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名在实践中经常引发政府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扭曲


非法集资罪名在实践中经常引发政府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扭曲

  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在,其积极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奇特的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企业借债不还,债权人可举报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几乎都是因债务人举报而立案的。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必然惊慌失措,主动还款消灾。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民法上的担保法的功能,其运行机制之怪异,令人啼笑皆非。

  在实践中,办案提成是一些政府部门积极查处非法集资罪的一个重要动因,提成20%至30%不等,这是普遍存在的暗规则甚至是明规则,以非法集资罪名为枢纽,形成了一个隐形的食物链。

  这种营利动机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一个普通民间借贷案,可能就被办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还能被办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适用没收财产刑,获利空间更大。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把案子往大了去做。在法律技术上,这也不难,只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基础上,证明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例举的七种情形之一即可。除办案提成外,贱卖犯罪嫌疑人的资产,也是可能发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