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可主张返还彩礼
八辩律师事务所 朱星律师 13086975955
问题:未婚男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否主张返还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解答:返还彩礼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而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后民法领域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
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这种情况是可以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案例:1.罗某1、拉某1、拉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案号: (2018)川3434民初365号)
2.王某1、王某2与左某1、左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案号: (2018)甘05民终720号)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19号)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