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大家普遍认为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与合同法、商关系密切,刑事法律无关,这是大错、特错的。

福建刑辩律师不定期推出企业可能涉嫌的罪名、案例及防控: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构成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使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失职被骗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2) 本罪是过失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二是过于自信。所谓疏忽大意,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为自己的不小心、不仔细而被骗典型表现是和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审查不细致,被骗遭受损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体现在有较强社会经验甚至是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法定代表人身上如过于相信自己对情势和对方当事人的判断能力,因自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相信自己有能力规避已经显露出的法律风险等。

(3) 本罪的成立要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4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闭、撤销、解散的;

③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

三、典型案例2017)晋04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作为受园区政府委派的月华街工程发包人及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作为长治县工业园区派驻到月华街工程中负责的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前,由于该工程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并没有实际被骗取,应在被骗金额中予以剔除。综上,被告人靳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郭某某的资质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便将工程承包给林州建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核实变更工程的工程量,便在《承包人申报表》、《现场签认单》及《认价表》中签字;在未进行询价的情况下,便在郭某某编制的认价表中签字,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2195228.94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未认真核实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情况下,在《承包人申报表》及《现场签认单》中签字,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948169.74元。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四、防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合同法等法律的培训。企业应重视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