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一环境中人的行为模式不一样?


  在文化和企业文化研究过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是常常遇到、无法回避的,一个是制度,另一个是环境。这三者的关系,相互纠缠在一起,相互为“鸡和蛋”、相互发生作用,在不同的情境中和不同的组织中,他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别。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在一篇文章中要说清楚很不容易,所以本文主要关注其中的一方面问题,即为什么在同样的环境中,身处不同组织的人们的行为模式有较大差别?

  说起这个事情,熟悉经济史的人马上就可能想起著名的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的故事。秦朔老师在《文明寻思录1:我们这个时代的企业家精神和商业文明》介绍说,作为11世纪活跃在地中海地区的两个著名群体,马格里布商人更倾向于选择同一族群的商人作为其代理商。如果同族的代理商出现欺诈等方面的问题,马格里布这个族群的社会网络就会将其封杀。而热那亚商人则倾向于选择非热那亚商人作为其贸易代理商,他们制订了一套契约,并建立了永久性的法院、制定合同法来调节商人之间的贸易冲突或争端。

  两个商人群体中,马格里布商人更依赖人际信任,而热那亚商人则依赖制度信任。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两个群体的文化传统不一。马格里布商人基于集体主义文化传统,构建了以地缘、血缘、亲缘为核心纽带的人格化的交易方式;而热那亚商人信奉个人主义的文化,缺乏像马格里布商人那样的密切的社会网络,于是建立了法律基础上的契约执行制度,形成了一种可以向陌生人社会推广的、普遍主义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机制。

  如前所述,文化与环境的问题是所有文化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彼得·里克森、罗伯特·博伊德在《基因之外:文化如何改变人类演化》一书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两位作者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基因、环境和文化哪一个在决定人们的行为呢?接着他们提出一个假设:假设一群因纽特人迁移到美拉尼西亚的一个空岛上,而一群特罗布里恩岛岛民则移居到北极地区。然后,给每个群体中的个体充分长的时间,让他们尽可能地学习如何在新的环境中进行最优行动。现在进行测试:你认为居住在北极的特罗布里恩人的政治系统、宗教实践和亲属体系是否会更像他们的爱斯基摩邻居,而不是特罗布里恩岛的祖先呢?如果是的话,你就是最不认可文化重要性的那些人中的一员(即环境的作用更大)。或者,特罗布里恩人会不会更类似他们特罗布里恩岛的祖先而非他们的爱斯基摩邻居呢?如果这是你的立场,那么你就是认为这些特征差异最初不是自然环境造成的——肯定有一些其他东西随着时间而传递着。它可能是文化,但同样可能是基因或者自我复制的社会环境。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里克森和博伊德借用美国乡村社会学家 Sonya Salamon和同事们进行的种族背景对中西部农民影响的研究成果,试图厘清环境、文化与行为模式之间的关系。这项研究聚焦于伊利诺伊南部的两个农场社区——弗莱堡(假名)和利博迪维尔(假名),前者居住着德国天主教移民后裔,后者居住着来自美国其他地区的移民。虽然两个社区仅仅相距约20英里,但他们对家庭、财产和农场劳作有着不同的价值观:

  弗莱堡的德裔美国农民倾向于将耕作看作一种生活方式,希望子女中至少有一个人能继续做农民,并且不太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不愿意卖掉土地,这些“自耕农”的价值观与欧洲和其他地方的农民身上观察到的价值观很相似。利博迪维尔的“扬基”农民将他们的农场视为盈利的商业工具,根据经济情况购买或者租用土地,如果价格适当便会卖掉土地。他们也会乐于看到子女继续务农,但会视为个人决策,较为重视子女的教育。

  利博迪维尔的农民专于谷物生产,而弗莱堡农民进行谷物生产的同时还生产奶制品、养畜,因为这些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使得德裔美国农民能在更为有限的土地上容纳更大规模的家庭,这与德国式耕作目标是一致。

  德裔美国农民和利博迪维尔农民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两个社区土地所有权模式的不同。在弗莱堡,土地很少会被出售,而且一旦被出售价格也要比邻近地区更高,且土地事实上从来没有被出售给非德裔人。在1899年,弗莱堡90%的土地都是由德裔人拥有,而到了1982年这一数字禁升到了97%。在利博迪维尔,土地被出售的频率更高而价格更低,外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在利博迪维尔更为常见——当地人只拥有56%的土地,与弗莱堡78%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

  上面的案例说明了一个显著的问题,即如果把文化和环境视为人们行为模式的驱动要素的话,显而易见,在身处同一环境的伊利诺伊州农民身上,来自不同族群的文化传统,是弗莱堡农民和利博迪维尔农民行为差别的主要原因。

  在《重新发现社会》一书中,熊培云老师谈到了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关于决定一个国家形态的三个要素,即环境、法制、民情:“美国的民情源于新英格兰乡村自治的民主精神,正是这种植根于美国建国初期的民主意识影响了美国未来的民主建设。仔细想来,这三个要素又何尝不是纠缠在一起。环境的好坏,法制的有无,同样会深深地影响民情。”

  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下列三项:第一,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法制;第三,生活习惯和民情。”这三者中,法制优于环境,民情优于法制,按照先后顺序就是民情—法治—环境。

  这里的“民情”,托克维尔将其定义为“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我把这个词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 从文化学视角看,我们大致将民情视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那么,美国的民情是什么?托克维尔认为,“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英裔美国人长期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经验和习惯,以及最有利于维护这种制度的思想,都是在东部取得或形成的。在这里,民主制度逐渐深入到人们的习俗、思想和生活方式,并反映在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和法制方面。也是在东部,人民的书本教育和实际训练最为完善,宗教最富有自由色彩。这些习惯、思想和习俗的总体,如果不是我所说的民情,又是什么呢?”基于上述,托克维尔明确提出了“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的主张。

  简单总结一下,文化、环境、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三个重要因素。在上述案例中,同样的环境下人们行为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不同的文化传统使然。当然,这一结论仅仅局限于上述事例。因为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同一环境中、同样的文化传统下,不用国家、族群或组织,由于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人们的行为也有极大的差异。所以,文化、环境、制度这三个变量在一家特点的企业里及员工群体中如何发挥作用,需要“就事论事”地详加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