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好监管观、真正搞好监管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搞好监管,人们要树立好监管观。

1、人人有责的监管观。监管是监督和管理合二为一的一种简称,监督是监视、监听、监察、督导、督促或督办的一种行为,管理是管人、管事、管物、料理、打理或护理的一种行为。监督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只要人与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产生监督行为,为了得到有利或防止受害,上级与下级、同事与同事、朋友与朋友、路人与路人等之间,就有可能进行互相监督,因此说,监督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人人有责”。管理也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每个人需要管理好自己的时间、空间、心理、心态、心情、思维、思想、性格、爱好、身体、语言、行为、学习、工作、生活、家庭、事业、财物、事务、亲情、爱情、友情、配偶、子女、父母、下属或其它人等,因此说,管理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人人有责”。

2、主导者要负根本责任的监管观。领导者、管理者、教育者或监督者都拥有一些权力,支配、控制或主导着被领导者、被管理者、被教育者或被监督者,由此在监管中是主导者,而被领导者、被管理者、被教育者或监督者在监管中是被主导者。正因为如此,凡是被领导者、被管理者、被教育者或被监督者所犯错误、所出问题或所致恶果,追根溯源,最根本原因在于领导者、管理者、教育者或监督者。

3、讲政治的监管观。在家庭中,维护好夫妻关系、养育好孩子、营造快乐氛围或过上幸福生活等,这也许是家庭的政治目标,家庭施行监管就应当讲这样的政治目标。在单位中,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犯大错误、齐心协力和完成好任务等,这也许是单位的政治要求,单位施行监管就应当讲这样的政治要求。在国家中,搞好领导工作、管理工作、教育工作、监督工作、社会思想、社会文化、社会建设、社会发展、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完整和防范外来侵略等,这也许是国家的政治任务,国家施行监管就应当讲这样的政治任务。因此,凡是施行监管都应当讲政治。

4、“合并”比“分开”更重要的监管观。无论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还是监管体制或其它体制,都有一个“合并”和“分开”的矛盾问题,为什么要“合并”?是为了精兵简政、厉行节约、避免政出多门、减少繁杂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人民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或增强社会竞争力等,由此有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或“合并机构”等做法。为什么要“分开”?是为了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做法,或者为了解决领导不自律、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周到、处事不公正、执法不守法、履职不勤政、用权不廉政、失职渎职、奢侈浪费或贪污腐败等政治问题,由此有了“政企分开”、“党政分开”、“政法分开”和“监管分开”等做法。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或监管体制的改革,在处理“合并”和“分开”的矛盾问题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就“合并”和“分开”的矛盾问题而言,是“合并”重要还是“分开”重要呢?在我看来,“合并”和“分开”都重要,然而相比而言,“合并”比“分开”更重要,因为,“分开”只是为了解决某一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而“合并”是为了解决“形成合力”、“弈活全盘棋”或“实现共同目标”的问题,所以说“分开”比“合并”更重要。如何进行体制改革是属于“顶层设计”问题,其中需要解决好“合并”和“分开”、“相对”和“绝对”、“责、权、利”和“统一性、独立性、制约性”等矛盾问题,我们进行体制改革,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搞“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不看重“合并”、“统一性”而是过分的、绝对的或不合理的“分开”或“独立性”,由此“拳打脚踢的议会”、“美国政府关门危机”成了家常便饭。

5、权力和权利要区别对待的监管观。在施行监管行为中,有些人、部门或机关拥有监管权力,而有些人、部门或机关拥有监管权利,由此有了“监管权力”和“监管权利”的矛盾问题。其矛盾问题看似很平常,其实很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其矛盾问题,就有可能搞不好监管。为此,对凡是拥有监管权力的人、部门或机关,都应当赋予“权、责、利”,其“权”有询问权、督办权、审批权、上报权、办案权、否定权、奖惩权或备案权等,其“责”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组织责任或其它责任,其“利”有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待遇利益、晋升利益或其它利益,只有对拥有监管权力的人、部门或机关赋予了“权、责、利”,才能使其搞好监管,否则即使有监管的人、部门或机关也会作用不大;对凡是拥有监管权利的人、部门或机关,都应当赋予更多、更方便或更有效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或话语权利,其中权利与义务、权利与制度或权利与机制要相统一,凡是无视权利、过分强调权利或滥用权利都是不对的。作为领导者、管理者、教育者和监督者等拥有权力的人、部门或机关,要主动、自觉地接受拥有监管权利的人、部门或机关的监管,建立严密、可行、有效或长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6、监管三个环节的监管观。监管通常有三个环节,即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通常人们认为,如果搞不好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就搞不好事后监管,因此断言事前监管、事中监管比事后监管更重要,其实不然,事后监管比事前监管、事中监管更重要。因为,现在人们有一个共识“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这有较强的辩证性、合理性或思想性:(1)“只看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观念;(2)“只看结果”是希望监管者在事后监管中要做到“奖惩分明”,从而能增强被监管者的自律性、自制性或自觉性;(3)“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是希望监管者在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中不要“唠唠叨叨”、“忙忙碌碌”、“事必躬亲”或“大动干戈”,否则会适得其反,只要重点搞好事后监管,就会有“攻心为上”、“无为而治”或“不战而胜”等思想境界和监管效果;(4)“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能充分发挥被监管者的主观能动性,在不监管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自觉地遵纪守法和做好本职工作,循环往复,就有可能形成良性的监管机制。所以说,事后监管比事前监管、事中监管更重要。然而话又说回来,“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要绝对化,而要在搞好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的前提下,更要搞好事后监管。

7、“顺其自然”、“天人合一”、“上善若水”、“不争为争”、“无为而治”、“中庸之道”、“知行合一”和“以人为本”等的监管观。做监管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要想做好人的工作,就需要树立其监管观,其监管观反映了自然规律、自然法则或客观要求,体现出是一种大道、大智慧或大谋略,这也许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最根本、最重要或最主要的方式方法。

8、“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实事求是”、“阴阳结合”、“刚柔相济”、“软硬兼施”、“攻防兼备”、“标本兼治”、“宽严适度”、“能屈能伸”、“进退自如、“情理交融”、“取长补短”、“惩恶扬善”、“赏罚分明”、“正人先正己、正己先正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速则不达”、“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仁政”不要“暴政”和“以奖励为主、惩罚为次”等的监管观。做监管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问题,要想处理其矛盾问题,就需要树立其监管观,其监管观具有较强的辩证性、哲理性、思想性或指导性,也许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最重要的辩证法、辩证思维方式方法或行为方式方法。

9、“史官”、“处下”、“平衡”、“平等”、“民主”、“理性”、“智慧”、“技巧”、“智商”、“情商”、“养心”、“养德”、“养生”、“良心”、“善心”、“公心”、“心智”、“心机”、“公开”、“开明”、“文明”、“美德”、“自律”、“德治”、“法治”、“科学”、“服务”、“创新”、“辩证法”、“激将法”、“严明”、“严格”、“严肃”、“严密”、“严厉”、“细化”、“量化”、“简化”、“现代化”、“网络化”、“智能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的监管观。做监管工作是一项比较现实、具体、细致、复杂或艰难的工作,要想做好监管工作,就需要有这样一些比较优秀的、合理的或先进的监管观。

10、“权力”、“权威”、“威严”和“威信”的监管观。做监管工作,不能没有权力、权威、威严和威信,否则就像士兵上战场没有枪支、弹药、勇气和战术,因此,作为监管者要想做好监管工作,就一定要认真思考、着力解决权力、权威、威严和威信的矛盾问题。

11“制度比美德更靠得住”的监管观。有一篇文章《制度比美德更靠得住》(作者:陈鲁民,摘自《学习博览》2009年第7期),其中讲了三个小故事:“美国总统布什租一套燕尾服迎接外宾”、“德国总理施罗德开一辆小气寒酸的老爷车”和“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妻子照章交罚款”。再有一篇文章《美国国务院公布2008年官员收礼清单》(作者:欧飒,摘自《文汇报》)介绍:“美国国务院近日公布了2008年外国政府赠送给美国官员的礼物清单。清单上列出收礼人的姓名和头衔、礼品内容、收礼日期、礼品估价、礼品处理方式或礼品存放地点、馈赠者名字以及收礼原因。按照规定,政府官员收到的礼物大部分要上缴。如果礼物不是特别贵重,收礼者可以自费买下礼物。”这三个小故事和一篇文章说明,无论是总统、首相还是总理,在制度面前都要规规矩矩,绝不能搞特殊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逐步理解、接受或采用了“制度比美德更靠得住”的思想观念,随之通过摸索、改革和创新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有“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亮证执法制度”、“一岗双责制”“廉政问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财务集中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制度”等。

12、“利益冲突”的监管观。一篇文章《道德和法律:美国反腐败的两个核心》(作者:王秀梅,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摘自《中国廉政网》)介绍:“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普遍认为,形成利益冲突的始因存在于人的自私德性或恶的人性之中。利益冲突概念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他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主要的腐败源泉,因此,为了防治腐败,一定要首先避免利益冲突。鉴于此,有关政府道德的法律和规章的许多重要条款都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宗旨。例如,在审查总统提名的主要官员的资格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所担任职务的责任与个人财政利益之间不能有冲突。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政府道德准则》是针对联邦官员和雇员而制定的道德规章,违反规章者可能受到谴责或撤职。”

13、“防官如防盗”的监管观。一篇文章《防官如防盗》(作者:华君玉,摘自《南风窗》)介绍新加坡的廉政工作,其中说:“盗来如梳,官来如篦。”、“官吏是两刃刀,既可以做好事,也可以比坏人更坏,因为他们有权力在手,有更多的光环与伪装。”、“把官员当作一个雇员,一个处于主人严厉监督下的雇员”、“其他的先不说,光是其中的两条就会吓得那些心存不良的官员屁滚尿流,两腿发软。一个是要每个公务员每天写日记,其做法是,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日记本编印好页次和年月日。把当天的活动一一记上,每周交给主管上司审查并签字。如果本人说假话,双方都要受到刑事处分。第二是行为跟踪制度,这与日记是配套的。对于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进行暗中跟踪,不只是在公务员行为中,也调查其有无出入公务员不准出入的场所。并对照其日记一一核实。”再有一篇文章《新加坡的反贪机制》(作者:中央党校第23期一年制中青班赴新加坡考察团,摘自《新华网》200827日)介绍:“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采取卧底、“放蛇”、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新加坡有关法律把公务员收受礼品也列入涉嫌贪污范围,并有严苛的规定:第一,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第二,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即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最高首长)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不得超过300美元;第三,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则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价格付款;第四,如果接受下属人员的款待活动,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必须是适度的,不能超过举办款待人员月工资的2%。”。

14、“趋利避害”的监管观。古今中外,有许多监管方面的思想、理论或学说,然而至今未有统一的、普遍认可的或大家都爱使用的监管方面的思想、理论或学说,这是为什么?因为各自有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等,或者各自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地理环理和生活习惯等,或者各自有不同的心理、思维或思想等,所以有这样的状况。然而,我认为,无论各自有什么不同,总的来讲,客观事物的性质决定客观事物的变化,如水在常态情况下,只要温度达到100℃就会沸腾,水的如此变化可称之为“道”、“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如此之“道”、“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在万事万物中大量存在着,人们要想理解、把握或解决好万事万物之中的矛盾问题,就必须理解、把握或遵循其中的“道”、“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从而对人或对己有利,否则对人或对己有害,因此,人们做监管工作一定要树立“趋利避害”的监管观。现在,中国与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外监管方面的思想、理论或学说不断引入中国,致使中国人有些眼花眼花缭乱、应暇不接或不知所措,对此,作为中国人一定要有“定力”,无论是什么样的思想、理论或学说都要用“道”、“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来考量,或者都要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哲学观念来考察,凡是背道而驰、违背自然规律、无视自然法则或通过实践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无论是什么样的思想、理论或学说都应当否认、校正或“趋利避害”。目前,美国的一些监管做法值得人们“考量”或“考察”,如有一篇文章《美国式腐败》(作者:文海纳,摘自《廉政瞭望》2007年第3期)讲:“合法”腐败——美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将腐败“合法”化。政府官员发家致富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官员在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几进几出。在政府内他们是积累经验、建立关系,然后就下海去赚钱,几年后再上岸,过几年再下海,如此下海、上岸再下海……第二条生财之道是夫妻党。比如,克林顿在阿肯萨州当州长的时候,他太太就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务自然是“不尽长江滚滚来”。人情腐败——想当总统的人需要有一批“死士”为其四处奔走,效犬马之劳。主公上台后自然是要论功行赏,按插到各个部门任职。美国的许多大使职位都可以供总统送人情用,而且已经司空见惯,大家见怪不怪。罗斯福竞选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帮了大忙,所以弄了个美国驻英国大使当当,在国外也风光一下。轻处犯罪高官  美国历史上职位最高的贪官是副总统安基诺(总统是尼克松)。安基诺被控涉嫌讹诈、受贿与偷税,但他最后仅承认一项漏税,所得税少填了2.95万美元,法官判罚款一万美元、三年徒刑,缓期执行。也算是不了了之。美国高官如有违法行为,一般也就是辞职了事,主要有两原因:第一,高官身边都是律师。总统就有一个律师班子为他服务。律师不仅可以帮助总统出谋划策,而且可以起到一道缓冲屏障的作用。比如,富人和要员的税表一般都由律师代填,当事人即便有偷税漏税的,似乎也还像是好人干坏事。第二,贪官大多以辞职了事,因为美国对白领犯罪判的本来就轻。“软钱”——给政党的捐款就是所谓的“软钱”,政客们通常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拉赞助。拿了钱的政客就会巧妙地运作,让政府制定出倾斜给某些行业的政策或法律。有的时候回报也并不一定要有实际内容,只要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给他们一些荣誉就可以。在美国,党是虚的,所以主要是国家领导人给面子。

15、“高薪养廉”的监管观。做监管工作,从国家层面讲,有“高薪养廉”的说法或做法。如何认识“高薪养廉”的监管问题?对此,我谈论一些观点,仅供参考。

一、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和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

目前,许多人反对“高薪养廉”,道理有许多,而且道理很充分,从而导致国家、企业或单位在处理“高薪养廉”问题上是举步维艰,最终导致不能较好地处理工资与廉政的关系。为了处理好其关系,首先要端正我们的认识。

(一)历史地认识“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并非是外国人的“专利”,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高薪养廉制度,被多个朝代作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俸禄,使其不致因有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这就是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到了清朝,则干脆在额定的俸禄之外另行增加大大高于俸禄数额的钱财,直截了当地称之为养廉银

传统观点认为宋代官俸丰厚,清代赵翼有关“宋制禄之厚”,“恩逮于百官惟恐其不足”等评论,经常被人们所引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宋人自己的有关议论中可以看出,如王安石认为:“方今制禄,太抵皆薄”;李清臣指出,当时官员“身虽挂仕版,名虽荣盛世,而无资以继其生”。因为宋朝的物价只在初期由太祖到真宗的60多年间较低,而宋英宗时代,由于与西夏战争爆发,导致了物价不断上涨,历史资料显示仁宗时河南地区的陈州比太宗时麦价高出五六倍。宋朝曾多次提高俸禄,到南宋后期,官俸已“七八倍”于宋初。尽管由于宋朝物价上涨厉害,薪俸增加的速度不及物价增长那么快,所以还称不上“高薪养廉”,而只是“增俸养廉”。但是这一举措与其他重典治贪的法律配合,“重禄重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抑制腐败的作用,一个开封府吏曾谈到他对重禄重法的感受为:“向时遇事,且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自今诚恐有暇及此。”它生动地反映了“重禄重法”对部分官吏腐败的抑制作用。

试图在制度上实行高薪养廉的是雍正皇帝。清兵入关后,基本上是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禄也定得很低。而且还不断要求官员们“捐俸”、“减俸”以满足军事行动带来的国家开支,使得官员的正常收入与生活益显窘迫。官员为了维持其正常生活或挥霍性消费,以及迎来送往、打点上司,除了靠贪污受贿外,还有一种弥补措施,就是征收耗羡(也叫“火耗”)。所谓耗羡本来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所以允许地方官在征收时每两加征一二分(2%3%)作为对合理亏损的正常补贴。但由于国家没有正式的制度,各地征收的标准相关悬殊,所以这笔“计划外”的收入一般都要加到一钱(10%)以上,重的要加至四五钱,甚至达到正额的数倍。这些多数都成了官员们的额外收入。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也树立了一批清官典型,但是康熙却没有意识到低薪制度的弊病,没有在惩贪的同时解决官员的合理待遇问题。晚年的康熙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故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于细故也。他想到既然当官的必须有必要的开支,为什么国家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合法收入,使他们不必从非法的途径想办法呢?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他一方面严厉打击腐败,整顿吏治,另一方面也正视现实,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将全国的耗羡统一规定为每两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税收,存留藩库,官员按级别从中提取“养廉银”。雍正宣称:“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养廉银”远远高于正俸的标准,总督高出83.87129.03倍,巡抚高出64.5296.77倍,布政使高出32.2658.07倍,按察使高出23.0864.95倍,道员高出14.2957.14倍。级别越高,养廉银的倍数也越多,到州县官中的同知,养廉银仍高出正俸520倍。而一些佐杂官员,则“养廉银”与正俸比例显得较低。这样一来,官员们完全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不必再为办公费无处开支而发愁了。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减轻。于是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腐败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了。但是到了乾隆时期,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逐渐放松,吏治又趋于腐败。

在这些历史上的举措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那就是:首先,机构和官员要比较精简。例如明朝机构臃肿,冗员极多,所以即使在明知薪俸太低引得贪风盛行,也不得不维持这种低薪。其次,国家的经济实力要发展到较强大。例如清朝康熙时,对于低薪带来的腐败当时的政府并非没有看到,事实上也已经有监察御史赵璟在康熙8年(公元1669年)时向皇帝发表了一通议论,并明确指出“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要求增加俸禄,但因军费支出的刻不容缓和国家财政的困难,在此情势下,加俸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赵璟的增加俸禄以养廉的要求,尽管是合理的,但得旨仅仅是“该部知道”。发展到雍正年间,通过“耗羡归公”的方法,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养廉银”的经费有了着落,打开了反腐败的新局面。而宋朝则不顾机构膨胀、官吏队伍的冗滥和国力的“积贫”,一味强行实施增俸养廉,结果“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搞得户部长期入不敷出,导致国力始终无法振兴。这就是不顾客观条件限制,不以裁减冗员创造条件而导致的恶性后果。

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我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凡是将“高薪养廉”与其它反腐败措施结合得好的,则都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其它反腐败措施主要是指重典治贪的法律制度,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群众监督等等。高薪养廉制度在某些朝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是在于它是符合了人性的需求,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这种基本需求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生存问题,还包括了与人的社会地位相称的经济收入和开支问题。如果说“高薪养廉”制度有其合理性,那还在于它符合了人的正常心理,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用了人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在守法和枉法所带来的利害得失面前,他们宁愿选择守法拒贪以保持其已有的名誉、地位和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选择枉法贪赃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或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对群众来说,减少了他们对因低薪导致的官吏生活困难而腐败的同情心理,“高薪养廉”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把矛头对准仍然胆敢贪污受贿者。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宋朝的重禄重法,还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养廉抑贪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客观存在、有史为证的,不能轻易否认。

(二)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一些人对“高薪养廉”只看到弊而看不到利,或者只看到无效而看不到有效,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在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

1、“高薪养廉”既有利又有弊。

1)“高薪养廉”有利之处:一是“高薪养廉”能“养心”。“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说,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工作安心和思想上进,因此,“高薪养廉”能“养心”;二是“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管,只要是“高薪”,就能高薪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三是“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高薪养廉”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就能用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来约束行为人,从而“高薪”就能“肃贪”。

2)“高薪养廉”有弊之处:一是“高薪养廉”必然会增加国家、公司或单位的支出,从而就会加重国家、公司或单位的经济负担;二是“高薪养廉”必然会拉大“高薪”与“低薪”的差距,从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是“高薪养廉”可能会引发相互攀比,给官员们拿高薪不让腐败,同理,医院的医生们也可以提出索要高薪,否则我们就要收红包!各单位的采购员们也一定会理直气壮地说:要是不给我们高薪,我们就要吃回扣!四是“高薪养廉”有可能“生腐”“养贪”。“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官员们把“高薪养廉”视为一种特殊权力、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的象征,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行贿受贿,那么“高薪”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可能“生腐”。再是,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高薪养廉”,而不注重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官员们就会把“高薪”作为一种挥霍浪费、日嫖夜赌和换取名利的资本,这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会“养贪”。

2、“高薪养廉”既有效又无效。

1)“高薪养廉”是有效的。“高薪养廉”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高薪养廉”的本身,而关键在于与“高薪养廉”相关的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如何?如果其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较为严密、严格或严厉,那么“高薪养廉”就可能有效。如《廉政瞭望》2008.4期以“普京反腐的语言艺术与铁腕政策”为题目,内容反映:“2004410日,普京签署命令,俄罗斯35万联邦一级官员中有10%的官员从200439日开始涨工资,部长一级的官员工资上涨了近4倍,副部长和司长一级工资上涨411倍,而低级别的官员工资上调幅度则在3倍以下。高薪养廉是普京为官员们大幅度提薪的主要出发点。近期俄罗斯每个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政府将编制易受贿赂职位的名册。担任这些要职的官员们将领取更高的工资,享有更多优惠,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这是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打击腐败计划中的一项规定。”至此,我们要看到,俄罗斯实行了“高薪养廉”之后,它的监督措施更加严格,即:“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由此推断,该国实行的“高薪养廉”也许有效。

目前,新加坡、美国、日本、芬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了“高薪养廉”,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有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监管措施。一是制定了整套法规,如新加坡对公务员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和《防止贪污法》等法规;二是制定的法规比较详细,如美国1990年制定《行政部门雇员行为道德准则》规定,公职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形下,可以接受20美金或少于20美金的礼品,同时规定,每年从任何个人处获得的单项礼品的总市场价值不得超过50美金。雇员可以接受奖品和荣誉学位,但不能接受现金或投资收益,礼品总的市场价值为200美金或以下,如果超过200美金则须经过道德官员局面决定。(《中国监察》2008.16,题目《美国制约权力的几点做法》);三是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新加坡和香港采取了“垂直领导”、“卧底侦察”和“廉洁考验”(请上网查)等措施。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高薪养廉”是比较有效的。

2)“高薪养廉”是无效的。“高薪”不能“养廉”时有发生,如:

据《廉政瞭望》杂志2005.5期中的一篇文章《肯尼亚:高官巨薪让养廉破灭》报道:肯尼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多美元,位列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名之后。肯尼亚议会议员每人年收入近1.7万美元,为国民平均年收入的400多倍。各部门首居要职的官员的工薪更高,如肯尼亚防控艾滋病委员会前主席玛格丽特.高卡拉博士月薪达2.6万美元,反腐最高机关的首脑月收入3.2万美元。从目前的情况看,肯尼亚腐败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贿赂和欺诈国家财产每年吞掉了该国近10亿美元的财富。

中新网32日电香港《大公报》200932日刊出署名评论文章说,高薪养廉之类的话题屡屡被人提及,高薪是否真能养廉?事实上,豪贪巨蠹人们见过不少,但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与此相反,倒是因为财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欲壑难填。待遇不是产生腐败的原因。廉确实需要,但养廉不能靠高薪,而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否则不但治不好腐败病,而且更会使反腐败走进死胡同。文章摘录如下:据媒体报道,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国资委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160多家央企所有负责人的最高薪酬为118万,最低为20多万。诱人的薪金,为何还养不了廉?去年初,审计署曾透露:160多家央企,一次审计就使得38名头头在案难逃。今年竟出现几乎全军覆没的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

3、“高薪养廉”既重要又不重要。

1)“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如何才能较好地防止腐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是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但是这种做法就像大人管孩子一样,打得太多,孩子是不服管教的,因此,采取以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另一种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团结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进取心理而不想腐败,这种做法就像那些有方式方法的老师,能够使自己的学生自觉地服从管教,因此,采取以表扬、鼓励或团结为主的做法是一种聪明的做法。目前,我们在反腐倡廉上所采取的措施是以第一种做法为主,因此达不到较好的效果。如果我们能采取“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团结为主的做法,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说,“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2)“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上来理解“高薪养廉”,也许“高薪养廉”就不重要了,如果我们仅仅依靠“高薪”来达到“养廉”效果,就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能否真正达到“养廉”目的,关键要“依法治国”,即要制定并执行好制度、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要搞好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或廉政教育,从而才能真正达到“养廉”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三)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目前,我们要想解决好对“高薪养廉”的认识问题,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怎么历史地、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都可能是“纸上谈兵”。

1、客观地认识国外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最好先认识一下国外是怎样做的,他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这当中有许多鲜活的例子,一听、一看就清楚,拿来我用,这样能省时省事。

2、客观地认识国内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还要对我国已经实行“高薪养廉”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发现其中的优点或长处、找出其中的缺点或短处,“对症下药”,提出建议意见或对策。

3、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我国能否普遍实行“高薪养廉”?不能因为“高薪养廉”好坏就立即实行或永不实行,而要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或今后社会发展而定。就目前而言,我国能否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如果我们的经济实力雄厚了、制度法规跟上了、人们思想认识提高了,以及相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了,只要能趋利避害,为何不可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呢?然而,如果我们在经济实力、制度法规、思想认识等有些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即是“高薪养廉”再好也不能普遍实行“高薪养廉”。

二、实行“高薪养廉”的作力点要强化监督。

实行“高薪养廉”能否有效?最根本点在于能否强化监督?如果采用“高薪”能强化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那么“高薪”必定能“养廉”。

(一)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工作思路。目前,我们做监督工作,尤其是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存在较严重的软弱性、无效性,致使一些领导干部欲所欲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家钱财、贪污受贿、挥霍浪费、腐化堕落,有的成了众矢之的的腐败分子、阶下囚。如何才能解决其“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呢?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思路,即“高薪”——“强化监督”——“养廉”,也许按这个工作思路去“强化监督”,既能解决在监督工作中的“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又能达到“养廉”目的。

“高薪”是人们的一个强烈追求,人们为了“高薪”就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监督,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因势利导,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或法规等,强化监督,从而“高薪”必定能“养廉”。

(二)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交换条件。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要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如果不能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就把“高薪”让给他人,否则就必须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

(三)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实行“高薪养廉”要灵活,把“高薪”变成一种奖惩手段,如网上反映,新加坡实行廉洁与养老挂钩,新加坡公务员没有退休金,而是靠公积金养老。根据该国《中央公积金制度》,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

我们实行“高薪养廉”要与“目标管理”、单位个人得失、反腐败各项工作和工作制度等相结合,把“高薪”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数量和发放形式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重点要做到“重禄重法”、“高薪奖贤”(“贤”指“德才兼优”)、“高薪奖勤”(“勤”指“勤政”并有“突出业绩”)和“高薪奖廉”,从而“高薪”就能成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并能有效地“养贤”“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