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规律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演变的历史轨迹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发展特征: 

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主要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从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因素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历史显示,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人类只有通过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方式,依靠集体的分工和合作,才能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如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二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条件下,一方面,人类社会生产除了满足自身生存之外,还会出现一定的剩余,其在一定程度上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了可能条件;另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有限的条件下,社会生产所产生的产品不能使每个人的物质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在人类对于物质的不懈追求以及精神层次相对落后的影响下,生产资料私有制成为那些拥有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的个人追求更多物质消费的必要手段。就此而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完全满足个人对于物质的满足程度,成为决定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存在的必要条件。从历史来看,奴隶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封建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有制等的出现,无不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密切相关。

三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人类物质生产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物质生产能力可以充分满足个人对于物质的消费需求,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个人通过生产资料私有制方式追求物质财富满足的动力;另一方面,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低的因素由资源、资本等要素向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要素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追求满足个人欲望的物质财富的私有制形式,并不能实现财富的进一步积累。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力决定因素的转变,使以物质财富作为表现形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能成为个人积累财富的唯一手段,而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各生产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在很大程度上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呈现进一步的社会化发展特征,如资本主义中后期所出现的生产资料股份制形式等。此外,鉴于知识在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所处的重要地位,其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育和基础科学研究作为公共产品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开始出现,其实际上是通过公共支出的方式,实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其主要体现在资本主义中后期所建立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与此同时,精神产业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明显标志,相对于物质产品而言,除一部分依附于物质产品的精神产品之外,纯粹的精神产品,一方面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纯粹精神产品的消费也带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外溢性以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等公共产品特征;另一方面,人类对于精神产品进行消费的同时,也是人类自身素养不断提高的过程,人类自身素养的提高,使人类在通过物质消费满足自身生存的同时,还会通过捐赠和减少追逐物质利益冲动的方式,实现其精神素养的进一步提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公有制或准公有制的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

2.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很大程度受制于政治因素的影响。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历程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除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影响之外,还在很大程度受制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一些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会通过暴力革命或其手段,依靠政治强制力,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如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东欧的社会主义革命等,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通过革命的手段,实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苏联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通过政变的方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随之在苏联政治事变影响下,东欧国家也出现了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从导致这些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因素来看,政治因素无疑是导致上述国家所有制形式转变的一个关键因素。

3.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呈现私有化色彩逐渐淡化的发展特征。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演变的实践来看,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中后期阶段,随着股份制的出现,一些家族经营色彩较浓的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社会化特征逐渐明显,其一方面表现为企业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私人所有制转向多元投资人的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的经营由前期家族成员经营,转变为依靠职业经理人来从事经营。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预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呈现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渐演变的特征。

(二)对于当前财产所有权理论的一般评述

1.关于科斯财产私有化理论的评述。如前所述,科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财产的产权明晰以及遵循最低交易费用的原则,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根据斯科的理论观点,只要财产产权明确,就可以依据各市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利,通过彼此谈判的方式,实现各个财产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科斯还认为,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只有遵从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原则,才能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纵观科斯的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最小化理论,其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从社会价值创造角度考虑,如果在财产产权明确的条件下,各种财产所有者都可以对于其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价值补偿,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这种价值补偿并不是凭空实现的,其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的再分配。以科斯在其产权理论中提到的污染问题为例,污染企业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部分,最终会通过提高其生产的商品成本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而财产所有权人可能就是消费者之一。就此而言,从污染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弈结果来看,一方面污染企业支付成本的增加,影响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其支付的污染成本,最终也会使包括接受污染支付赔偿的受害人在内的企业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从污染的实际治理效果来看,依靠明晰产权的方式所实现的污染治理,其完成的只是污染企业与被污染居民在利益上的一种再分配,其最终并不能达到削减污染的目的。更有甚者,一些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可以通过鼓励污染的方式,来获取污染补偿收益,由此会进一步加快环境污染的速度。由此可见,通过明晰产权、付费的方式,并不能消除污染,反而会加速污染。科斯在此所犯的错误主要在于将环境污染与以价值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金钱等同起来,认为只要污染企业付出金钱,受害人就可以用金钱去抵补污染。从实践来看,虽然企业由于支付污染费用而会减少污染,但是,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的污染属性,减少污染并不代表不污染。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环境好坏一方面是衡量人类生活水平质量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另一方面,还是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条件。因此,人类实现可持续生产的一个最基本前提条件,就在于不以破坏自然环境作为前提条件,而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企业在支付污染补偿之后,其生产不但不违法,反而可以合法地经营了。当然,在经济实践中,科斯理论的最终目的,可能在于通过产权的明确,使污染企业通过自身污染治理成本与其向居民支付的污染补偿成本之间的弈,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或者实现零污染。理论上而言,要实现这个目的,一方面取决于污染企业与居民之间在污染费用方面的弈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将治污成本或支付污染赔偿成本通过产品价格进行转嫁的能力高低。在经济实践中,不管出现上述哪种结果,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效果好。况且,环境污染在地域范围上分布较广,在时间上持续较长,如何区分企业污染的影响区域或持续时间,是确定污染企业支付污染赔偿对象和金额的又一个难题。就此而言,科斯通过所谓的明确产权的理论来减少污染的做法,可谓多此一举。

三是科斯理论所提到的产权明确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矛盾的关系。根据科斯理论的描述,一定时期社会效率只有在明晰的产权和交易费用最小化甚至为零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最大化。从经济实践来看,如果产权明确,那么,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谈判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产权明条件下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不可能做到最小化。就此而言,科斯理论中所提到的提高经济效率的两个前提条件之间是相互矛盾的。以前期污染企业对于被污染居民的赔偿为例,一方面污染企业在与被污染居民之间的谈判会耗费很长时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谈判双方都是一种损失,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时间、人、财、物资耗费损失等方面;另一方面,一些没有污染企业的生产也有可能在拥有产权居民的要求下,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证明其没有污染居民的环境,从而对于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推而广之,如果将公共环境明确为居民所拥有的财产权,那么,对于一些没有污染的企业生产,由于其需要占用公共的河流、道路等资源,拥有这些公共资源的居民也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资源,通过与企业进行谈判的方式,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一来,其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对于社会生产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一些污染企业为了规避环境污染,必然会通过向没有明确产权的荒芜地带进行生产转移的方式,减少环境污染支付成本的压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污染面积的不断扩大。由此可见,科斯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其在很大程度上不但不能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反而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河流、道路等公共资源并不属于居民私人所有,这些公共资源的公共性,导致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对于这些资源的私人边界做出明确的划分,就此而言,科斯的产权明晰理论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明确的执行。此外,对于污染产业的污染行为,不是通过明晰私人产权的方式来制止或减少这种污染行为,而是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从产业政策上禁止企业的污染行为。

2.对于马克思财产公有制理论的评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主要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力,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所有制形式各不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于有所有制形式会产生决定性影响,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会由私人所有制向公有制转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于所有制形式演变规律的论述,在很大程度遵从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践,科学地揭示了所有制形式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当然,虽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然会出现由私人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但是,对于私有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路径、转变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对于公有制的实现模式,也没有做具体的理论说明。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客观实践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其一方面对于人类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也对人类所有制形式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就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于所有制的影响而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将会出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理论上而言,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力发展作用下,之所以会发生上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生产力发展对于人类生产、消费的规模、品种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密切相关,对之,本文前面在所有制决定形式的理论分析中已经有所论述。就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言,虽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对之进行详细的论述。但是,从人类社会公有制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以苏联、东欧以及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对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了错误和片面的理解,他们认为,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公有制,而忽视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一个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权和义务,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体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听命于国家的行政命令,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生产和分配收益,由此导致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上述实现模式来看,其错误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的全民所有等同于经营权的全民所有,而将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全民所有的实际执行者。实际上,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真正内涵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民所有,主要体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的全民所有方面,而不是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民所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而不是属于经营者所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的全民所有,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资产保值增值,不能使国有企业资产出现流失。

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民所有还体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收益分配权的全民所有方面。对于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全民所制企业而言,其全民所有的属性还体现在国家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收益拥有分配权。当然,这种分配权并不是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将其实现的所有利润都进行上缴,而是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资本的平均收益率水平,来确定一个最低的上缴底线。理论上而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的利润比率一般不应该低于产业资本平均年收益率水平。相对承包制而言,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经营法则进行正常核算的前提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所得,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从股份制企业来看,对于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而言,全民所有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的本金所有权和按照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股份制企业收益所有权两个方面。对于经营权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是为国有企业实现所有权的最大化增值而服务的,因此,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实现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当然,与这种责任和义务相对应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员工根据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贡献程度,获取相应的报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其对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获取相应的报酬。至于国有企业经营的范围及品种,则在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由国有企业自己来决定,当然,其前提条件在于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对于国有企业公有制实现路径的分析,可以看出,前期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其一方面导致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相对低下;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社会主义实践发生了重大的挫折。但是,其并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理论。

3.关于哈耶克财产私有制理论的评述。哈耶克是一个完全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他认为只有实行财产私有制,才能提高经济效率。从哈耶克经济理论的提出依据来看,其主要建立在人是自私的这个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假设的前提条件之上。若从理论上分析哈耶克的财产私有制理论,其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于资本社会化所产生的影响,忽视了人类社会在生产力发展作用下,由物质消费相对满足而产生的精神生产和消费,对于人类思想境界的影响,其只是把人看成为一般动物,认为人总是自私的,追求物质资料的满足,是人类从事社会生产的唯一目的。实际上,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如前所述,一方面生产力发展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提供了可能条件;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也成为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西方经济学关于人是自私的假设条件实际运用来看,在现实的经济实践中,人的自私性会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从生产发展来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在自私性作用下所实现的财富积累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主要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总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消费能力的约束,这就要求自私的资本家在追求物质形态财富积累的同时,还必照顾雇佣工人群体的消费性需求,从而使社会生产与消费之间保持相对一致。此外,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人类精神生产与消费的出现,在很大程度对于西方经济学所做的关于人是自私的理论形成了较大挑战,在精神生产与消费的高级形态中,人类在物质形态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其对于精神的追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人类自身的自私色彩,而人类社会责任和社会奉献的增强,使人类将服务于社会作为自己实现精神修养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哈耶克理论所依据的人是自私的经济学假设,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从经济实践来看,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中后期发展阶段以后,股份制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色彩,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十月革命之后苏联所实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促进了苏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从而将一个落后的俄罗斯帝国发展成为全球的超级大国。而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的政治事变所导致的私有化运动,不但没有促进苏联各联盟国的生产力发展,反而使这些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出现了严重的倒退。这些社会实践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哈耶克所标榜的财产私有制,并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灵丹妙药。由于该理论是建立在人是自私的这个错误理论假设前提的基础之上,其必然会导致该理论在实践中遭受失败的最终结局。

其实,若从理论上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理论上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独立的企业经营主体,这些独立的企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从事生产经营享有的权和义务都是相同的;而就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而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方面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前者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后者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归全体公民所有。实际上,从生产资料所有权最终归属来看,虽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在政府财政和税收调控政策作用下,其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又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公有制的发展特征,如西方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对较高,其在一定程度是政府通过税收方式,将私有流量收入变为公共全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西方政府所实行的较高税率遗产税制度,也是通过税收的手段将私有的累计存量国民收入,变为公共全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总体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政府通过税收调节方式所间接实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很大程度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缓解了社会矛盾,确保了社会基本稳定。此外,教育、科研、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为私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此而言,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部分生产资料的间接公有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公有制经济而言,如果作为公有制经济表现形式的国有企业,不能以创新的思维确立独具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那么,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由此导致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而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通过税收等手段所实现的部分生产资料公有化而言,国有经济发展中通过非法活动所导致的部分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不但达不到西方生产资料私有制部分公有化的正面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经济运行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的非法流失,加大了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格局;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由国有资产流失所形成的私人所有制资产,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对于生产的积极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属性来看,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主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产权的保值、增值和收益分配权方面。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路径而言,其最终都需要从事独立经营的、拥有合法经营权和义务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的方式去实现。就此而言,哈耶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理论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