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确立科学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


       理论的发展和历史的事实都证明:农民在历史上的困境并不是因为土地私有制,而是因为公权的弱化、异化和非科学化,因而不能有效地防范异化力量对土地私有制的侵犯。农业土地全面、恒定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平等私有制和家庭平等承包制同属平均地权主义,而平均地权只可以是暂时性之举,恒定性地平均地权实质上是把应流动的农民束缚于土地、限制农民个人的经营能力和限制土地集约化经营的空想社会主义错误制度,空想社会主义土地制度以不切实际的道义原则违背了以尽可能少的人力支配一定的物力和以一定的人力支配尽可能多的物力的经济法则,因而是必须放弃的土地制度。

       根据现代科学社会主义所有权理论,所有权包括委托权、受托权和最终受益权,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同其它所有的国家公民一起构成了全部国家财产的所有者,而不仅仅是土地所有者,根据科学社会主义原理自觉确立的土地农民私有制正是全民所有权——委托权的实现,而劳动公民个人不论是否直接占有土地,只要通过劳动获得了粮、菜、衣服等土地收益,就是实现了土地所有权。

       现代科学社会主义又认为,根据公民平等定理和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和其它所有国家公民一样,其基本生活条件的获得必须由公权来保障,土地所有制要适应农民的私人经营能力而确立土地私有制,这样,在科学社会主义政权和科学社会主义全民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之下,土地私有制就成为了科学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农民的公民权——国家财产所有权才获得了科学化和最优化地实现,农民和土地才会按照经济规律处于必要流动状态,加之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高强度的科学社会主义政权的保障,土地必然日益地集约化经营,农民在人口中的比例必然不依行政制度(户口制度)而定,只能依经济规律而定,如此必使中国农业发达可期、中国农民富裕有望。

       传统经济学所说的“破产”现象的实质并不是财产的丧失,也不是“大鱼吃小鱼”的结果,而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提高或降低后占有权的用存废转。在科学化的全民生活保障制度尚未确立的条件下,所有权转移者的生产和生活依赖转移所得、自身劳动能力和市场机会,而科学化的全民生活保障制度确立后,排除了所有权转移所得和市场机会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生存危机,从而使所有权转移者的生活依法得到保障。所以,科学社会主义全民生活保障制度和科学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在我国确立后,由于土地集中而转移地权的农民不可能是所谓“破产”农民,作为农民的地主也不可能是封建地主,而土地集中正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必要。

       不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土地私有制还是其它社会形态中的土地私有制都不意味着土地私有者可以绝对自由地处置土地,既然土地私有制是社会整体对农民私人的生产责任的委托,那么,社会公权就具有规定土地流转方向的天然法权,科学社会主义政权更加具有科学化地规定土地流转方向的权力资格,加之土地流转大部是在农民之间进行,所以,在科学社会主义政权的保障下,土地私有制不但不可能对社会整体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反而恰恰是粮食安全的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