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中国,确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和人大监督制度,是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命脉的大事,也是决定依法治国事业成败的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依法赋有行使国家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以及依法赋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职权和职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通过,自2007年1月施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依法治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同级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过程和履职情况实施工作监督,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法公正行使其应由人民所赋予的那部分国家公权力。
由上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对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所应依法实施的宪法监督和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行使的国家公共权力所实施的工作监督,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重要职权之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和监督体制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健全宪法监督制度这一问题也给予了特别重视,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首次明确提出了要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也为我们遵循宪法体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依法应有的宪法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所以,设计建立现代中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具体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法治体制时,必须认真考虑关于如何要坚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当代中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中所应有的的重要监督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应有的国家监督权,应该主要包括两个不同方面的监督职权职责和职能的内容。一是应由其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宪法实施监督权或合宪性审查权;二是应由其依法独立行使的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的国家公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依法行使的监督职权职责和职能。
所以,要坚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对当代中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工作所应有的的监督主体地位和作用,必须紧密围绕上述其所应依法行使的包括以下两个不同方面的监督职权职责和职能的内容来进行科学的设计思考。
1、关于如何确保切实坚持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宪法实施监督权或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职能和作用问题。
我认为,要确保切实坚持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宪法实施监督权或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职能和作用,应该并必须注意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就其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确定范围来看,应该主要定位于既应包括现有依法行使国家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等在内的八个国家公权力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同时还应包括现有其他包括民主党派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等六个方面的在国家和社会中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权力组织机构和公职人员。这样才能有利于真正确保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对党和国家及社会内部所有公权力组织和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能实施强有力的宪法实施监督的全面覆盖,从而确保使党和国家及社会内部所有公权力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和运作,都能始终不偏离正确的宪法轨道,从而确保真正使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官员公职人员都能做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切实防止和避免公权力违法任性滥用和官员公职人员违宪现象的发生。
二是就其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确定来看,就应该主要定位于是要对上述八个国家公权力机关和上述另外六个方面的在国家和社会中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权力组织机构所制定和颁布印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决定、决议和行政命令等内容依法进行宪法实施的监督或合宪性审查。通过这种宪法实施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监督方式,来确保较好实现人大宪法监督权和合宪性审查的最终目的和目标。
2、关于如何确保切实坚持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的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和履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的主体职能和作用问题。
我认为,要确保切实坚持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的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和履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的主体职能和作用,应该并必须注意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实际出发,就其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确定范围来看,应该定位于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直接监督包括现有依法行使国家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等在内的八个国家公权力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现有其他包括民主党派机关等六个方面的在国家和社会中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权力组织机构和公职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党政机构负责对其公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和制约。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保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能够依法集中对包括上述依法行使国家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等在内的八个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使和运用国家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直接的有效的全面覆盖的监督和制约。并通过严格监督和制约,促使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所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能确保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都能确保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就其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确定来看,应该主要定位于是由其负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情况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包括依法行使国家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等在内的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所有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运行过程和履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从而确保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切实依法行使起本应由其行使的所有监督职权职能和职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采取这种监督方式和实施这种工作监督,才能有利于确保较好地实现其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行使和运用国家公权力的整个工作过程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实施有效权力制约,才能确保达到使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所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能确保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都能确保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都能确保切实做到更好地代表人民通过科学用权,民主用权和依法用权来领导和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从而确保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能不断强化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其治国理政的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
总之,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最高国家监督权力机关和宪法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所应有的国家监督职权和职责,就在于由其负责通过合宪性审查等方式实现对党和国家及社会内部所有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使的公权力实施国家宪法监督的全覆盖,以及由其负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情况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现对包括依法行使国家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等在内的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所有同级党和国家公权力组织的公权力运行过程和履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的全覆盖。
同时,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对其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依法治国而根据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国家法律法规。应该说《人大监督法》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更好地保障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当前《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有些条文规定和人大监督工作,还现实存在着不少监督盲区和与新时代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很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规定范围上还不够全面覆盖,还明显存在着监督盲区,缺漏了不少本应由人大常委会监督而又未被规定要受其监督的国家公权力机关,致使有些国家公权力机关成了脱离人大监督和人大监督不了的法外“特殊机关”; 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和监督职权职责的规定范围上还不够全面,缺漏了不少甚至十分重要的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而又未被规定要受其监督的内容,还现实明显存在着较大的监督局限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体制和和监督方式的规定上还不够科学和完善,在宪法规定和理论上应有的监督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监督权力还相差甚大,因而导致使其在国家权力监督上还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性;人大常委会机关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一些与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应该严格遵循法治体制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要求,尽快对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进一步的适当修订和完善,通过明确职责权限、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把宪法监督和人大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人民性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从而确保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对党和国家及社会内部所有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应实施的宪法监督工作和对其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公权力运行情况的工作监督都能有法可依,并确保使其切实抓好认真贯彻落实。进而确保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尽快适应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认真履行国家宪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赋予的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做好自身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其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从而确保正确地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最高国家监督权,切实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机关所应有的最高国家监督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确保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给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大表大会监督制度,创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式,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质量,从而确保更好地使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范围内,作为应该对国家和社会行使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作为应该对国家和社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和工作监督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这两个法定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在宪法实施监督和执法工作监督中所体现出的关系,应该是实际具有着最高政治领导权主体和最高政治监督权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但要确保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关系,确保他们各自都能依照其法定职责和程序正确行使职权,还需要遵循宪法体制进一步将这二者关系予以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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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参考资料
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 ,《求是》2020年第22期。
2、《论建立现代中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法治体制》,霍宪森 , 2020年11月6日发表于价值中国网。
3、《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刘松山,《法学》2015年第4期。
4、《什么是违宪—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邢斌文,《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
5、《关于监察委员会独立性地位的三个认识维度》,董茂云 ,《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
6、《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鸿潮,发表于2020年3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网和光明网光明学术栏目。
7、《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理论研究栏目。转载于2003年12月5日南方网理论研究栏目和04年1月2日国家监察部网监察论坛。
8、《试论我国宪法的一元属性》,郑贤君,《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9、《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14日燕南学术网中国研究栏目和光明日报电子期刊学术观点栏目。
10、《有限党委制是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霍宪森,发表于2020年2月价值中国网。
11、《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和监督体制》,霍宪森,2020年4月15日发表于价值中国网政经栏目。
12、《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方法要尽快从书斋走向现实一一对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方法转型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月25日燕南学术网中国研究栏目和光明日报电子期刊杂志学术观点栏目。
13、《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一一在与时俱进中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基本问题的认识》,霍宪森,发表于2004年9月10日中国政治学网政治学前沿栏目。同时被半月谈网以题为《解析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一文转发于其2011年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专栏,并由求是杂志网同时转发此文。
14、《我的中国特色政治改革理论研究二十年》,霍宪森,发表于2020年2月价值中国网。
15、《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