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付式消费纠纷与商品房资金监管加强开始的“联想”


         在阅读北京商报20201029“预付式消费”风险多 教育机构投诉集中》与中新经纬同日《首付交了,房子却烂尾了 多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不禁进行联想,在商品与服务交易中只要不存在即时交割就会存在各种风险,如何规避与控制这些风险呢?

一、商品与服务交易中非即时交割的各种形态与纠纷的列举

在商品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采取交易的方式是以物易物,商品交易即时交割,服务也是采取即时结算,后来,由于以物易物的不方便,产生了货币,而货币背后一般是存在国家信用,而由于商品与服务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时滞性,从而出现了“赊销”与“预付”,其背后存在的是商业信用,从而我们在会计学上出现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两个科目。

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因赊销与预付产生的纠纷,我们主要分析以下几个事例;

1、预付式消费,例如我们办理的各种“预存费用”各种卡,报道中的教育机构的预收费;商品房的首付等,最后由于合同不履行导致各种“商家跑路”、房子烂尾。

2、各种“迟延履行”,例如: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货款等。

仔细分析,这些纠纷的产生就是合同义务履行方为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对于预付式交易与“赊销”的风险防范。

在商品与服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预付式交易与“赊销”,其产生的风险,本质上就是合同相对方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风险防控,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1、《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这是从后果上进行震慑;

2、《担保法》中要求合同义务的履行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的担保措施,本质上是对违约责任得到执行的保障;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申请的财产保全,本质上也是对违约责任得到执行的保障。

4、在金融理财合同中规定的资金托管,其实在加强商品房预收资金的监管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托管。

我们再此,可以对商品房资金监管的效果进行一下简单分析与预测:

按照相关报道,对于商品房预收资金进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防止挪用资金,在二手房交易中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是,对于防止预售商品房“烂尾”效果值得考虑,我们可以暂时将各种“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先搁置,我们讨论以下风险:

1)、商品房预售资金难以覆盖开工面积,举例讲,预售商品房100套,签合同的只有80套,即时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资金的缺口依然存在;

2)、开发商进行土地、在建建筑物抵押融资、各种商业贷款、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导致诉讼,起诉方申请法院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保全、在建建筑物财产保全,胜诉后进行司法拍卖;

其中我们知道风险点在于商品房的预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预售)》(包括按揭贷款合同)即时资金全部到位,由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购房者通过预售取得的房屋被司法拍卖或者开发商折抵欠款,购房者只能按照合同违约处理。其实,我们看到在商品房开发相关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始终存在面对商品房及其依附一体的土地使用权,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为一方的(资金)债权人、建筑商与开发企业存在工程款债权(背后为建筑材料供应商与建筑工人的劳务工资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形成的债权,商品房购买者与开发企业形成的债权,各种债权人在诉讼与执行程序中为了优先权不断进行博弈,其中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群体事件经常发生。

三、数字经济环境下,对预付式交易与“赊销”风险的控制之策。

正如前面分析,在商品与服务交易过程中,之所以出现预付与赊销,主要依靠的是社会商业信用,在此风险的控制中,还是需要从商业信用上着手。所有与此相关的风险,本质上就是合同义务履行一方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违约风险,最终需要在商业信用中将合同履约能力作为重要参数,现实中我们的征信系统主要是金融系统的征信,而对于普通商业合同信用很少涉及,之所以出现如此结果,主要征信成本较高,信息难以共享导致。

在人类社会开始步入数字经济的今天,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产业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应用,企业各种数据收集与统计也许不再成为横亘大山,数据之间进行共享也成为可能。

现实中,我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相关基础信息,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企业企业涉诉情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网络查询专利、商标、著作权情况,当然其他基础信息网络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其实,只要将企业合同情况作为公开统计信息进行公开,只要设定较为科学的指标体系,类似于股票指数一样,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询,合同相对方就可以进行在是否交付预付款或赊销商品时进行决策,对于那些合同履行能力指数较低的企业,可以不签合同或者要求提供各种担保,当然,这种指数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由权威机构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