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谁来举证证明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亲子关系,相互间就存在抚养、保护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对亲子关系的推定,《婚姻法解释三》推定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需求,尤其是谁来举证的问题。张付杰律师按:考虑婚姻伦理的规范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在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重叠期间受孕的子女,其生父的断定,应首先推定其为婚生子女,当事人对这一推定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各自有家庭,因共同经营生意而渐生情意,经常共同生活在一起,陈某的配偶朱某感觉到丈夫有异常后,要求与陈某离婚,而陈某告知朱某其与王某是因利而在一起,并没有感情。后陈某因意外去世,王某的女儿李某出现,声称是陈某的非婚生女儿,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这让朱某感到莫名其妙,双方遂诉至法院。
李某声称自己系陈某的非婚生女儿,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提供了王某夫妇打架的报警回执及陈某抱着自己照片。朱某认为李某不是陈某的女儿,不具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认为其为陈某的女儿,所提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且陈某已死亡,不能通过亲子鉴定予以证明。故,法院驳回李某要求继承陈某遗产的诉求。
【法律评析】
事实推定,是根据某一已经证实的事实确认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推定,其首先是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在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该推定不成立;其次,推定的事实必须合乎情理的推定。故,法院在推定亲子关系时,会充分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医学常识,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当然,基于前述事实推定的特点,按照上述原则所作出推定可能并非事实,可以被证据所推翻。对此,主张该事实推定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如其未能举证,则该推定不能被推翻。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重叠期间受孕的子女,其生父的断定,首先应当推定其为婚生子女,即母亲受胎时的丈夫为其父亲,当事人对这一推定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