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章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律(一)
接续前章讨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较的“工具性”用途。
“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为什么辩证逻辑作为思维“工具”的用途会被当今多数学者否认?原因很简单,中国哲学教科书阐述的唯物辩证法,其全部立场、观点和方法均被归属于政治思想用途之哲理;把哲理变成逻辑规则,需要后人进一步探索。但较长时间,学界囿于其政治思想用途,没有研究它作为人脑智慧体现的思维规则。目前的唯物辩证法包含的科学思维方法,作为一种“逻辑”来体现还显得太笼统。
实际上,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天然的客观的孕育了“逻辑学规则”。它是通过一对对、一组组思维范例来体现的。当逻辑规则被隐藏在辩证法中尚未提炼出“逻辑学”的显性规则时,就只有少数悟性很高的人深谙其隐性规则体系,而多数人只认可形式逻辑有规则,辩证法无规则,即便有规则也是模糊规则或者叫模糊逻辑。
笔者在长期运用辩证思维过程中,早已体会到辩证思维的“工具性能”和“逻辑规则”,只是从来没有认真归类入逻辑学认识和总结罢了。形式逻辑有不矛盾律、拒中律、同一律三大定律;辩证逻辑有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定律。
请学界参与讨论辩证逻辑三定律,看看它作为思维工具用途如何?
对等律——辩证逻辑的第一定律
为什么有辩证逻辑头脑的人经常能实现跳跃性思维和联想思维?主要原因,在于辩证思维的基础性“逻辑规则”遵循对等概念形式所界定的动态对应的思维响应路径,它并非只尊重两个概念各自的既有形式定则,而是把认知目标主要指向两个概念之间动态事实互动作用力和相互对应关系,它是一种带有综合判断指向的思维规则。
不论是面对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的关系,对等律都要求“一对一”对等分立,要求此一概念须与彼一概念结成有对等条件的关系。所谓“对等”,即在两个概念形式之间必须具备至少一种同等条件;与此同时,两个概念内涵之间必须具备至少一种差异、或一种分立、或一种对立条件。于是,两个概念定则间才可形成互为联系、互为统一又相互区别的对应条件。
(2009年加注:形式逻辑遵循“同一律”,是指依靠同一概念形式为逻辑前设及其推理过程的一贯到底。辩证逻辑不遵守“同一律”思维定则,也不遵守所谓“同二律”。它是在对等概念内涵被发现被确认之后,致力于研究两个大前提概念定则之间的动态对应关系,双边互动关系的思维规则。它基于既定概念,又超越两个概念定则。)
(2009年加注:有囿于形式逻辑学术框架的学者认为——既然辩证逻辑可以依赖既有概念的知识定则去确认并寻找另一个拥有对等条件和对应关系的概念,即一生二;然后又可以依赖两个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去寻找去演算不断变化的“三”,这无例外同属于概念形式推导。因此,可否认为辩证逻辑也应合理释为形式逻辑的一种?)
(2009年加注:形式逻辑专家的此一学术质疑,涉及到形式逻辑规则本身是否具备兼容辩证逻辑思维规则的功能。如若对此作肯定回答,那么,形式逻辑学就必须解释接下来的“悖论”。问:除了依赖有大前定则的概念形式可展开遵循“同一律”思维规则的有效推理和判断外,形式逻辑能否打破“同一律”来实施有效推理判断?)
(2009年加注:若能,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将自我湮灭和消失,形式逻辑全部理论框架陷入坍塌。显然,把辩证逻辑归类于形式逻辑是错误的。辩证逻辑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定律既保护了形式逻辑三定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又区别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同时,它还拥有包容形式逻辑技术性严谨用途的更灵活的兼容性智慧。)
对等律是辩证逻辑三定律的基础。
人们不难发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体系都是成双成对的。比如:物质与意识、时间与空间、信息与响应、主体与客体、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内因与外因、现象与本质、意识与无意识、宏观与微观等等(台湾著名学者×××曾在CCTV百家讲坛上,以幽默口吻嘲讽辩证逻辑对应思辨的不合理)。上述组合都是唯物辩证法体系曾经阐述并且客观孕育了“逻辑规则”的哲学范例。人们也不难看出在那些概念之间,它们应所蕴藏的辩证逻辑规则均能达到规则同根的要求,概念中其所含的对等条件之规则基本相同,又均能达到“一对一”的分立或对立,两个概念之间都有互为统一的客观的对应关系。
比如物质与意识,是以映像概念为原点的对等和统一;(注:参见本书此前章节阐述)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两个基本节点,既有同等关系又有分立关系;意识与无意识,是人的精神状态的两种基本表现,统一于人脑中枢神经系统;信息与响应,展示了微观领域中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环节的实现过程;宏观与微观,指的是物质世界应所构成的“两极”对等方向,其探秘前景同等重要等等。
要娴熟于辩证逻辑方法的运用,需闯过的第一道逻辑关口是善于发现和论证对等概念。必须指出:运用对等律分析概念之内涵,其与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有不同规范和要求。它要求善用辩证思维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学历,同时要具备较丰富的生活阅历。用对等概念设定大前提,不同于运用形式逻辑定则一样可轻易实现概念提纯并赋值。譬如:针对某个纯概念可以简单假设“X=Y”,但是辩证逻辑不搞纯概念演绎和判断。
运用形式逻辑规则时,要求人脑面对同一前提下的任何概念内涵、赋值和定义不可中途改变,即必须死守“同一律”;只要做到了,就不会出现逻辑推导错误。辩证逻辑不同,它的“一对一”对等概念内涵只尊重客观现象不尊重概念提纯,且重点关注两个概念相互间的动态关系。两个概念相互对应内涵永远处在变动的判断指向中。
假设:物质是以多维方式存在的实体,不是孤立的。又假设:人的意识是对应客观事物的映像概念或其他概念的生化记忆存储在人脑中的激活反应,也不是孤立的。那么,两者间的作用力内涵关系及其最初的或原有的赋值均可以演变,其相互作用力交汇之点即相互对应的“第三个概念”之含义的计算和判断将会出现动态演变。
如果两个对等概念非来自客观存在,其概念设定或在人为提纯中被偷藏事实,辩证逻辑就不成立;如果两个分立的概念并无一种同等条件,辩证逻辑也不成立;如果概念之间毫无差异,辩证逻辑同样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内涵间没有对应的相互依赖关系,辩证逻辑就无从谈起。“对等律”的理论涵盖关系即如此。其中,概念形式的对等并不意味着概念内涵及其相互作用力对等。在对等律组合中,最基本的逻辑关系是两个概念之间必定存在一种同等条件又在同等中分立。既同等又分立,概括为“对等”。
问:辩证逻辑三定律与辩证法的关系是什么?它为辩证法找到了遵守逻辑规则的关键知识点和思维支撑点,为辨证法实现数字化定义提供了可能。辩证逻辑三定律与形式逻辑三定律区别是什么?它不刻意追求一个复杂概念内涵的绝对“纯真”,它保持了辩证法“对立统一”的本色和基调,其逻辑规则距离现实问题复杂状况十分贴近。在没有权威大前提条件下,它拥有直接面对现实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确切认知指向。不断寻找具备必然性、客观性、真理性的对等概念组合,是辩证逻辑思维展开的永恒定则。
再问:人脑怎样遵守“对等律”判断规则去发现和确认两个概念之间可对等的“同一分立”关系?或者说如何寻找对等概念组合实现联想思维呢?
网上的知识网友这样说:“对立的怎么可能统一?只有脑袋进水才有此想法。”单一形式逻辑头脑喜欢概念提纯同一,概念不纯他无法理解、无法推导。所以纸上的概念是个好东西,要么有权威提纯过,要么遵守“同一律”由自己假定提纯。
如此思维习惯恰恰无法理解现实中的矛盾之所以普遍存在,其原因正是矛盾双方存在着某种同等或同一条件。所以,运用辩证逻辑推理判断或运算,须同时兼顾两个以上前提条件。实践中被看作两种以上相对应的事实状况,文字中被思考为两个以上可对应互动的事物概念。不管多少概念置于前提条件顶端,辩证逻辑均以对应组合为单元,构成相互或交互对等对应关系并以“两者的动态关系”变化为判断和运算指向。
在没有权威认可的假定前提条件下,你如何认定适用于辩证逻辑的两个概念之间对等关系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又或者说如何遵守“对等律”规则来完成两个概念的对等组合?按规则来做就十分简单。第一,它不完全要求两个概念之间均衡对称或完美对偶,不要求针对大前提概念假定提纯。第二,它只要求寻求两个概念中其所包含的同等条件。只要能发现一种同等,同时看到其他内涵不尽相同,“对立统一”关系即可成立。两个概念因有同等条件统一或同一、又因有不同内涵而分立,所以定义为“对等”。
实验课题(NO:94)为什么对等律是不变的对等,可变的对称与不对称?
简单举例: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单从势力、实力或作用力上分析,可一眼看出双边不对称,如果把对等律替换成“对称律”的逻辑规则说法将不能涵盖这对社会矛盾。但上述组合间的关系构成,却完全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因为双方共有一个同等条件即生存权和发展权同等,有同等权利就需要延伸出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也恰恰是权利的舒展空间因制度问题可使双方发生冲突。此时,从制度调节过程和新制度安排中,将能看到双方生存和发展空间有没有比量关系的变化。较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努力使两者生存和发展空间趋于公平,而且,不同社会制度会呈现公平度不同的量化关系。不言而喻,发明辩证逻辑规则的数理运算方法宜选择图形和坐标。
人脑遵循辩证逻辑“对等律”确认对等概念,首先要遵守不刻意提纯概念之原则。尽量保持概念形式与事物本来面貌基本一致,绝不为提纯而假定。简单就简单,复杂就复杂。在此,笔者不能列举“万事万物万象”来求证“对等律”的普遍适用性以满足形式逻辑“充足律”要求。不过,究竟“对等律”作为逻辑规则运用可涵盖多少事物概念?它是否具备自然与社会普遍适用价值?本书可以从事物基本层面加以概略描述。
假定:把一种物质的“基本需求”或“基本构成”称为“质”,把它的作用力称为“能”,又把作用力指向称为“力向目标”。设定两种物质概念均包含上述三项抽象内涵,那么,任意一项内涵同等,其余内涵不同,均可构成一对现实矛盾,成为真实的对等概念;如果三项都同等或三项都不同等则无法构成辩证关系,使对等组合成立。
看下面有5种格局构成。
第一格局:基本需求又或基本构成相同,即“同质”但能量不同、力向目标不同。此一格局类似“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对等分立。他们都是人,也都需要财富,但他们能力不同,奋斗目标各自为己。显然,处在同一社会中两者必有冲突。
第二格局:在作用力同等条件下,品质构造又或基本需求截然不同、力向目标各自理性利己。如果把这两种概念组合在一起,便是完美的“对偶”关系,是对等概念中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它们的矛盾容易处在调和、对称与均衡状态中,但要推导并防止可能发生的倾斜和颠覆现象,即破缺格局之隐患需要随时修复或适应其他目的。
第三格局:在两种事物(两种概念)力向目标相同条件下,它们各自能量不同、品质和需求也不同,即有相同目的,却不同质不同作用力。为这种对等概念构建良性互动关系要避免同向运行相互冲撞。人们往往采用加速减速、双轨制来解决。
第四格局:如果两种事物(两种概念)三项条件同等或“同一”,即同质同能同向,又如何?那就没有矛盾,符合形式逻辑“同一律”大前提设定。第五格局:不同质不同能不同力向目标如何?也没有矛盾。“老死不相往来”何以对等组合?
再把观察视野向更宽泛的物质世界稍稍展开一点来分析。
1.以相悖条件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明与暗、软与硬、善与恶、美与丑、刚与柔、肯定与否定、北极与南极、宏观与微观、通胀与通缩、红军与蓝军等等。
2.以相向条件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起始与终结、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等等。
3.以权利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穷人与富人、甲方与乙方、大国与小国等等。
4.以质或能的同等条件构成的对等概念:自发逻辑与自觉逻辑、宽松政策与紧缩政策、物理运动与化学运动、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信息与响应等等。
5.以行为规则约定同等条件构成的对等概念:总统与选民、精英与大众、执法权与监督权、管理团队与员工队伍、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等等。
6.以物质形态同等联系条件构成的对等概念:时间与空间、引力与张力、质量与数量、本质与现象、胖与瘦,大与小,高与低、强与弱等等……
理论分析,由于自然与社会共处同一个星球,其共处的环境可能使任意两种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提炼出一种“同等”条件;由于“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事物的千差万别又使任意两个同类事物难免出现差异。由此判断任意两种事物构成对等概念的可能性均存在。因此,“对等律”逻辑规则可以涵盖一切事物、遍及一切领域,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经济与政治、战争与和平、有机物与无机物等等。
于事物复杂内涵中确认同等条件的对等组合,其逻辑规则用起来并不难。真正难度在于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事物中确认最有创意价值的对等关系组合。
“信息输入”与“信息反馈”两个对等概念,是电气工程师维纳的组合发明。他用这两个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创立了“黑箱理论”,即通过一种信息输入看其输出信息显示什么,来识别和判断那些不能直观的物质内部(俗称“黑箱”)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控制论”。我们现代人今所面对的信息化时代之所以能实现所有机械控制的自动化,正是从维纳阐述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开始起步的。两个概念组合是典型的对应关系同等,所以才能分析或运算输入信息与输出信息其所对应的变量关系或不变关系。
最后是必须牢记的知识点:在矛盾的事物间,其同等条件往往并非唯一。体现复杂事物关系的概念内涵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同等条件。对此,你为对等概念组合选择哪一种“同等”即意味着所确认的对等概念之间将要推导的是另一种或另多种变量关系。请你牢记运用对等律的一般定理:因一种同等条件而确认对等概念也同时确认了对等关系的不变量,并且同时可确认将要观察和计算的另一种或多种可变量的对应关系。
现在,本书提前把辩证逻辑三大定律意义和作用概括阐述为三句话:“对等律”可帮助我们在两个真实的对等概念之间寻找和发现对称或不对称的双边关系及原因;“对应律”可帮助我们寻找解决双边矛盾可变化关系的着力方向和主要支撑点;“居中律”则能帮助我们把永不消解的双边矛盾主要引导到或约定在良性运行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