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时期的赋税制度(再续)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这里既包括了田制,也包括了税制。田制方面:“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在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孟子》)。税制方面:“但借其(八家)之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孟子》)。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关于助法的税率问题,《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商代贡纳制度的特点是:

  1、区分内外,且内服贡纳多于外服“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尚书·酒诰》)

  2、贡献主要以氏族为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