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李跃华查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国芳律师
2020年3月3日
浅析李跃华查处一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仅供交流参考。
一、缺乏合法性
(一)主体缺乏合法性
1.湖北只有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湖北省卫计委(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2.从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只有综合监督处,既没有湖北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局,也没有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
3.退一步讲,即便存在综合监督局,也应是湖北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局,而不是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因为原湖北省卫计委更名为湖北省卫健委近一年了,否则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二)可能剥夺行政复议救济
因为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存在主体合法性缺陷,其主管部门湖北省卫计委已更名湖北卫健委,名称不一。根据行政公文规定,报告,是无需审批的。报告中对李跃华的“其他事项”中,前三项均是建议,唯有第四项是“责成……”,表明在其报告之前或同时或即将下文“责成……”,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地卫生部门查处,就属于执行了,是可以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的。
(三)缺乏社会危害性依据
只调查治疗违法性,不调查治疗的效果,是明显选择性执法。没有证据证明调查李跃华治疗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缺乏合理性
中医执业不能西医化,违背中医规律。中医是中国国宝,中医执业传统是师带徒,不需执业考试获取执业资格。
三、几点建议
1.抗疫非常时期,时间不等人,人命大于天,应吸纳民间中医参与抗疫。
2.遵循中医师承传统,取消中医执业西医化。
3.遵循中医人才培养规律,明确中医师承(师带徒)制度。
4.充分挖掘民间中医医方、少数民族秘方和宫廷秘方,促进中医这一国宝发扬光大。
(李国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协劳动保障专委会委员、武汉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武汉市律协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副主任。曾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城市圈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立丰调研。手机号码:15387149006(微信同号),QQ:117226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