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小果成了热门人物,不仅进入了各大新闻热搜榜,吃瓜群众也是抱着“谈屋及乌”的态度,对案件的相关细节,更是“敏而好学”,比如专利减刑,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
我们首先来科普下。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但专利减刑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让一名死囚犯华丽转身成了夜场大老板,继续开始风光无限的人生,这样的专利减刑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绝对不是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专利“去魅”:不应该什么都往里装
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主要是专利事务所,有偿为服刑人员提供“专利减刑”服务,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然而,我们还是要对专利“祛魅”,专利未必就是高科技,也未必有什么社会效益。
比如,原中国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在服刑期间研制出的“移动终端支撑架”专利,也只不过在万向台灯座上安了一个能放手机的平板。多年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曾怒斥“垃圾专利”把专利奖励的经给念歪了。
再比如前伊利掌权者郑俊怀。郑俊怀等5名原伊利高管在2005年成立华世商贸,两次分别挪用伊利集团1500万和150万,购买伊利社会法人股票,犯挪用公款罪,郑俊怀被判刑6年。
而伊利独董俞伯伟也曾经表示过郑俊怀此人一直把伊利视为自己的独有物,也是在这种独裁思维下,才会滋生出挪用公款这种违法行径。但是包头市法庭宣判的是六年的有期徒刑,实际上的郑俊怀却只服役了不到4年。
正如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中所说的那样:郑俊怀挪用2.4亿公款及其它违法犯罪的证据确凿、案卷俱在;郑俊怀被人为假减刑,被判6年减为3年半;出狱后郑俊怀又被指控侵吞黑龙江近2亿国有资产……就是这样的案犯,却常年逍遥法外,一方面长期诋毁、抹黑、破坏伊利,一方面又在媒体面前包装自己、虚伪地说“不会做损害伊利的事”。
郑俊怀减刑的理由也正是如同孙小果一样,发明了“假节水设备专利”,这样一个之前的企业大老板,倒是多才多艺,如果郑钧怀之前是个物理学或者工匠还有可能,工科靠自学,还发明了专利,是智商开挂还是其他开挂,我们不禁要打个问号了。
专利减刑:应避免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减刑的借口
什么样的创造属于重大技术革新,在实践中有没有实际价值等衡量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
实际操作中主要看能否通过审查,具体审查指标参数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申请上,鉴于发明审查严格和审查期限长,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更快捷方便,因此容易成为别有用心者利用。
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下称三类罪犯),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虽然对这三类罪名进行了限制,但对于专利减刑来说,避免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减刑的借口,需要设置更为专业和清晰的细则标准。
正义会缺席,但是不会迟到。相信孙小果的案例绝非个例,只会是一个开始,二十年前的旧事能翻出来重判,相信像郑俊怀之类的,也曾很不合逻辑的用过“专利减刑”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