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制度——田赋制度(十四)


         三、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整理地籍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时期所用土地记录是沿用时代的鱼鳞册,而这些图册时间上相去已三四百年之久,因此,其中绝大多数与事实不符,地、户、粮三者也往往是不相一致,有地无粮、有粮无地、或地少粮多、或有契而土地已转他人之手等等现象泛滥。而地政的极为混乱,又给不法官吏的舞弊和地主的逃税带来了绝佳的便利条件,其结果自然是政府税收短缺,税收的短缺又引发了政府的加税,而提高地税税率的结果,又导致地少者负担益重。这种恶性循环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所以清理田赋必先清理地籍,清理地籍最根本的办法为清丈土地,此法是清理田赋之治本方法。通过清太土地可使地户粮归纳在一起,按地可以得户,地税也就无法逃脱,以达到平均赋税、充裕财政的目的。清丈土地后,又可取得征收地价税的依据,为开征地价税作准备。但是,清丈土地费时间长,花费也大,国民党政府无此能力从事此项具体工作,仅实行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是整理地籍治标之策,需费较省,实行较易。土地陈报指土地业主将其户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积、粮额自行陈报登记,各县即据此编成籍册,再以此项册籍为依据纠正田赋不实,也可作为清丈土地的第一步。
  1934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提出举办土地陈报一案,并拟定办法,经国民党四中全会、行政院、各省市征集意见,最后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举办土地陈报。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对办理土地陈报原则、实施计划作了新的规定。土地陈报由地方转为中央接管,划定区域,限期完成。到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者达四百余县。管理土地陈报的机关,在1941年前为省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县设县土地陈报处。1941年底财政部接管田赋和土地报陈报后,中央由田赋管理委员会内设整理处赋籍科主管,各省田赋管理处第三科主管土地陈报,县设土地陈报处办理。前面已述整理地籍为田赋整理的根本办法,因当时政府无力推行,于是采用土地陈报的办法。此法推行后,全县地籍洞悉无遗。在粮多田少者,自可以剔除其不合理之重累;在粮少地多者,自可以使其负担之负担;平衡负担之效,由此可见。可见办理土地陈报后按土地多少负担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再是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负担田赋土地增加,在此基础改订科则,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陕县,办理陈报后,溢出田地六十八万余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而省县盈收三万七千余元。又如安徽当涂,办理陈报后溢出地亩二十八万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达百分之二十九,而省县盈收十一万余元。其他省也有类似情况。但土地陈报只在局部地区取得效果,实际上在许多地区未能达到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阻挠。如厉行陈报,其结果必然是大户过去匿漏的赋额会被清查出来,他们的负担也必然会加重,因此士绅们千方百计利用陈报土地的弊病,进行反对,或要求缓办。致使土地陈报总的看来收效不大,均衡负担的目的也未能达到。另外一个原因为陈报土地不实,技术条件差,无法核查,陈报后仍有姓名的错误、亩分的错误、地类的错误、等则的错误、地界的错误等。既然错误甚多,要公平负担又谈何容易。再次为经办人员不尽责任。经征田赋人员拥有大量空白粮串,如田土清理后,再无法利用这些粮串任意征收从中渔利,因之经办土地陈报时敷衍了事,以达到混水摸鱼之目的。
  ()田赋推收
  要厘清地籍,有治本和治标的办法,清丈土地为治本之法;土地陈报为治标之法,两者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田赋推收。所谓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故称推收。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未办推收时,由于各省无一定之规,无一经管机构,或办理不认真,造成产权转移后,田赋减灭紊乱,弊病丛生。由此可见厉行推收对田赋整理关系极大。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方外明定厉行田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由于田赋属地税,省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办理田赋推收应行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各省按照推收办法的规定,在田赋管理处成立第四科专管推收或项者共有二十一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
  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还规定推收与税契联系办法,田地产权转移时,应照章办理推收,并完纳契税。由于契税很高,故影响推收的进行,加上推收后,户、地、粮三者不脱节,逃税者再无机可乘,因此,奸吏劣绅百般阻挠,致使推收也与土地陈报一样,收效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