡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多次交涉未果,心存怨恨,双方均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警。10月10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王某某因狗吠再次上门与陈某家交涉,未果后返回自己家中取刀进入陈某家中(门未关),捅向陈某及其丈夫、女儿、母亲四人。4人中3人死亡,仅陈某母亲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10月11日《红星新闻》)
又一起因为城市“狗患”而导致的惨剧。依据中国人“死者为大”的思维,有的话还不是太方便说,但为了厘清责任,警示其他养狗人依法依规文明养狗,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我们还是有必要分析一下各方责任。
首先,是犬主一家过于自私,只顾自家养狗取乐,却长期不顾忌邻里感受,导致矛盾升级,对王某某持刀“捅人”之前的纠纷应该负绝对主要甚至完全责任,对惨剧负有“有过错在先”的责任。我们不妨看网易新闻前五名网友的留言(有些较为极端):1、我说声好会不会显得有点不道德。2、养狗就算了,还扰民,死的好。3、建议此新闻在各小区公告栏长期张贴。4、就因为一条狗毁了两个家庭,值得反思呀。5、可以酌情减刑,被人长期打扰睡觉的滋味体会过才懂。
其次,强烈谴责王某某采取这种极端残忍的方式处理“涉犬”纠纷。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遇到再大的矛盾,也不该“兵戎相见”。遇到这种不讲理的邻居,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及时报警,如果得不到回应,还可以网上投诉他们“行政不作为”。退一万步讲,实在解决不了问题,投异烟肼总比“杀人”好万倍,搬家也可以作为最后的选择啊。我希望法院最终判王某某“免死”,但目前这种“一狗害三命”的代价就已经过于惨痛了。
围绕“狗患”所带来的惨痛案例,很多时候都令人不堪回首。某市曾发生过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一犬害四命”惨剧。一女士开车在小区撞死一条狗,狗主人要求车主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谈不妥,狗主人带着长矛进入车主家中,刺死车主夫妇,车主10岁的女儿因害怕而从12楼坠楼,经抢救不治身亡,狗主人随后也被执行死刑。可在该惨剧发生之后,却未见相关部门接受教训,对“狗患”进行有效治理,令我这个长期关注“狗患”,关注社会治理的资深网民“一头雾水”,地方政府为何对危害居民安全,明显影响居民幸福感的“狗患”长期视而不见?
就在两周前,我在《6岁男童被狗咬身亡,赔偿80万就能冰释前嫌?》一文中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国城市“狗患”成灾,不仅仅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安全,影响邻里和睦,甚至有引发大规模瘟疫的危险。可因为治理“狗患”无利可图,还要投入大量警力,地方政府对无序养狗一直处于放任状态。发生涉犬纠纷,警方不是乱作为,就是不作为。
而在此前,我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中国“狗患”成灾的原因,并一针见血地提出“一个狗屎遍地的城市,绝对不是真正的‘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这个概念。而宁波市不仅仅是“全国卫生城市”,还是“五连冠”的“全国文明城市”。可百度“宁波市 狗咬人”,竟然出现1200万条信息,实在是可怕。
看到警方通报中使用“双方均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警”,我只能“呵呵”了。满大街的流浪狗,城市到处可见“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绝大多数城市的“有关部门和警方”都是视而不见,长期放任违规养狗行为,才导致如今靓丽城市却“遍地狗屎”的不协调局面。仅从美丽的城市景观与流浪狗成群结队、狗屎遍地对比,也可以轻松窥见我们对城市的管理,水平实在是太低,更缺乏对他人(包括城市管理者)生命的敬畏。
中国“狗粉”总是强调“狗权”,但从来不谈责任。今天,我要给“狗粉”们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老爷”们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在治理“狗患”方面的做法:
美国:《妨碍公共利益法》禁止不间断的狗吠声,要求狗主人要遵循“三吠”原则处理邻里关系,在社区中养犬,如果叫超过三声,狗主人就会受到制裁。
英国:如果狗主人制止小狗狂吠无效,邻居抱怨、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如果在规定期限之内,狗主人依然制止无效,他将面临起诉,罚金最高达5000英镑。
加拿大:规定狗出门,必须拴上链条,带上粪便塑料袋。否则,将对狗主人处以80加元的罚款。
日本:养狗要申请办理饲养证,饲养证要挂在狗的项圈上,登记费用为3000日元。狗牌照一经申请,终身有效。法律规定各个地区政府必须配备狂犬病预防员,宠物狗必须每年进行登记和注射防疫针。
如今浙江宁波的王某某,因狗吠影响其睡眠,多次交涉未果而迟到“捅人”致3死1伤,肯定要负法律责任,可谁应该为城市的“狗患”负责?(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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