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碾压坠楼者车主担责”案,判得确实不够严谨
【重点关注:别误读!驾驶员一方只承担31.5%的赔偿责任】10月23日晚20时57分,一条“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的贴文在微博中流传,并引发快速传播。我院立即组织核查,该贴文使部分网民误读为死者的所有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了70%的责任。实际上,驾驶员一方只承担了31.5%的责任,并非网上所称的70%。现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闻)
有了自媒体真好,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发声,否则这条信息确实有较大误差的新闻,当事法院只能等到明天才有辩解的机会。
“碾压坠楼者”的细节究竟怎样?《南京日报》算是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答案。该报报道,根据冯亮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天23时38分55秒,车辆在小区主楼北侧停下,1分25秒后,陈铭从楼上坠落至车头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坠落时左上肢、头部及左侧身躯先着地,可以听到人体坠落撞击地面的声音。3分钟后,冯亮驾车起步缓慢向前行驶,发现有异响后下车查看,但未能发现异常,于是回到车上继续驾车向前缓慢行驶。直到23时45分40秒,冯亮再次下车检查,终于发现了车下方的陈铭,随即向后倒车并报警。
再来分析分析这“31.5%的责任”的由来。法院认为被告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被告驾车碾压行为责任占比例为45%。也就是说,车主占70%的45%责任,即法院所称的“驾驶员一方只承担了31.5%的责任”。
对于被告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有些网友表示理解,但也有一些网友并不认可,理由就在晚上黑灯瞎火的,司机怎么能想到天上会坠下一个人?而笔者还是倾向于司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车主撞上了,第一次下车也没有认真的查看,“其车底前部将林某推挤约17米”,并且林某确实死了,虽然不能确定被碾压前是否已经死亡。
由于《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一文是由美誉度较高的澎湃新闻发出,其社会影响力当然不可小觑。笔者曾写了一条短评:法官放保险公司的“血”最容易、最安全,反正保险公司姓“公”。我就感到奇怪,一个深夜吸毒者从四楼坠落至大理石道路上,坠落时左上肢、头部及左侧身躯先着地,死亡的可能性本身就非常大,这名司机算是典型的“倒霉蛋”。那么,既然死者亲属向车主开出110万元的巨额赔偿额,就应该对尸体进行解刨,科学鉴定其真实的死亡原因,而不是在“由于家属未申请尸体解剖,尸表检验仅能确定陈铭死于全身多发性严重创伤”的情况下,即做出“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这样的结论。可以这么说,该案又将影响南京法官的光辉形象,不信大家走着瞧。
果然不错,晚上再看#碾压坠楼者车主担主责#这个专题,很多网友都在抨击鼓楼区法院的荒唐判决。
笔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因为“彭宇案”的影响,而“彭宇案”也恰恰发生在鼓楼区法院。此前我在《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一文中曾分析:由于受“彭宇案”影响,“南京法官”在一定阶段甚至成为“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代名词,弄得我这个南京近邻都不服气。因为在我的心目中,南京的法制环境绝对处于中国中上等水平。“彭宇案”给南京带来的负面影响之所以难以消除,主要因为当事法官严重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推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她”引发舆论哗然,并诱发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随后的一审判决结果。
在赔偿问题上,知名网友(@五岳散人)与我的观点相似。他发微博称:但您知道为啥这么判么?这种混蛋判决其实就是“死都死了”的一种另类表现形式,而且我不知道您注意没有,不是这位倒霉的司机赔钱,是司机的责任、保险公司赔钱。
看明白了么?这个判决其实就是个找人赔钱给死者家属。这个司机倒霉且幸运的是有保险,保险公司的钱嘛,正好可以用一下。这样的判决多好:死者家属拿到赔偿不会闹;司机没有当场受到极大损失,最多第二年保费上涨;保险公司是大机构,钱也不是自己的。一举多得的良好和稀泥,还有比这个具备更好社会效益的事儿么?
因为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车主承担45%的责任当然会产生异议。因此笔者认为,“碾压坠楼者车主担责”案,法院这个判决没有多大出入,但也确实不够严谨。(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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