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强度与商业秘密治理模式


 

一个美国人在中国工作,计划从一家头部互联网企业跳槽到一家头部IT企业。因为担心被竞业限制协议的法网缠住而鸡飞蛋打,所以寻求律师帮助,以便提前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看是否有脱困办法。经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推荐,找到笔者。这位美国朋友经指点顺利入职新东家,没有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赔偿。

但这不是笔者今天要讨论的。今天想讨论的是,笔者在探究了两家头部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体系之后,并结合其它案例的研究,发现的企业商业秘密治理的典型模式,及其对企业治理效果的可能影响,求教于方家。

商业秘密治理的典型工具

企业商业秘密治理的典型工具主要是两个:一是保密制度;二是竞业限制协议。这两个工具各有不同的作用方式。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限制员工接触、复制、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权能。保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密级体系、密类体系,以及员工的密级授权体系和密类体系。

保密制度是企业商业秘密治理的基础,也是竞业限制协议适用的基础。理论上,没有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协议便归于无效。因为,竞业限制只能适用于接触秘密的员工,企业没有秘密可言,也就不存在“接触秘密的员工”。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功能,是禁止接触秘密的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到竞争对手就职,从而降低员工将秘密透露给竞争对手或使用于竞争对手业务中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治理的替代性工具

通过研究实际案例,笔者发现,一些企业创造了一些替代性的工具,来加强商业秘密治理的效果,比如“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披露制度”和“知识产权成果赎买制度”。

“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披露制度”,即企业通过协议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当及时将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披露给企业。

“知识产权成果赎买制度”,即企业通过协议或规章制度承诺,企业获取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时,给予相应报酬。

总体来说,与前文所述的典型工具着重于“防堵”不同,替代性工具着重于“疏导”。

商业秘密治理的不同模式及企业治理效果

结合这些工具的不同使用强度,我们可以归纳出下列几种商业秘密治理模式:

1、商业秘密治理:模式分类

模式

A、主堵

B、堵+弱疏

C、主疏

D、强疏+堵

工具

极强保密制度

极强的竞业限制,规定很少的补偿金+惊人的赔偿金,赔偿金能达到补偿金的数百倍,并有“竞业限制扩大化”

强保密制度

强竞业限制

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披露制度

弱保密制度

无竞业限制

披露制度

赎买制度

强保密制度

弱竞业限制

强披露制度

强赎买制度

实践情况

常见

常见

少见

中性

A模式与B模式是在当前实践中最常用的模式。C模式较为少见。D模式在实践中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在技术类大厂当中。

“保密”效果来看,A模式最强。但是,商业秘密治理是企业治理当中的一部分,所以不应将商业秘密治理效果与企业治理效果割裂来看。

A模式中,过强的保密制度,也限制了员工正常使用企业秘密信息的能力,从而使秘密信息成为无用的“死信息”,并无法为企业带来价值。同时,其极为严厉的竞业限制,会阻吓人才的流入,并使在职员工常处于恐怖当中,很难从内心对雇主产生尊重感。这从互联网上一些从A模式企业中离职员工的发言可见一般。另外,“竞业限制扩大化”是一种投入产出效果不好的方式,因为其中有很大一批竞业协议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故而与员工磋商协议的成本是无效投入。因此,A模式的企业治理效果并不乐观。

从综合治理效果看,C模式最强。因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最终目标是利用商业秘密服务于企业业务。C模式能使员工以适当的范围获取并利用商业秘密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并能最大限度地使这些新成果留在企业当中而不外流。

2、商业秘密治理模式:保密效果与企业治理效果

模式

A、主堵

B、堵+弱疏

C、主疏

D、强疏+堵

保密效果

较强

中性

较强

企业治理效果

中性

中性

 

结束语

本文归纳的不同商业秘密治理模式,以及对效果的分析,当然是建立在简化化、模型化的基础上的。

实际应用当中,企业需要分析本企业的情况来应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形式以及企业业务中的技术密度,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竞争人才的因素,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