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劳动关系证据还是犯罪情节证据?


 尊敬的检察机关:

    本案因被告东风集团公司组织人事机构利用政企合一公权侵占职工利益,又用同样公权掩盖真相,制作伪证,干扰司法,导致本案的复杂性只能在被告方所作所为的主要犯罪证据被固定为一系列错案之法律文书后,才能通过综合分析错案原因,发现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

本人诉东风集团公司一案,长期为被告纠缠于十民终【2002776号错误判决生效所认定的本人与东风汽车报社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被告东风汽车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受害人对伪造工资职级侵权不能伸张正义。

为此重新并严格依法分析此前未经法庭质证的重要证据、切实厘清工资职级与本案相关单位或法人的关系,对本案依法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本人已经提供但法庭因776号错误判决生效、因被告辩状从未提交庭审,使未经质证的证据很多,其中一件关键证据来源是:2000年本人被无辜除名向东风集团人事部仲裁科(对外称“东风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却因与东风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东风人事部)一直未给本人反馈件,致三次申请仲裁被置之不理。直到2002年初被告获悉中央【20013号文明令禁止违约解除军转干部劳动关系后,此时才同意“走法律程序上岗”,并设局由东风汽车报社(非法人)提供换页伪造的合同复印件交给本人,称“有这份合同才可起诉上岗”。这就是合同伪造的来源和背景(参阅【2002】十民终字776号卷宗合同复印件全文)。劳动关系是伪造的,也是776号判决生效的。需要说明:被告伪造合同是编页码复印的,其中31页至34页是伪造时后补的两年职级档案。本人与东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19961月(见合同签字页)且无任何有关薪酬档案内容。后补的有关薪酬职级档案注明的最新记录截止于19991月。

伪造合同后补的31页至34页工资职级档案(附4页证据扫描件),在776号判决生效的合同中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有如下质证分析:

1,1996年首签合同时,《劳动法》并无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薪酬内容之规定,当时被告隐瞒了伪造职级档案的违法行为。2002年,十堰市张湾法院一审(张民初字67号)和十堰市中院二审按照本人诉状只审理上岗和被下岗2年工资赔偿诉求。更重要的是,东风集团1993年启动的新的东风职级序列到2003年总部机关完成精简剥离前一直处于不公开档案记录的保密阶段,东风新职级与国家(军队干部)职级、与老国企职级,国企老职级变更为东风职级的对应关系保密,除伪造档案的顾春水和新任人事部长知道本人职级伪造外,其他人或者不懂或有误判。2002年本人不可能想到被无辜除名根源恰恰是为了掩盖历史错误制造二次就业的陷害。

201312月发现早期档案记录错误才诉成本案。

2,在上述仅记录两年职级档案的伪造合同中,最终工资职级记录为24级(1999年记录),非最终职级记录为20级(记时1998年,即本人晋升高级专业职务之前的职级),前后两个职级,均为东风汽车报社自制档案填写的两年职级记录,不同是1998年的20级记录时,补盖了东风人事部印章,而最终的东风24级仅有档案记录和报社之前考评记录。这就出现了司法漏洞——

之一:如果776号判决确认本人与东风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生效判决只确认本人与东风汽车报社间有劳动关系,则只能以报社最终记录为准、以档案记载中报社“双考”通过时间点为准,总部人事部无权干预。也是说,如果承认776号错误判决的劳动关系生效,总部人事部补盖印章无效。

之二:如果相反承认本人与东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理上,也必须同时确认被总部机关剥离后的东风汽车报社,当其从总部职级档案中转移职级记录的时间点,应发生在上述合同中东风汽车报社自制工资档案(1999年最终记录)之前,即19987月总部人事部工资档案中早就有人事部对本人晋升24级的工资认可签章(见证据,比报社转移记录24级的1999年的年份早)。

之三:本人199712月在职晋升高级专业职务(见历次判决书已经固化的证据确认),并且,伪造合同中所附职级档案记录载有东风汽车报社负责业绩品德“双考”通过的明确记录,报社“双考”签章于19988月,此时间点恰与东风报社转移记录总部人事部有关本人24级职级记录已经完成签章认可的时间点吻合。问:为什么集团总部档案签章的东风24级时间点为1998年,而东风报社转移记录的本人职级档案24级记录时间点被改成1999年?可见,合同书所附职级档案是一次应对合同复印件将进入司法程序的处心积虑、精心策划的证据伪造。伪造人想不到权威的总部职级档案于201312月曝光。

之四:本人1988年从兰州军区政治部报社转业入职东风前的职务职级是:行政副营职编辑、国家通用行政21级、新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入职东风应按职务职级套改企业工资职级并建立企管干部职级档案。但2013年在法庭曝光的本人职级档案是两种:一种是普通工人职级档案,记录终止于东风203档,于2000725日签章(本人被无辜除名后);一种是入职东风8年后因《劳动法》颁布为应对国法于1995年秘密补填的企管干部职级档案,记录终止于东风24级,也由东风集团人事部签章,时间19987月(附证据扫描件)。其中普通工人职级档案是对本人自1988年转业起秘密执行的工资标准,最终职级记录20级也是776号案败诉后,20041月二次就业于东风股份其所接续的工资职级标准。由此证实本人入职东风直到今天被侵权伤害,直接与本案被告利用改革前政企合一的行政公权伪造职级档案关联,与2002年伪造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伪造合同涉嫌剥夺受害人权利达到设局免除责任目的情节犯罪)。

上述质证可确认:十民终【2002776号错误判决生效与本案无直接冲突,2014年起诉东风集团应视为另案,即国企肆意掩盖改革前行政侵权案。

3,发现职级档案被伪造,在此案中至少要上溯10多年职级记录而生疑问。直到201312月,东风集团公司人事部印制记载签章保存的三张职级档案在沌口法院朱晓勤审理的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19号案当庭曝光,才于2014年成诉本案(但那时不清楚损失数额),要求东风人事部出庭解释清楚被拒。

在东风集团公司,早有职工议论:“你们把东风职级序列搞成近40级,与国企老职级对应关系、与原有行政职级对应关系、与现有岗位对应关系搞得那么复杂,只有总部个别人能说清楚,这显然是在逃避监督、规避法律责任。”

此前,制造“政企合一行政侵权案”的东风集团组织人事心心念念指望776号错误判决中错误认定的劳动合同把自己的错责“甩锅”给东风汽车报社。现在又在指望2002年伪造合同时后补的两年职级档案,可让自己的错责转嫁给受害人与二次就业单位之间纠缠不休,并暗中斥责二次就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部长XXX不应该向法庭出示集团总部人事印制记录签章的三张职级档案。被告组织人事死死拽住“776号”错误判决这根稻草,畏惧担责的一副怂样令人扼腕!是的,二次就业单位东风股份不执行受害人再上岗合同职务“公司调研员”职级待遇,也有错责。但是,“按职级档案支付工资”是东风集团统一规定,且有铭文记载。至于应该担责的是谁?应该具体支付欠薪的是谁?这属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与本案被告主体无关。如果要怪,就怪被告东风集团组织人事故意掩盖职级侵权、故意陷害职工,因隐瞒太深使上下枉法机制没贯通。

本人立场:不反对彻底推翻【2002】十民终字错误判决,但首先要确认本人诉东风集团案与776号生效判决应属于两个个案。由此认定:【2019】鄂民申3289案(主审法官余喆)、【2019】鄂01民终4997案(主审法官吴建铭)、【2018】鄂0191民初3828案(主审法官董力)均属错案。

(关于追缴欠薪,依据现已掌握的可比证据可一笔一笔算出主要部分。依据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未定。目前刑诉民诉也未定。)

                         胡志平,2020427日。

 

附:本案三个诉讼关节点:

一,坚守被告主体不变。至于二次就业单位东风股份错责,属于企业内部害人机制不周全问题,若严格依法,东风股份错责归零。因为设局陷害不告知、不公开、不行文除名强迫二次就业不是它的错责。案发前他们是“社会招聘”。

二,坚守本案与776号案是两个个案。776号之于本案焦点是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侵权行为是使用政企合一的行政手段伪造职级档案,为掩盖恶行又使用行政手段强迫二次就业,再利用枉法手段伪造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伪证是犯罪情节证据。本人与东风集团之间直到今天的劳动分配关系仍然是1988年的国家指令分配关系没有被合法改变。26年中所有合同都有重大隐瞒。

三,坚守2002年以来未经质证的伪造合同中后补的20级职级记录因东风人事部印章不合法。此印章也并非职级档案专用章,而是人事部行政章。

 

附:依法修正档案、依法追缴欠薪的四个关键时间点:

首先确认:在历次劳动合同中被告方均有重大利益隐瞒,导致延续至今真正有效的利益分配关系,仍然是1988年以来的国家指令分配关系没有被合法改变。这是被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怎样按国家指令的优待政策和利益分配关系确认原告工资职级?

第一个关键时间点:1988年本人入职东风,这是百万大裁军最后一年。发至县处级的国发【1985135号文和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等四部委明确规定1985-1988年军转干部“按职务职级套改工资,套改后比原工资多出多少不受限制”(此规定被解读为:军队为了1989年实行军衔制,须等到大裁军结束时才能薪改,此时军队薪改拖延,工资很低,许多地方机关企事业的薪改早已启动,工资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所以在转业待遇上才有上述严格规定)。

那么,为什么本人1988年入职东风,却还要执行国发【198952号文?如今已经能作出的正确判断是:东风军转负责人顾春水知道1988年转业工作结束于930日,本人原本7月参加总厂入职仪式后应该签发《到职单》,但顾一直拖到101日,他似乎清楚跨界目的,是在等我送钱?不清楚。判断此事过后,他没有阅读发至县处级的国发【198952号文,第三款规定:“1988930日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没参加军队薪改,仍然执行【1985135号文件”。此文很明确,按职务职级套改工资,不论比原工资多出多少不受限制的优待政策,是服从大裁军大局的,不受当年转业到职时间被他故意拖延的考量。(注:此事尽管历时久但起薪证据都在,东风集团党委有责任查顾政治违纪问题。

1988年本人应该套改老国企干部级1223档(原诉求:档案文物要修复)。

第二个关键时间点: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和配合此文的【199111号文件下发。前者是针对专业技术岗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指令,后者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军转干部要优先评聘,如果受单位名额限制,可增加名额聘任然后报省备案。这两个文件硬性规定了本人1990年应该享有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即晋升东风233档或老国企干部级113档。但东风职改委和东风报社隐瞒了这份文件传达。(注:请不要用今天的眼光审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级职称,那时,高级职称都还是文革前老人。如今翻阅历史,看到那时享有中级职称资格的人名单令人惊讶,全是二汽翘楚。1988年二汽报社只有本人和总编靳启恕两个中级。本人1984年是兰州军区报社报社唯一一个通过了全国新闻职称统一考试的人,上世纪八十年代二汽报社总编非专业学历未经考试,但他是处级干部关照评审通过,资历晚于本人。我本人又是兰州军区报社以战地记者身份上过对越战场的两名涉险记者之一,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快有充足理由。况且,本人任职军队新闻工作期间曾两次立三等功,五次获兰州军区政治部嘉奖,业绩很突出。

第三个关键时间点:即上述关键时间点过11年后,国发【20013号文件下发,对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做了相同规定。3号文之前的199712月,本人已经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而且在岗。东风人事部根据报社签章通过的业绩品德“双考”,在人事部保密的工资档案中,补填了企管干部职级档案,认可了东风24级工资,但按国家优待政策的第二个关键时间点推算,此时职级应该是东风246档。

可是问题就出在1988年以来,一直秘密执行的是顾春水伪造的工人(非企管干部)最低职级档案,因此在后来补填有24级的档案记录中,难免出现了“非寻常的跳级”。于是,有不明真相的匿名举报捅破了天。面对复杂局面,没有人实事求是。有人恐惧以前的违纪问题要暴露,也有人把这种跳级误解为胡志平是否参与了腐败。各种人都在算计,究竟在我背后算计什么,我不知道,本人只知道我为东风做出了那么突出的贡献,反而东风人事部迟迟不敢反馈本人与之签过的劳动合同,接着便是我被不公开、不行文、不告知除名了。他们认为二次就业可以消弭一切。

注:本人入职东风后从根本上改变了东风汽车报社的业务技能面貌。过去,这家企业报上送好新闻的最高品级是省内企业报三等奖。本人入职东风后仅10年即获得全国好新闻三等奖一次、二等奖一次,湖北新闻奖一等奖一次、三等奖三次,全国企业报新闻奖一等奖三次,湖北企业报奖次无数。获得“全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业余时间通过自然投稿在《湖北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汽车报》等主流媒体发表长篇新闻稿足以覆盖超过600万元的广告版面,仅在主流媒体发表的头版头条就达到23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新闻学论文20余篇9万多字。上述每种成绩,东风媒体人无人超越。)

第四个关键时间点:即就职东风股份的2013年——退休前两年,按照“社会招聘”合同,此时东风股份对退休前两年的职工,不再搞业绩考核,同时,工资降两级。但这份合同因帮助东风集团人事部隐瞒了伪造职级,依法无效。执行国家指令分配关系,必须参照全国一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即直到2015年退休,仍然保持职级待遇只升不降的政策,并按照退休职级确认退休金。

以上,依法依规和年度通常晋升规则,可准确重建职级档案。

 (上述材料已送达)       胡志平,202057日。

 

获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获得的部分荣誉(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