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重庆四山管制区
2007年,重庆市政府公布《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将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地区确定为建设开发管制区,涉及九龙坡、沙坪坝、北碚、垫江等14个区县。“四山”管制规定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四山”地区房地产无序开发状况和对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对我市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矿山开采、隧道施工等因素影响和多年管制政策限制,“四山”管制区基本处于自我发展境地,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减少,基础设施明显滞后,部分农民增收和生产生活出现困难。
为巩固“四山”管制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妥善解决当地农民群众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14年5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意见》(渝府〔2014〕30号)文,确定了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护好“四山”禁建地区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适度区域发展生态产业、旅游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等;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近期着力解决地质灾害严重区域农民的搬迁问题,中远期逐步解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坚持综合治理,聚集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四山”管制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盘活林地、耕地和生态、旅游等资源,促进农民增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三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类空间管制区(四区)。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禁建区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限制建设区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附1、《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第204号 )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以下简称“四山”地区)进行的各类开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四山”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管制。“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兼顾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四山”地区划分为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对各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分别实行严格管制、重点管制和一般管制。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制工作。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五条 “四山”地区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应当明确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管制要求。
第七条 “四山”地区的下列区域为禁建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及其迁徙廊道;
(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七)森林密集区;
(八)城市组团隔离带;
(九)因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禁止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四山”地区的下列区域为重点控建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
(二)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
(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四)现有林地、绿地;
(五)因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重点限制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四山”地区除禁建区和重点控建区以外的其他因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为一般控建区。
第十条 禁建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
(一)排危抢险;
(二)村民自用住宅建设;
(三)道路、铁路、码头、桥梁、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气(油)管道、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
(四)军事设施建设;
(五)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六)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建设管制严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控建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活动:
(一)开山、采石、建坟;
(二)开矿(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除外);
(三)住宅类房地产开发;
(四)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五)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但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的旅游开发项目除外;
(六)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一般控建区内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严重影响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逐步关闭、拆除或搬迁至区域外。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其规模、体量和建筑风格必须严格控制。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村民自用住宅建设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涉及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开发建设内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必须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不符合的应当及时调整,未调整的不得作为开发建设的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或调整涉及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开发建设内容的各类专项规划及其详细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必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级规划;未批准详细规划或村级规划的地区不得批准任何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及其他法定审批手续。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和其他审批手续:
(一)禁建区内除排危抢险工程及村民自用住宅建设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重点控建区内建筑规模大于5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含排危抢险工程),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管制工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市级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开发建设,以及毁林、占绿、破坏生态环境、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开发建设,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开发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对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并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撤消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实施,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编制、调整或批准有关规划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
(三)不依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审批行为和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权查处的其他主管部门及时移交举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意见
文号:渝府 〔2014〕 30号
主题词:扶贫渝府〔2014〕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意见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市政府公布《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将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地区确定为建设开发管制区,涉及九龙坡、沙坪坝、北碚、垫江等14个区县。“四山”管制规定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四山”地区房地产无序开发状况和对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对我市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矿山开采、隧道施工等因素影响和多年管制政策限制,“四山”管制区基本处于自我发展境地,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减少,基础设施明显滞后,部分农民增收和生产生活出现困难。
为巩固“四山”管制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妥善解决当地农民群众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4—2020年,完成“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使“四山”管制生态建设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管制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完成“四山”管制区规划优化调整,启动“四山”管制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到2017年,完成“四山”煤矿采空区、隧道施工影响区等区域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到2020年,“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护好“四山”禁建地区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适度区域发展生态产业、旅游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等;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近期着力解决地质灾害严重区域农民的搬迁问题,中远期逐步解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坚持综合治理,聚集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四山”管制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盘活林地、耕地和生态、旅游等资源,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四山”管制规划,配套制定发展规划
(三)优化“四山”管制规划。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调整优化禁建区、重点控建区、一般控建区,清晰界定分区边界范围;合理布局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发展、农民集中居住等功能区,明确划定各功能区面积和范围。编制一般控建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配套制定发展规划。有关区县要按照优化调整后的管制区规划,分别制定“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五)划定“四山”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四山”管制区森林面积总量和森林覆盖水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现有林地实施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四山”交通通道,科学论证穿越“四山”的隧道工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保护协议制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隧道施工监督管理。禁建区严格限制矿山开采,位于“四山”的中梁山煤矿、天府煤矿实施“退二进三”,逐步退出采煤领域,推进产业转型。对“四山”地区实行产业禁投清单管理,关闭禁建区内工业企业,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进入重点控建区和禁建区进行建设。
(六)实施“四山”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四山”管制区一般控建区内,依据“四山”现有建设用地情况,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规划,研究确定“四山”管制区建设用地控制总量。将无法复垦和生态修复的废弃矿山和其他非农用地调整为一般控建区,适度进行生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功能开发;通过农民集中居住、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鼓励“四山”管制区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作为生态旅游设施、乡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发展生态产业,拓宽就业增收渠道
(七)发展生态农业。依托“四山”管制区资源禀赋,发展适度规模的特色效益农林产业,推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主城8区(除渝中区外)引导发展以水果、蔬菜、花卉苗木为重点的都市农业;其余6区县引导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和笋竹、油茶、中药材、林木种苗等特色林业,适度发展林下养殖业。支持管制区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满足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八)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将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产业作为“四山”管制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结合“四山”管制区的生态保护、废弃矿山整治,有序发展生态旅游产业,配套建设护林防火、道路和旅游休闲等设施。结合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打造特色休闲旅游村,对现有农家乐规范提质,提升接待服务水平。对现有农村乡镇、农村集中居民点进行改造,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小镇、风情小镇、养生小镇等。对管制区在籍农民住房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的,可按所在区县规定标准的上限申办宅基地审批手续,使其有适量的房屋可用于出租或发展家庭经济。
(九)完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点加强管制区农田水利建设,对因矿山开采、隧道施工造成水系破坏的缺水地区,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实施“水改旱”种植方式。加强农林产业发展和休闲旅游所需的进出通道建设。
五、实施生态搬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十)实施生态搬迁。积极稳妥地推进“四山”管制区农民生态搬迁,逐步减少承载压力。对主城8区(除渝中区外)因严重缺水和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和“四山”禁建区有搬迁意愿的农户先行实施地质灾害搬迁、生态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摸索经验、总结成效后,再对“四山”管制区其他6区县必须搬迁的农户实施搬迁。通过市场化机制推进“四山”管制区其余有搬迁意愿的农户搬迁。
(十一)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地质灾害搬迁、生态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采取管制区内与管制区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城镇郊区、工业园区和商贸物流区建设“四山”农民搬迁安置区,鼓励农民下山集中安置;依托生态旅游区、观光休闲农业区、建制镇和行政村驻地等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引导农民就地或就近适度集中居住。同时,鼓励进城务工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举家转户进城镇安置。
六、用好用活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十二)加大区县资金整合和自筹资金投入。“四山”管制区生产发展、生态搬迁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统筹协调、多渠道筹集落实。区县要用好用活“四山”管制调整政策,通过建设用地及指标的有效利用、生态旅游开发等市场化手段筹集生态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等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因采煤、采矿活动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由区县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承担标准,筹集搬迁补助和治理资金;因在建隧道施工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由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承担搬迁补助和治理资金。积极引导农户将自有积蓄、地票交易收入等用于集中安置搬迁建房。
(十三)加大市级以上资金投入。已完工投用隧道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和禁建区核心区有搬迁意愿的农户,纳入市和区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四山”管制区的农村饮水、公路、山坪塘整治、环境整治、国土整治、特色效益农业、特色林业、乡村旅游等市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专项可以覆盖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纳入补助范围,给予倾斜支持。
(十四)建立“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在建和新建穿越“四山”的隧道工程,按工程直接投资的3%(该部分投资纳入项目概算)收取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
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进合力
(十五)落实区县责任。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是保护“四山”管制区生态环境、促进“四山”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对“四山”管制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负总责。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编制和实施“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整合筹集资金。细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解决“四山”禁建区农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具体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十六)落实市级部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协调“四山”管制区规划的优化调整工作,修订完善“四山”管制规划,编制一般控建区控制性详规,指导各区县编制“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规划和生态旅游布局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移民等资金支持。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按管理职责负责收缴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支持。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指导煤矿采空区、隧道施工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四山”管制区用地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导、监督隧道工程科学施工,制定隧道工程保证金交纳办法,足额收缴保证金。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交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扶贫办、市园林局、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帮助“四山”管制区农民发展产业和改善水、电、路、危房改造等生产生活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
附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和重庆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四山”管制规定)、《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构筑绿色屏障摆在首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要求,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全面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对“四山”管制规定发布后批准的采矿权完成分类处置。
(二)突出问题导向。对“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和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做到立查立改、严肃查处,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属国有企业是其所属矿山企业矿业权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协作联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任务。
(三)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和“四山”管制规定发布后批准的采矿权,不能通过调整矿区范围等方式退出的,应纳入2018年关闭计划。其中,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范围重叠的采矿权,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须保留的地热、矿泉水等矿业权,由区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调出“四山”禁建区范围。
(四)定额补偿。整体退出的探矿权由市级财政资金补偿。属市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市、区县分别给予补偿。其中,市级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统筹,煤矿矿业权退出按照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标准执行,整体退出的探矿权和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定额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具体补偿标准和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区县补偿政策和资金由区县政府制定并统筹;已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不再重复享受定额补偿。属区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区县政府制定补偿政策并保障经费。
(五)退还价款。通过关闭方式退出的采矿权,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参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办法予以退还;通过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的采矿权,其占用资源储量减少部分对应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可以申请退还。
探矿权已转采矿权并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规定补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在注销采矿许可证时按实际动用资源储量核定征收。
四、退出方式
(一)调整矿区范围。通过调整矿区范围等方式,矿业权仍具有勘查、开采价值的,应变更相应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
(二)关闭注销。矿业权纳入各区县政府关闭计划的,矿山闭坑后,按规定注(吊)销相应证照,退出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
五、时间要求
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的矿业权,按照立查立改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矿山停产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2个月内撤出设施设备,3个月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验收,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
六、实施步骤
(一)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矿业权人停止自然保护区或“四山”管制区内勘查、开采活动。
(二)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一矿一策”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按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由矿业权人提交调整矿区范围申请资料,办理相应许可证变更登记等手续;采矿权按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由采矿权人提出关闭申请,区县政府按退出时限发布关闭公告、印发关闭文件。
(四)矿业权人撤出自然保护区或“四山”管制区内生产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五)整体退出探矿权和关闭退出采矿权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相应证照注销手续。
(六)各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申报整改销号,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矿山退出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七)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退还价款。
(八)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申请补偿,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
“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涉及非法勘查、开采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依法查处并责令非法行为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区县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整改销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的组织领导,确保矿业权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全面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建立进展信息每月报送、矛盾问题及时调度的工作制度,定期督查检查工作进展。
(三)明确职责。各区县政府要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矿山退出实施方案,制定补偿和转产扶持政策,落实相应补偿资金。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所属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矿业权清理、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加强对各区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技术支持,组织市级检查、验收、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退还、整改销号、通报矿业权退出情况等工作。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分别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矿业权整改销号工作,包括依法责令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矿山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共享自然保护区调整变化情况,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规划局负责配合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四山”管制规定实施后批准的采矿权退出整改工作,包括依申请开展“四山”管制区调整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规划执法,及时共享“四山”管制区域范围变化情况,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非煤矿山停产和设施设备撤出并开展安全检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参与非煤矿山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煤矿停产和设施设备撤出并开展安全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牵头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煤矿退出和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指导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加强矿山的供用电管理,停止对关停矿山的供电,撤除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设施,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收缴关闭矿山的火工用品,注销民营爆破作业许可证(非经营性),维护关闭矿山工作秩序,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退出市级资金筹集,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打击查处违法竞争行为。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一矿一策”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审查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参与市属国有矿山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落实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安置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所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帮扶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属事责任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四)强化管控。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审批,禁止新批矿业权,自然保护区内矿山许可证到期一律不得批准延续;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退出矿山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退出矿山的复核验收和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查处的监督检查。
附件: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验收规定附件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验收规定
一、验收主体
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矿业权退出验收主体;市属国有企业是其所属矿山企业矿业权退出验收主体。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区县审批矿业权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市级审批矿业权退出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二、验收时间
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在变更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通过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在印发关闭文件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
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矿山企业退出工作进度,向区县政府提请验收;通过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政府印发关闭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区县政府提请验收。市属国有矿山由市属国有企业在市政府印发关闭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验收。
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组成验收工作组(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存档备查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上述流程重新验收。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或随机抽查。复核或抽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
四、验收标准
(一)调整范围退出。
1.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
2.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已撤除。
3.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的井筒封堵或填实,矿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的范围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矿区范围、生产许可证范围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已无重叠。
(二)关闭注销退出。
1.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2.停止生产供电、供水。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因矿山企业主体灭失未开展治理恢复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5.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
7.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漫谈重庆四山管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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