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大有可为 卫健委连发3个相关文件


 

 

 

今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份文件,并于上午10:00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3份文件的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流医院的相关责任人及相关媒体参与了本次发布会。

 

创新分类管理:按使用人员和服务方式分为三类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及本次新闻发布会的背景,是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因此就有了《通知》的出台。

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最终按照使用的人员、服务方式的维度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了3类。分别是:远程诊疗、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

3份文件基于此分类逻辑,规定了3种试行管理办法。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也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

三类服务的不同界定

第一类是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通知》中提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如何监管?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则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这个法律责任,这样的话更加有利于我们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的监管”该负责人说。

 

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提出诉求,由这个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他们两者之间,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方面,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

远程诊断方面,“目前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我们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