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自私与社会进步动力
宋圭武
这里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人本性到底是不是自私;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自私是不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首先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人本性是不是自私的。
人在本性上,总有一种维护自我存在的倾向,这是一种进化的本能。但维护自我的存在,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些维护自身存在的行为,其本质也是有利于社会存在的。比如锻炼身体,既对个人好,也对社会也好,再比如,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也是对自己好,对社会也好。第二种情况,有些维护自身存在的情况,虽然有利于自身存在,但却伤害了社会存在。比如偷窃等。另外,还有第三种情况,有些人为了维护社会存在,而伤害到自身存在。现实中有些人确实是这样,既不图名,也不图利。结合这三种情况,说人本性自私,显然是一个有问题的命题。因为第三种情况并不是真自私,第一种情况也勉强,只有第二种情况,才是真正的自私。
其实,从人的本性看,本人以前文章论证过,人本性自然。而自然之性,从普遍的角度看,既有利己的因素,也有利他的因素。但有一些人,可能其自然行为会走过头,要么利己过头,变成反社会行为,要么利他过头,无私奉献。而社会发展,关键是要约束人的自然之性,使人的自然之性得到正常发挥,不要变成反社会行为。
另外,“私”的范围也与文化有关。在血缘文化浓重的情况下,“私”的范围必然会渗透更多血缘的成分;而在个体文化的基础上,“私”的落脚点更多将是个人。
下面看一下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自私是不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自私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这被认为是经济学一种普遍的观点,或主流的观点,但该观点的正确性也与自私的定义有关。
若把前面两种情况都包含在自私的定义中,显然第二种情况并不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说自私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显然是不准确的。若不算第一种情况,只算第二种情况为自私,这种情况更不能说自私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自私应是社会的破坏力更准确。若从自私的角度看,满足社会进步的行为,应是第一种情况。
另外,对于第三种情况,从社会角度看,这些人的行为,虽然伤害了自身的存在,但维护了社会存在,应属于社会进步的动力。当然,对于这一种情况,一些人完全不顾自己,奉献社会,好是好,但从全局角度看,大家不应全都是这样。因为若全都是这样,每个人自身的存在也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奉献了别人,忘了自己,而你自身的存在就需要别人的奉献来弥补,但别人的奉献行为未必能充分满足你的实际真实存在的需要,这里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你自己对你自己的存在需求有最充分的了解。所以,我们应提倡每个人应尽可能照顾好自己的存在,同时不能伤害社会的存在,同时,也鼓励奉献社会,最终实现自己的存在与社会存在的有机统一,这应是主流。
一般而言,应是更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应更符合社会进步动力的属性要求。而若一个人对自己的存在追求越过度,或越过度追求自我利益,就越可能会伤害到社会存在,这就越不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但完全不顾自身的存在,全部奉献社会存在的行为,也不应成为社会的普遍存在形式,因为在社会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也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总体最优均衡。当然,人类自然进化的天性也制约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但当一个社会出现整体自私过度时,社会就应大力激励这种完全奉献社会的行为。同时,对自私过度,尤其是伤天害理的行为,要严惩不贷。通过这种方式,把人性矫正到一个合理的轨道上,使人性中的自然之性更多满足社会进步动力的属性要求。
总之,从社会全局博弈的情况看,从主流看,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更多满足追求自我存在与追求社会存在有机统一的情况下,才更多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动力的属性。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1964年10月25日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曾先后就读于西北师范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现为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兼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和甘肃农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涉及中国发展、经济理论和三农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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