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侵权案件


  申请人深圳麦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委托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21类商品项上注册第21889880号“图形”,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申请人的图形商标注册做出驳回决定。

  驳回理由概括:因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5785259)、引证商标二(注册号:8191648)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深圳麦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托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于2018年4月13日做出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买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图形”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之商标近似的审查之图形商标的审查之一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嘉权论点

  1、在阐述构成图形本身的构图要素时,要了解图形构成的基本类型,比如:线性(直线、曲线)、(非)封闭平面、具象图形(例如:植物、动物、人物、生活物品等)、抽象图形等。在非复制的图形近似中,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构图要素的差异。

  2、在整体外观的阐述区分上,多为一般注意力的标准,文字商标的一般注意力区分来源于文字的形、音、义,而图形商标的一般注意力区分,在此案中可从图形直观印象上进行阐述与理解,在图形商标实际使用与展示中,消费者会以联想的方式来记忆与区分品牌形象。

  3、在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近似的情形中,可从商标的整体构成进行理解。纯图形商标具有天然的单一识别性,即为“可视性”,此种类型商标,在置于市场展示时,与具有可读、可视的组合商标相比,其区分方式较为局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很大程度上从组合商标文字部分的可辩读性即可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