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共享经济”(一):法律关系界定


 近日仔细品读了马化腾等著的《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一书,为该书中中利用“共享经济”为供给侧改革提出新的方案的途径与前景感到振奋,同时,在上下班途中看到随地停放甚至有些已经损坏的“小黄车”而感到“疑惑”,难道“共享经济”的现实版是这样的吗?,因此,作者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进行保守的思考,得出了以下不成熟的结论。

按照该书中相关论述:共享经济的本质就是激活社会中的资源剩余,有的学者提出了共享经济的四个要素:个人、闲置(过剩)、网络平台与收益;有的论述憧憬达到的目标是:人人共享、各取按需;根据共享经济在各个领域的不同试用,学者们总结为:城市出行的分享、库存房屋的分享、资金的分享、所有权(二手交易)分享;剩余时间的分享(私人大厨、私人教师、私人大夫、私人助理、私人看护、私人顾问、私人物流)甚至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建筑设备、物流业、营销、专利等;按照此书中的论述,我们可以将此经济新范式归纳为:将市场经济或社会生活中各种限制的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推介与撮合,使得供需双方达成租赁或承揽等协议,从而使得资源所有方获得经济收益,需求一方获得相应的资源使用权或服务。

我们按照以上各个领域共享经济的范式,可以简单归纳提炼出各种法律关系:

1、城市出行的共享,无论是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专车”形式或各种打车服务,本质 上是一种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关系,即客户短期租赁平台公司的单车;

2、库存房屋的分享,本质上是将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的闲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

3、资金的分享,本质上是资金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形成的资金借贷或入股等投资关系;

4、所有权即二手物品的分享本质上就是一种物品租赁与买卖关系;

5、剩余时间的分享本质上就是一种短期的劳务关系;

6、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建筑设备的分享本质上就是一种设备租赁关系;物流服务、营销服务分享本质上是承揽关系;专利的分享是一种专利权许可行为;

现在的共享经济本质上就是将这些法律关系,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优势,将法律关系的各方加以介绍与搭配,其实平台公司本身的职能类似于房屋中介,它与供求各方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共享经济不要因为资本市场上的各种“故事”而将其神话,透过纷繁的表象,应该看到本质,也许下一篇分析权利、义务、责任时大家会看的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