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学而思教育诉称,其成立于2005年,10余年来,企业一直专注在中小学、幼儿教育领域,旗下拥有多个品牌,现已经成为中国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学而思教育在教育、培训、娱乐、文体活动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学而思”及“学尔思”商标。
经学而思教育调查发现,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学而思注册买卖商标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进行网络推广。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学而思”,搜索结果页面中会出现“北京学尔思选京瀚,专业的学尔思”链接,并且在网址之后显示有“广告”字样。
原告学而思教育认为,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均属于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得到其授权,擅自在链接标题及网站介绍中使用“学尔思”商标,且使用该商标作为网络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发布链接,使之与自己公司相关联并进行推广,消费者极有可能误认为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学而思教育具有关联关系,而错误点击并完成消费。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学而思教育的商标权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使得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中大肆发布,给学而思教育造成损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