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 2020第25号)缺乏法律依据。2月15日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第一条第一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而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均未发布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 2020第25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李国芳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协劳动保障专委会委员,武汉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武汉市律协参政议政专委会副主任,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促进条例和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