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最大的破产,就是信用破产。朋友啊,你的钱包已对我打了烊,像子弹在我胸口上了膛,请你告诉我应该怎么扛,继续挺着还是对簿公堂。
接下来,跟小编一起走进长岭县人民法院,看看这起案件吧。
*借款过去时*
原告高某于2015年,以月利率2%的利息,一年内借给了被告赵某,共计126万!!!第一次20万、第二次30万、第三次70万。还有下次吗?有的。第四次借出6万元。
*还款进行时*
借钱时,赵某以笑脸相迎,茶水相候。催款时,却以苦脸逃避,推辞相拒。万般无奈下,高某走上了诉讼路。在法庭上,借据上的白纸黑字,让高某鼓起了勇气对赵某说:“请你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欠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这这这……这巨额借款,难道一点儿没还么?
不不不……还是还了点儿的。2016-2020年这5年,有零有整的,包括工资在内,被告赵某共还了374140元。可是,小钱堵不了大窟窿,这近40万的已还款,终究还抵不起5年的利息钱。
(可太难了)
*判决完成时*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借款时为原告高某出具了借据,借贷关系合法且有效,因赵某所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法院最终判决:已还款项应视为返还利息款,被告赵某应返还原告高某,借款126万元并支付利息。
这起年借百万的案件,至此完结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法官寄语*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问人要账,青天可知。
因为……催账之难,难于上青天,花自己赚的钱,辛苦但踏实,花别人借的钱,容易但不安。留不住的友情,源于借钱不还。看走眼的朋友,法庭帮你判决。愿所有的借款人,都能留住真朋友,当个守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