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相关经济理论


 

二、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相关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

1.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于生产资产的关系体系,其内部结构是由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经济关系所组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关系体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占有,归谁支配和使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制约和影响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的分配关系,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判断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形态的性质,归根到底,要看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存在形式到底如何。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内涵上来分,有广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狭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两种形态。所谓狭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就是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的条件进行占用、使用和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人们把他的生产和生产条件看成是属于他的,看作是他自己的,看作是与他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最初的意义是把从事劳动再生产的生产资料看作其所有。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劳动者把劳动工具和条件看成是自己的东西。广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曾把私有制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并不是指所有制可以包括全部生产关系,而由于各种所有制分别存在于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并且是生产关系最基本的、最有决定意义的部分,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是所有制的体现,所有制明确了,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也就确定了。

2.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主体或主体的不同部分,在所有制关系中的作用和职能并不是一样的。有时某一个主体只发挥一种职能和作用,有时则集几种职能于一身。所有制主体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不同,他们在所有制中相互结成的关系就不一样。这些职能、作用和关系有许多复杂的具体表现,他们长期以来被归纳为四个方面关系,即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关系。所有,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将生产资料当成自己的专用物,排斥任何人不顾他的经济利益和意志进行侵夺的职能和作用,表示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占有,就是所有制主体掌握、管理生产资料,并对它施加实际影响的职能和作用。马克思说:“实际的占有…发生在对这些条件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支配,是指所有制主体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怎样安排、处理和使用生产资料的职能。使用,就是根据确定的方向,消费、改变生产资料,具体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具体职能。由于“使用”是所有制主体的一种职能,所以,凡是决定生产资料具体使用方法和要求的主体就能成为使用者。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生产资料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是资本家,而不是在物质上直接使用生产资料的工人。所有是一个归属问题。作为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在历史上,所有与占有、支配和使用并不是分离的,所有者,也就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支配和使用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含义。相对于所有者而言,占有是一种有条件的归属关系,即占有者不能任意处理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限内,他实际上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具有排他性。支配是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者和占有者可以同时是支配者,也可以通过他人支配,如股份公司中实际执行职能的经理等。使用是指人对生产资料直接作用,是人们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的生产活动,是取得经济效果的直接因素和基础。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经济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体系。其中,所有是所有制关系的主要内容。

3.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及其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及其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起决定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生产关系产生和形成的社会前提和条件,它决定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了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的不同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而也决定了人们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决定了社会各个阶级的划分和它们的不同物质利益。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第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一系列变革。  

2)生产关系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会产生一定的反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劳动产品──生产资料的分配的结果。

第二、交换的方式及其发展也影响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如商品交换的发展就瓦解了原始社会的和封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实现的状况也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3)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力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关系概括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规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对立统一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最终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性质、发展水平以及发展要求决定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而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人们对产品的分配关系。

第二、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规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处在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合的时候,它就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合的时候,它就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必须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上的。

 

(二)科斯的私人产权理论

私人产权理论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科斯认为上述结论成立必须两个前提条件,其主要表现为: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他认为在经济实践中,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如果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科斯认为解决企业生产污染问题的最好办法主要在于,政府明确产权。科斯认为,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认为,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对于双方的倾斜力度也同的,具体言之,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以及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其主要表现为企业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

   虽然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如果当事人的数目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都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都纷纷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总体来看,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实现最小化。

(三)哈耶克的私有化理论

 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从知识的特征角度论证进化的市场“自生秩序”与“扩展秩序”的合理性,以及社会主义与一切“建构理性主义”的错误。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者的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这里和其它地方一样,基本的假设是人类的天赋和技能千差万别,因而不考虑所熟知其他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人中的一个单个个人。”由于知识的分立,也由于个人(甚至国家和机构)无法掌握全部信息和知识,因而社会主义的计划是无法实现的,而“建构理性主义”同样是脱离实际的。哈耶克认为,唯一可行的经济秩序只能是市场的“自生秩序”和由此而来的“扩展秩序”,所以,“必须把分析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作为任何研究市场秩序的科学的主要任务。

第二,强调法治、规则和制度对于“自生秩序”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强调规则、制度和法治的作用的。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文明之所以能够产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它们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不得如何’)。”哈耶克认为,“努力使人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对其他人的需要做出贡献,不仅仅产生了‘私人财产’的一般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我们确定不同种类的产权内容。”他说:“斯密及其同代人所提倡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而对这一点则很少有人谈及。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发现了它是由一些好人在操纵着,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都将比他们现在变得更好;这样的制度利用人们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挥其作用,这些人们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常表现出来的特征是愚蠢。他们的目标是建立能给所有的人以自由的制度。”
    哈耶克的“自生秩序”强调的是经济和社会制度形成的机制与过程,而他谈制度则是强调这一机制和过程得以进行的前提和结果。他认为,“这种助长了私人目标多样化的秩序,只有在我愿意称之为分立的财产基础上,才能够形成。……从古希腊直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样的,即抽象规则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他支持创建新的社会宏观制度,即“稳定的制度框架”。他反对的是政府直接指挥经济。在哈耶克看来,个人主义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法治,而“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由此可知,在哈耶克看来,“……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到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之约束。”对他来说,“自由就意味着法律至上”。

第三,强调国家在保障自由方面的有限而重要的作用。哈耶克主张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最大化并不是无政府主义,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他认为,“国家到底是否应该‘采取行动’、‘进行干预’,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如果国家真的无所作为,则根本不可能合理地捍卫任何制度。”哈耶克知道,尽管个人主义理论对于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结构和完善的自发成长起来的制度做出了技术上的贡献,但是,并不排除国家仍然是社会上一个精心组织和有意识指导的一部分(虽然仅仅是小部分)。他认为“真正的个人主义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而确定这种限度的原则就是,“政府的权力应该仅限于使得每个人能够看到他们知道的并且在他们的决策中能够加以考虑的原则。”“至关重要的是,尽管政府可以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创造合适的社会秩序,但政府不应该指挥大多数经济决策活动。不管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还是为了实现高效率,政府的活动都要划定明确的范围,标出清晰的边界。”其实,哈耶克的新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其实就是宪政经济学:即以具有充分自由的个人活动为出发点(经济学上是自由追逐个人利益的个人,哲学上是个人主义)形成自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各种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有国家法律来加以保障。

第四,强调道德的力量,强调传统和惯例在“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中的作用。哈耶克认为:“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就不可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而只有当人们彼此可以指望所有人一般都会自愿地遵守某些原则的时候,强制才有可能被降低到最小程度,这实在是至理名言。……正是道德领域中自愿性规则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它可以渐进地演进、自发地生长,而这则使得后人可以在自己的实践中对其进行修正和改进。”不过,哈耶克强调的市场道德,既产生了“客观的”利他主义,也产生了对他人的损害。

第五,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坚决反对。哈耶克对于社会主义(不管是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苏联的社会主义,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一律持坚决反对和彻底批判的态度。他说:“我一直主张社会主义是对人类现在和未来幸福的威胁”。这不仅因为他认为“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而且因为“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源就在于一种错误的信念:在自然科学中能够做到的理性的精确,在制订社会计划时也可以做到。”哈耶克认为,知识的分立使得集中控制经济的制度根本就是不可行的。“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它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而在于它从知识上看是不可行的。”哈耶克当然也结合道德问题对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他说:“通过遵守决定着竞争性市场秩序的、自发产生的道德传统(与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所服膺的理性主义教条或规范不相符的传统),我们所生产并蓄积起来的知识与财富,要大于那些自称严格遵循‘理性’办事的人所鼓吹的中央指令式经济所能得到或利用的数量。因此,社会主义不可能达到或贯彻它的目标和计划;进而言之,它们甚至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