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局极度舒适:精神病打人被判3年6个月


2018年10月29日,南三环洋桥西公交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突然失控,与相邻车道的小轿车发生交通剐蹭。而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发当天,邓某乘坐678路准备前往万芳桥,但因售票员报错站,她没有及时下车。司机在洋桥西进站时,因停车位置距离站台还有几米,邓某表达了不满,他便又将车向前挪了几米,却又被邓某指责前门没有正对站台。

“你下不下?”司机见邓某毫无下车的意思,便关门起步。冲突随即发生,邓某用手里拎着的整箱牛奶砸在司机的手部,还进行了殴打、推搡,导致司机双手离开方向盘。虽然司机紧急刹车,但仍导致了交通事故,车上也有乘客受伤。

2019年7月15日下午,本案在丰台法院公开宣判,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其辩护律师认为,邓某患有精神疾病,公交司机仍对其辱骂、呵斥,在双方已经发生争执时仍选择发动车辆,对事件本身也有过错。邓某系冲动行为,主观恶性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被撞小轿车损失为8140元,一乘客受轻微伤。虽然邓某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鉴定机关认为,邓某在案发时并未发病,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SO,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半,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没收存档!

看吧,不说所有的“精神病”都能免除惩罚的!

 

关于精神病法律承担文献:

《关于住院精神病人有关法律问题的初探》

《精神病人违法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精神病病人保护性约束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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